【大紀元7月1日報導】(中央社台北一日電)中國大陸自今天起實施「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舉凡網上音像製品、遊戲產品、演出劇節目、藝術品、動畫等其他文化產品及其製作、進口、批發、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動,都要受本項規定管理。
據北京人民網報導,規定指出,互聯網文化活動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不論設立經營或非經營性互聯網,都要經過申請,經批准後持「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証」或者批准文件辦理相關手續,並且在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文化行政部門發出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証」編號或者批准文件編號。
規定同時對網站內容做了嚴格限制,包括不得反對中國大陸憲法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得泄露秘密危害國家安全、不得煽動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視、不得宣揚邪教迷信、不得散布謠言破壞社會穩定、不得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等,如有違犯將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