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四度修憲走在歷史的分水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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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張瓏特稿)隨著中共胡溫體制主導大陸政治走向的趨勢日益明確,大陸民間企盼政制改革帶動的新一輪修憲聲音,正在大陸政學界逐漸醞釀、擴展中。

憲法是民主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國家政體和政府組織形式的合法性依據,是國家重要決策的規則來源。民主國家會根據新的社會狀況和民意修改憲法,以保證憲法的穩定性,並回應社會變化的需要。

但中共一向「黨大於法」,總是為了路線和權力鬥爭的需要而制憲或修憲。建政五十四年以來,曾制定過四部憲法,分別是一九五四年憲法、一九七五年憲法、一九七八年憲法和一九八二年憲法,以及建政之初的一部臨時憲法性質的「共同綱領」。

中國大陸憲法學界在評價自身的四部憲法時普遍認為,五四年憲法最全面;七五年憲法是在文革背景下修定,錯謬比比皆是;七八年憲法與七五年憲法相比,沒有實質性的進步;八二年憲法是四部憲法中較為成熟的。

但是即便如此,大陸學者仍批評八二年憲法著重實體規則,輕程序規則。實體規則包羅萬象,但缺乏程序性規範,就少了許多保證。例如規定了人身自由的公民權,但未在國務院的行政權和檢察院、法院的司法權中作出相應的保護程序。此外,學界批評,中國大陸憲法中加入過多的意識形態內容,不像一部憲政意義上的憲法。

八0年代之後,中國大陸改革開放的政策促使社會加快轉型。中國共產黨在一九八七年、九二年、九七年分別召開十三、十四大、十五大,相應地分別在第二年的八八年、九三年、九九年進行三次修憲。可是中共為求落實「四個堅持」中的堅持以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民主專政,因此這些修憲以黨意為出發已成慣例,而與民主國家以回應民意輿情、社會需要修憲,有根本上的不同。

中國大陸最近三次在八二年憲法基礎上的修憲重點分別是:

|八八年的修正案有兩項重點。首先是解決土地使用權的合法性問題,之後大陸土地使用被正式允許在市場上流通;與此同時,還解決私營經濟的部分合法性問題,但僅是將它作為公有經濟的補充看待。

|九三年修憲主要呼應鄧小平九二南巡講話。修正後的憲法明確中國大陸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表明中國大陸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有關涉及選舉制度的修正部分,僅重申執政黨與參政黨之間的合作關係的保證,而未給予參政黨真正的參政地位。

|九九年的修憲增加了六條修正案,將鄧小平理論寫進憲法;進一步保護個體私營經濟、集體經濟;將「反革命」這種非法律術語、純屬意識形態的詞彙從憲法中剔除,改為國際通用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獲罪活動」。

胡錦濤從江澤民手中接下中共黨、政大權後,多次公開談話中標榜以民為本的施政理念,在大陸民間獲得回響。同時,胡溫體制在防治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疫情、嚴辦周正毅案展現破除官僚體制、反腐肅貪的決心,為新領導班子累積了更多的政治籌碼。這樣的客觀環境加深民間對政治體制改革的企盼,也使中國大陸第四次修憲的工作,自然的提上了議事日程。不過,為了抬高江澤民地位、發展市場經濟,目前大陸各界對未來修憲方向最大公約數包括:三個代表入憲和保護私有財產。未來隨著愈來愈多的意見紛陳,中共修憲的方向也會愈益明顯。如果胡溫體制仍以黨意為出發修憲,而不能走出新的格局以民意修憲,那麼中共新一代領導人的局限終將在世人的檢驗前無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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