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与緬甸的最近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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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7日訊】*緬甸近況

緬甸1948年獲得獨立,1962年開始進行軍事獨裁統治。1988年經一場政變,目前掌權的軍人集團上台,他們當時自稱”國家法律与秩序委員會”SLORC (State Law and Order Restoration Council)。

在國際壓力下,1990年軍政府舉行了全國普選,昂山素姬(諾貝爾和平獎得主)領導的主要反對党--民族民主聯盟National League for Democracy (NLD),獲國會席位82%。但軍政府拒絕交出政權。軍政府當時召開了”全國協商會議”,起草”新憲法”,企圖讓軍隊在緬甸政治中能扮演永久霸占的角色。1997年11月軍政府解散了”國家法律与秩序委員會”,代之以”國家和平与發展委員會” State Peace and Development Council (SPDC),所有舊頭頭几乎都高坐原位,一成不變地推行著舊的壓迫政策.

緬甸人口的60%是緬族,40%是其他130多民族与族群(据另一派統計),其中,17個主要民族与軍政府簽定了停戰協議,有兩個主要民族不肯妥協,繼續進行武裝叛亂。緬甸西与孟加拉國、印度為鄰,北部東部与中國、老撾,東南部与泰國等接壤,正南部是海。緬族生活于緬甸中心,而非緬族大多生活在邊區(西部、北部、東部、東南部),像巨大的馬蹄圍繞著緬族區域。

緬甸軍政府至今仍然對緬甸各族人民實施高壓極權統治,他嚴重侵犯人權,無法無天地殺害人民、奴役人民。他熱衷于打內戰,不斷向少數民族發動戰爭,制造出成千上万的內戰難民。他威迫村民替軍隊無償搬運、修路、勞役,他用武力強令村民整村整區拆遷。很多難民逃往孟加拉國与泰國。逃往孟加拉國的羅興迦難民,被驅逐重歸若開邦(緬甸西部)後,就被軍政府列入”外僑”,人身与行動自由更加受到苛刻限制。50多年的內戰与軍事獨裁統治,使緬甸經濟瀕臨徹底崩潰的邊緣,外匯見底,危机重重,終于淪為世界最窮國之一。

軍政府限制工人權利,大規模地強迫農民無償勞動。2000年11月30日,國際勞工組織ILO首次對緬甸軍政府動用了ILO條例第33款,這也是首次對ILO成員國的動用。2001年9月,ILO高級特使來緬調查強迫勞役的改善情況。2002年3月緬甸軍政府与ILO達成協議,指派ILO一名使節處理強迫勞役事件,并于2003年5月委任了中間人,對強迫勞役事件進行了賠償。

民族民主同盟領導人昂山素姬被軟禁在家18個月後,2002年5月6日又一次獲得釋放。這帶給人民一線希望:大家樂觀地認為軍政府、國家和平与發展委員會可能走上政治改革道路。但過不多久,人民大失所望:”國家和平与發展委員會”頭頭們一直拒絕与昂山素姬或她的民族民主同盟舉行任何有意義的政治對話。

不論如何,自2002年5月開始,軍人集團允許昂山素姬自由出訪全國各地,也不干涉她重建与健全她的政党脈絡。她每次出訪,由于所到之處,歡迎人群總是人山人海,所以騷擾与恫嚇也隨著出現与增加。她最近一次的出訪,遇到了執政党支持者的不斷騷擾与空前恫嚇。2003年5月底,當她訪問克欽邦(緬甸北部)時,終于遇到暴力襲擊。她再次被拘留了。她的許多助手与党員也被送入監獄。軍政府接著查封了全國各地的”民族民主同盟”辦公室与會所,也關閉了全國所有大學。

歐盟四次派出官方三人團到緬甸首都仰光,最近一次是在2002年9月8-10日,目的有二:1.解釋歐盟對緬甸的態度,2.取得緬甸政治与人權方面的第一手資料。

訪問時,歐盟三人團鼓勵軍政府、昂山素姬、少數民族三者加強溝通与和解,并力促軍政府立刻釋放所有獄中的政治犯。

歐盟關心的是:1。緬甸的政治与人權狀況,2。違禁毒品(緬甸和阿富汗一樣,是世界最大的違禁毒品供應地)。

*歐盟對緬關系的法理基礎

歐盟對緬關系法,在1996年10月通過。

它确認了已在實施的制裁:1990年以來的武器禁運;1991年開始擱置了的防御合作与所有雙邊援助(嚴格意義上的人道援助除外)。

它再增添:拒發入境簽證予軍事集團成員、政府官員、高級軍官、保安官員以及其家庭成員;禁止歐盟高級官員訪緬。

鑒于緬甸悍然實行強迫勞役,制裁條款另加一條:取消緬甸出口歐盟時所享有的普惠稅(几乎免去進口稅)优待。

1998年10月再次加強了制裁條款:把拒發入境簽證擴大到也同時拒發過境簽證,并把緬甸旅游注冊事宜也包括在其內。

2000年4月,歐委會再次提高了制裁條款:

A.可用于緬甸國內鎮壓或恐怖行動的任何設備,禁止由歐盟出口到緬甸;
B.公布被禁止入境者的名單。
C.公布名單,凍結其國外的存款。

同時,歐委會重申:愿跟”國家和平与發展委員會”進行有意義的政治對話。為此,緬甸外長的入境簽證,可以破例簽發。歐盟也考慮增加人道主義援助的可能性。

2003年4月28日,新制裁規定出籠了,它加固了1996年以來的所有制裁條款。
對緬甸軍政府不制定時間表讓國家回到民主軌道,歐盟找不出可信的理由。同時,歐盟認為,緬甸軍政府所采取的正面步伐,遠遠落后于緬甸經濟、人道主義、政治方面的需要。

鑒于此,歐盟的制裁條款,又被延長了另外12個月。

接著,歐盟又再增強了以下制裁條款:

1.与軍政府的經濟、政治活動有關連的更多的人,不僅被拒絕入境,其資產也被凍結。

2.進一步加強對武器的禁運措施,本來,上述4月28日的新制裁規定,准備推遲到2003年10月29日才實施,以便在這段期間,可密切觀察軍政府如何對待几個關鍵性要求(例如:与昂山素姬及其聯盟的實質對話;釋放政治犯;減少暴力行動与侵犯人權事例--尤其在少數民族區域)。見到昂山素姬5月底被暴力襲擊,隨后又遭拘留,歐盟在6月16日決定立即實施4月26日的新制裁,不再等待;同時一再呼吁軍政府立即釋放昂山素姬。

*貿易与經濟

緬甸自然資源丰富,但貧窮落后。緬甸社會主義与國際孤立主義導致經濟嚴重蕭條与落后。雖然80年代后期呈現過短暫的經濟自由化,然而自90年代中期,出口貿易停滯,進口貿易反而不斷上升,導致貿易赤字惡性增長,外匯嚴重枯竭。

軍政府濫印緬幣,控制貿易,向國外投資者借貸商業外匯,經濟弄得一團糟;亞洲金融危机更加重了他的外債。据估計,國庫稅收的67%被軍政府作為軍事支出。

國際孤立政策使軍政府遠离了所有外國援助,包括國際金融机构。美國、加拿大、歐盟取消了進口緬甸產品時的普惠稅优待,也取消了出口緬甸時的出口補貼。美國還禁止美國公司与國家到緬甸去投資。据EIU估計,2000年底緬甸總外債高達6.2万億billion美元(最新數据)。亞洲金融危机更使外國投資劇減(由1996/97年的2.8万億美元跌到1998/99年的29.5万億美元)。2002年歐盟出口緬甸84百万美元,由緬甸進口438百万美元。

*歐盟的援助

歐盟与緬甸沒有雙邊合作計划。

按照歐盟的制裁規定,歐盟專款目前只能用于:

1.羅興迦難民由孟加拉國的遣返与重新融入社會(通過聯合國UNHCR与ACF),
2.在少數民族地區的一些小項目工程(由非政府組織執行),
3.水、衛生、醫療、康复、HIV/AIDS愛滋病防衛与治療,
4.對在孟加拉國与泰國的緬甸難民的物質援助。

最近決議:捐出5百万美元給緬甸對抗HIV/AIDS,該援助也將通過非政府組織与國際團體執行。

只要條件适當,計划保證能實現,且特款不會由軍政府有關人員經手,其他人道主義援助還是可預期的。

(駐布魯塞爾EURO-BURMA OFFICE 2003年六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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