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27日訊】
——廣州中法包藏禍心,他們所重判的人犯,其實,還是些孫志剛!研究廣州庭審文書,你會發現——
廣州警方為一方,(定名為警方群體);
許許多多的被收容者為一方(定名為志剛群體),這一方里的全體分子都是些——孫志剛!!
事實是–死了的是個孫志剛。
死了的這個孫志剛是孫志剛群體里的孫志剛。它可能是孫志剛,也可能是王志剛,或者李志剛……
肯定是志剛群里的一分子,不是警方群里的一分子。
廣州中法作出的判決是:抓一批孫志剛來抵孫志剛命案。
廣州庭審的實質就是:警察殺人民;法、檢二院再抓些人民來祭被殺的人!
共產党,你們誰能推翻我的這一結論?!
法律若不首先對“收容所里的人是自己躦進去的,還是被收容進去的”作出判決,就不是判決,而是陷害!——這是本案的關鍵。
孫志剛是被收容者,是受害人,李海櫻,鐘遼國、周利偉、張明君……等等,不也是被收容者嗎?不也是受害人嗎?他們的地位与處境沒有區別,他們所遭受的都是–毒打!沒有區別!不同的只是:他們是些李志剛、鐘志剛、周志剛,張志剛……總之這里除是些不同姓的志剛,沒有別的。在本質上他們是并列的挨打挨揍的靶子。他們已不是人,全是靶子。
提請同胞父老明白:古羅馬的角斗場,斗獸場,奴隸甲、乙、丙刺死奴隸丁,難道能是奴隸們的故意?他們統統已不是人,他們是些用互相的死亡供人取樂的玩具。當他們被編上號碼投進角斗學校的那一刻,就必死無疑了!奴隸甲愿意去殺奴隸丁?那些被刺死在角斗場里的奴隸是刺死他們的奴隸的故意?
在收治所里的,全是些孫志剛,這里只有孫志剛A,孫志剛B,孫志剛C,孫志剛D………沒有非孫志剛的區別。哪一個孫志剛將被打死,哪些孫志剛將不死,全憑偶然。因為他們都失去了意志自由,他們全部都失去了故意之能力!既不能逃避死,也不能逃避致別人死。他們已不處在對自己行為負起責任的條件里,處在不可抗拒的力量之下。
我們必須明白:他們根本沒有照此或照彼行為的故意!法律認定犯罪的標准有三:1,有行為;2,有后果;3,行為出于故意。
這些人都有回自己的家的故意,卻不能回家;那么,他們已失去了那怕最起碼的故意!他們為不可抗拒的力量收容在這里,這里的一切就都不能由他們來承擔。是什么力量把他們收容在這里,就應由什么力量來承擔殺人罪責–無論是民事的還是刑事的!
庭審記錄證實:這些人在命案后能夠各自回家,并且全部都回了家,這事實就是一個有力的揭示,一個無從否定的證明;它揭示,它證明什么呢?
1,它證明把他們收容在此的那力量–知道他們有家,是“故意”不放他們回家。為什么有這個“故意”?就是庭審應追的回答。有家者不能回家,把他們留在這里的那些“故意”究意為的什么?
2,若不是受強力的妨礙,他們能不回家?他們的意志自由,連回自己的家都不能夠!哪里還有個人的意志?連人身自由都沒有的條件之下,廣州市檢,中法,指控他們“故意傷害”就是倒打一耙。自己有家都不能回,一切“故意”的指控全是那只老狼要吃下游喝水的小羊的理由;只有他們是在自己的家,意志自由的故意才能成立。沒有這一條,他們的行為就构不成違法;
3,誰違法?誰把人收容來,誰把他們容留在此地誰違法!
4,以法收容的理由不成立,因為收治机關已經在案發后放他們回了家;既然B時可以放回家,就支持了A時也可以放回家!A時為什么不放人回家?這背后的理由才是此案的症結;
5,A時沒放,B時卻放了,并且全部放了,B時為什么放人?–需要理由來支持;如果沒理由,就必須認定B時放人這個行出于故意——法庭就必須對法律做出這個回答。
6,B時可以放人回家,就支持A時沒有放人回家犯有非法据禁罪,當然應予懲罰;可以放人回家的A時卻沒有放人回家,而在B時放人回家,這個事實指證出此處有情況變化–命案;那么:法律就必須認定放人回家就是:“為命案而采取的步驟”–构成栽臟陷害罪!
7,在栽臟陷害背后,有所要載的那個臟——致死人命。
8,在命案后放這些收治人員回家,這些決策者就是孫志剛命案的直接凶犯凶手!這些決策者一個不能漏网,全應受數罪并罰!然后再加上命案處罰。
天河分局主要頭頭,黃村派出所所長都是主要罪嫌,應予數罪并罰;廣州公安局,民政局,廣州政法委,省府市,市政府都應負瀆職罪。
他們既然有家,憑什么把他們收容在此。只要李長春、張德江不死,總有一天就必須把他們銬到這次審案的法庭上,叫他們回答。
廣州法庭調查,法庭就必須回答:十三名罪嫌中全部收治者若能在自己家,他們有無机會參入毆打?千理万理他們都應在家,他們卻未能在家!他們為什么未能在家?–這才是孫志剛血案所要的回答。只有追究并以法懲罰那不讓他們回家的力量!那剝奪了他們回家權利的廣東省公安机關,這案子才算見了青天。廣東省,廣州市政府必須把刑事責任承擔。不把匪警頭頭抓起來以法懲辦,這事就不是出路,不是正義青天,不光是黃村派出所所長,整個的收容力量就是些無法無天的希特勒。全案的責任很清楚–廣東省,廣州市的公安机關,民政机關;廣東省、廣州市的收容規定,收容辦法。廣東省、廣州市政府都是有罪主體。
我們的分析告訴國人:這個案子只應到警方群里抓凶,辦凶;廣州中法卻在孫志剛群里抓出些李志剛、鐘志剛、周志剛、張志剛……它就是不把真凶抓;因此,廣州市檢、中法犯有栽臟污陷,故意制造冤案的嫌疑………現十三名嫌犯中的全部收治人員,都是因為“被收治”才參入了行為。孫志剛也是被收治人員,他們都是受害者,在這一地位上沒有區別,不同的只是被打死了的孫志剛和還未被打死的孫志剛。
廣州法院的判決就不是個公不公,而是害了一個孫志剛,再拿李志剛、王志剛來抵孫志剛的命!
我們必須清楚這次審判的本質——是“收治力量”讓受害人來殺受害人,再拿受害人來問罪。橫著豎著都是公安殺人民!!@(//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