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20日報導】(中央社台北二十日電)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今天對前雲南省長李嘉廷受賄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對李嘉廷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一審判決。
中新社報導,一九九四年初至二000年七月﹐李嘉廷在擔任中共雲南省副省長﹑中共雲南省委副書記﹑雲南省人民政府省長期間﹐利用職務﹐收受賄賂一千八百一十萬餘元人民幣。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李嘉廷的犯罪事實﹐於二00三年五月九日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李嘉廷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李嘉廷不服﹐提出上訴,今天終審維持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