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一梟: 我有罪!──”學法”體會之一

東海一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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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5日訊】近段日子因寫”三反”(反腐敗反特權反專制)文章,引起有關部門注意的同時也引燃了後院之火,閫令森嚴,命我立即改”過”自新,朋友們也勸我收斂一陣子。金盆洗手重歸沉默非我所能,但也不想為了”國家大事”、人民利益而破壞了小家庭安定團結的大好局面,就想暫時多讀少寫些,靜下心來系統地研究一下法學特別是中國法律,充實一下自己的薄弱環節,以便更好地護(憲)法維(民)權,自衛衛人。

法學書籍,零星雜亂地翻讀過不少,但一向捨近求遠,所讀多屬西方民主、自由、人權、憲政、法治方面的內容,於本國法律反而生疏,連至關重要的《刑法》也未認真過目。一讀之下,膽顫心驚。一驚量刑幅度之大,許多罪多在2-8年之間,嚴重者可判無期及死刑;二驚死刑之多,可判死刑之罪近200種,其中危害國家安全罪12條,似乎沒有死刑,但是且慢,請看最後一條,”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據說中國每年死刑犯人數比全世界死刑人數加起來都多,難怪被列為一級機密。

特別讓我驚恐不安的,是法網之嚴、律義之疏。其它不論,僅憲法明文規定的言論自由,就被危害國家安全罪中的第一百零五條剝奪得一乾二淨了:”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別忘了也可判死刑的)。我們總是指斥我黨剝奪言論自由,不知有關部門以言治罪大搞文字獄,是有法律依據的,眾多異議人士”反動”分子因”煽動”言論被抓捕被判刑,皆屬罪有應得。

我當然知道任何自由都不是絕對的,言論自由也有其限度。既使在西方自由國家,也沒有隨意造謠、誹謗、侮辱、”危害”的自由。言論自由有其刑法約束邊界,逾越此界,就要受到法律的制止或追究。然而在西方社會,只有當言論自由對其他利益造成了真實而非臆測的、實質而非邊緣的損害,且又沒有其他手段以避免或消除這種損害時,才可以對言論自由進行最小的必要程度的限制,絕不可能僅因政治言論被判刑,成為”政治犯”、”良心犯”。

在處理言論自由與其他利益之衝突時,決定應否對言論自由進行限制,世界上有幾條普遍公認的檢驗標準或原則。符合某種標準,便可以對言論自由進行限制,否則,限制便是非法或不當的。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曾經在實踐中發展出來的標準為例,學者常提到的有以下這些原則:惡劣傾向原則,直接煽動原則,明顯且即刻危險原則,優先地位原則、逐案權衡原則等。

如明顯且即刻危險原則,就包括以下幾個要點:
(1)言論只有在對社會秩序已經造成或極有可能造成重大而實質性的危害時,才可予以限制或處罰;
(2)言者具有通過言論煽動或產生立即非法行為以破壞既存社會秩序的目的,或者說,具有如此之故意,是限制或懲罰的一個必要條件;
(4)對社會秩序所產生或可能產生的破壞必須達到明顯而嚴重的程度,才足以犧牲言論自由的利益;
(5)言論之後的非法行為之產生有一種”立即性”或”可能性”,對於這種可能性,除非限制言論自由,無法阻止與避免;
(5)決定社會危害性的因素主要不是言論的客觀環境,而是其實際內容,客觀環境乃是判斷其危害性大小的參考因素。

根據明顯且即刻原則,一般情況下,任何主張暴力或主張不遵守法律之言論都可以不受法律限制。1969年Brandenburgv. Ohio一案被告因鼓吹暴力而被控違反了俄亥俄州《有組織犯罪防治法》。聯邦最高法院卻作出了無罪終審判決,認為憲法保障言論及出版自由,政府不可可以禁止或限制任何主張暴力或主張不遵守法律之言論,除非該主張是以煽動他人為立即非法行為或以產生立即非法行為為目的,而且只有該言論的確可能煽起或產生此種立即非法行為者,才可對之予以限制或處罰。

同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蘭代斯在一份判決的不同意見書中表達了這樣一種思想:”除非言論所能引起的明白的禍患是如此緊迫以致來不及充分討論就會發生,言論所導致的危險就不應是明顯且即刻的。倘若還有時間通過討論來揭穿謊言和謬誤,得以教育的方式防止禍患,那麼補救的辦法就是更多的言論(morespeech),而非強制的緘默”

這段意見所表達的思想可以概括為一句話:言論對治言論。一般而言,不應當以行動、司法對治言論。這段話本來是說明明顯且即刻危險原則的”即刻”之含義的。但是它的意義超出了作為一個附帶性說明的作用,具有一般的適用性。因言論自由造成的弊端和負作用,應通過言論的自由流動以及在此過程中所迸發出的人們理性與智慧來消除。例如對付一般謠言,最合適的行動是擴展信息流通渠道,更為及時準確地向民眾提供相關和必要的信息以平息之。

而在我們這裡,”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的法律表述是模糊不清的,沒有相對清哳的法律邊界,缺乏相應的條文和”原則”予以必要約束,危害國家安全罪以及煽動罪和言論自由的關係曖昧不明。對於什麼是”造謠、誹謗、煽動”言論,幾乎可以見仁見智,隨意闡釋。這就為以言治罪大開了方便之門。如果司法不能獨立又不能秉持明顯且即刻的原則,認真追究起來,別說暴力革命的宣傳,便是善意批評政府抨擊時弊痛斥制度性腐敗、主張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改良主義的言論,例如絕大多數網絡bbc言論,也都難逃誹謗和煽動之嫌。據此,眾多的異議”反動”分子網絡活躍人士因言獲罪,就屬題中應有之義,絲毫也不必感到奇怪了。

所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條文,我的許多文字都表達了對所謂的”社會主義制度”的不滿,都可以上綱上線為誹謗、煽動、危害的高度,都有企圖顛覆、推翻之嫌。我熱罵腐敗、冷嘲領袖、抨擊特權,質疑制度,言論激烈,語意囂張,驚世駭俗,搖惑人心,不是”誹謗”和”煽動”是什麼?我有罪,絕大多數網民有罪、廣大嚮往追求民主制度的知識分子包括體制內的改革派有罪、成千上百成萬上億的中國人民程度不同的都有罪呀。

多數罪犯之所以沒有受到法律的懲罰,負面的解釋,是有關部門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正面的解釋,是我黨與時俱進、寬宏大量一些了。對我黨來說,也確實存在著太多現實的困難,例如罪犯太多、法難責眾,監獄太少關不下等,法律也只能有所選擇、殺一警百了。”有關部門”對老梟之流或”殺”或不殺,一切根據現實政治、特權統治的需要而定。老婆和朋友們的耽心是有法律依據的呀。

注:本文參考文本《侯健:言論自由及其限度》,唐荊陵律師提供,謹此致謝。

2003、6、12

來源: 新世紀 www.ncn.org(//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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