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12日訊】孫志剛案歷經數月,在公眾和輿論的強烈關注下最終有了個”交代”,輿論普遍認為,被判重刑的人都是”護工”和”被收治人員”一類的”小人物”,而6名”玩忽職守”的公務人員卻是量刑偏輕。
據報道,12名罪犯於6月9日被一審判決死刑或有期徒刑;孫志剛命案涉及的6名瀆職犯罪人員經廣州市天河區和白雲區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玩忽職守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為開6名瀆職人員是否”替罪羊”不論,法律界人士認為,如果沒有從寬情節,這6名瀆職人員的量刑是太輕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章397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評論認為,《刑法》規定,因”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遭受重大損失”指的是”利益”,而不是生命死亡,”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才應該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 。就本案而言,有兩個方面的理解:一是執法犯法;二是因執法犯法造成了生命死亡。玩忽職守玩死了人,情節還不是特別嚴重嗎?因此,對”情節特別嚴重的”量刑,應該是”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界人士指出,對於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或是民憤極大的案件,依照中國的量刑規定,是應該從重量刑。孫案驚動了上至中央高層,下到普通百姓,引起了社會廣泛憤怒,自然屬於重案,理應在量刑上從重處罰。
同時從有關的報道和資料來看,僅韋延良、何家紅、李文星、喬志軍、胡金豔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輕、減輕判處。6名瀆職人員並不存在從寬處理的情節,但是這6名瀆職人員卻得到了法律的寬大處理。
法庭宣判後,本案的12名被告中有11人表示不服判決,要求上訴, 而6名瀆職人員中沒有一個人表示不服判決或要求上訴,因為這6 個人也明白,法庭對於他們的量刑已經是輕的了。
據說,被判”玩忽職守”罪的廣州市天河區黃村派出所民警李耀輝在審判時極不合作,態度惡劣,對控方提交的證言一概否定,認為自己無權決定收容誰,且自己也沒有簽名。據消息人士透露,他在出事後,有關部門多次向他表示,他會”沒事”的。
法律在有關部門的淫威下再次的顯得無奈,在網路上沸沸揚揚了數月之久的孫志剛案依然是沒有得到令人信服的結果,或許,數月之後,但人們都已經淡忘了孫志剛後,一切還是恢復從前,收容所重現”生意滔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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