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文立判決書及律師辯護詞

人氣 5
標籤:

【大紀元5月13日訊】(美國之音記者報導)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1998)一中刑初字第2769號公訴機關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

被告人徐文立,男,五十五歲,漢族,安徽省安慶市人,無業,住北京市宣武區白廣路二條四號四門四二三號。一九八二年六月因犯組織反革命集團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一九九三年五月被假釋,一九九六年四月八日刑滿,一九九七年五月剝權期滿。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被羈押,同年十二月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莫少平,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以被告人徐文立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收到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起訴書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員王化軍、李磊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文立及其辯護人莫少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文立刑滿後,於一九九七年十一月至一九九八年四月間,先後在接受境外記者採訪、《與韓東方對談錄》及伙同秦永敏發表的《告全國工人同胞書》中大肆叫囂在中國結束一黨專制,建立第三共和,保障人權自由,重塑憲政民主,污衊人大選舉是黑箱作業,造謠全國總工會不是代表工人利益,煽動成立獨立工會。宣稱未來的那個憲政和現在已經有的憲法是兩回事,我肯定是想搞政黨政治的方式、改變選舉制度的方式來對中國的政治制度發揮自己的作用。以上言論分別在境外刊物《中國之春》及其它媒體上發表,為顛覆國家政權做輿論準備。期間,徐還接受了境外資助。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文立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間,為成立中國民主黨,與境外敵對分子嚴家其相勾結,共同制定了《中國民主黨章程》(臨時),並向境內外散發。該章程在總綱中確定中國民主黨的首要目標是在中國結束一黨專政,建立第三共和。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徐文立公告成立了中國民主黨北京天津黨部,任黨部主席。在此期間,徐通過積極發展成員、舉行宣誓儀式、進行組織分工、策劃召開所謂的中國民主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等活動,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行為。被告人徐文立在法庭審理中未做辯解。被告人徐文立的辯護人認為,起訴書對被告人徐文立的指控,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部分指控適用法律不當,請求法院予以公正裁決。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徐文立刑滿釋放後,繼續進行顛覆國家政權的準備活動。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至一九九八年四月間,被告人徐文立在境內外刊物及其它媒體上發表議論和文章,煽動在中國結束一黨專制,建立第三共和,保障人權自由,重塑憲政民主,宣稱我肯定是想通過搞政黨政治的方式、改變選舉制度的方式來對中國的政治制度發揮自己的作用,未來的那個憲政和現在已有的憲法是兩回事。被告人徐文立為顛覆國家政權積極進行組織活動。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間,被告人徐文立策劃成立中國民主黨,並與境外敵對分子嚴家其相勾結,共同制定了《中國民主黨章程》(臨時),該章程在總綱中確定:中國民主黨的首要目標是在中國結束一黨專政,建立第三共和,並向境內外散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被告人徐文立公告成立了中國民主黨北京天津地區黨部,自任黨部主席,並設立了副主席、秘書長,成立了中國民主黨北京天津地區北美分部,中國民主黨北京天津地區黨部新聞發布中心等機構。在此期間,徐文立通過積極發展成員、舉行宣誓儀式等活動,擴大組織,籌劃召開所謂的中國民主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

一九九八年二月至十一月間,被告人徐文立為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積極尋求並接受境外資助,且在《中國民主黨章程》臨時)中明確規定尋求境外資助。上述事實,有查獲的用來進行組織、聯絡活動的傳真電話等物證以及書證、證人證言、刑事科學鑑定結論等證據在案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文立曾因犯一九七九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組織反革命集團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判刑,刑滿釋放後又與境內外敵對分子相勾結,尋求並接受境外敵對分子資助,進行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犯罪活動,其行為已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系首要分子,又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指控被告人徐文立犯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告人徐文立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故不能成立。

本院根據被告人徐文立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徐文立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計算,判決執行以前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二、查獲供犯罪使用的傳真電話等財物,予以沒收(清單附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王惠慶

審判員 任連才

代理審判員 柏軍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黃璇

沒收證物清單

1.電話機 一部

2.傳真電話一部

3.打印機一台

4.電腦一台

5.通訊錄五本

6.《中國之春》二本總172、173期

◆莫少平律師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我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並征得被告人徐文立同意,在徐文立顛覆國家政權案中擔任徐文立的辯護律師,我將遵照刑事訴訟法第35條之規定,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接受委派後,我認真查閱了本案卷宗、充分了解案情、會見了徐文立,經過對本案卷宗的研究和今天的法庭調查,現提出以下辯護意見:起訴書對部分事實認定不當、適用法律錯誤。

(98)京檢分審字第609號起訴書指控徐文立顛覆國家政權的第一部分“犯罪事實”是:“被告人徐文立刑滿後,於1997年11月至1998年4月間,先後接受境外記者採訪、《與韓東方訪談錄》及伙同秦永敏(另案處理)發表的《告全國同胞書》中,大肆叫囂在中國‘結束一黨專制,建立第三共和,保障人權自由,重塑憲政民主’,污衊‘人大選舉是‘黑箱’作業’,造謠全國總工會‘不是代表工人利益’,煽動成立‘獨立工會’。宣稱‘未來的那個憲政和現在已經有的憲法是兩回事’,‘我肯定是想通過搞政黨政治的方式、改變選舉制度的方式來對中國的政治制度發揮自己的作用’。以上言論分別在境外刊物《中國之春》及其它媒體上發表,為顛覆國家政權做輿論準備。”

辯護人認為檢察院的上述指控是不能成立的,理由是:

1.起訴書指控徐文立接受境外記者採訪、《與韓東方對談錄》及發表《告全國工人同胞書》是為了顛覆國家政權做輿論準備,沒有法律依據。

(1)起訴書所羅列的徐文立的言行,在我國現行的法規中並沒有禁止性的規定,而且從法理上講也不可能有這樣禁止性的規定。

(2)如果全面的而不是斷章取意地分析徐文立所有言論,並不能得出徐文立在為“顛覆國家政權”做輿論準備的結論。

(3)即便是“輿論準備”按我國法律規定也不能構成犯罪。

2. 沒有證據證明徐文立本人煽動成立“獨立工會”。

《告全國工人同胞書》中雖然有:“我們建議全國工人同胞們,立即開始籌備成立自己的工會。”的言詞,但這並非是徐文立本人的真實意思。首先,《告全國工人同胞書》不是由徐文立起草的,徐為尊重起草人,僅對該文做了稍許修改,所以該文主要反映的是秦永敏的觀點;其次,徐文立曾多次明確表示反對立即成立“獨立工會”,如在《告全國工人同胞書》發表後的1997年12月31日徐文立答王希哲傳真中說:“我們應該清醒地看到,國內並無形成獨立工會實體的形勢,絕大多數工人朋友們尚無此迫切的需要。所以,以上兩個歷史性文獻(指《告全國工人同胞書》和《獨立工會章程》–注)帶有很大的超前性。”。在1998年2月6日詢問筆錄中,徐文立說:“我覺得在中國搞類似波蘭那樣的自由工會,走不通。”“問:你是不是煽動(指成立獨立工會–注)?答:不是”。1998年2月8日詢問筆錄中,徐文立說:“我本人無意要做什麼,我本人無意去組織什麼活動,這要在中國政府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後才能實行。”又說“所以我告訴王希哲,在現在的中國成立‘獨立工會’是天方夜譚。”。從以上證言中可以看出,起訴書指控徐文立“煽動成立獨立工會”是缺乏事實依據的。

3. 起訴書指控徐文立的第一部分“犯罪事實”不符合“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1)起訴書指控,:“徐還接受了境外資助”。但檢察院所依據的證據,只有侯宗哲證言、賈志敏證言及徐文立所寫收條。以上證據材料僅是中間轉交人的證詞,沒有委託人的證詞,證據上不完整,不能直接證明徐文立所收500美元的確來自境外,也不能證明此資金是用來資助徐文立從事顛覆國家政權的活動的,因此,起訴書中所稱“接受境外資助”不能成立。

(2)起訴書指控徐文立“與境外敵對分子嚴家其相勾結,共同制定了《中國民主黨章程》(臨時)”,可是,沒有證據證明此《章程》系共同制定,只有嚴家其起草的《中國民主黨章程》,而沒有徐文立起草此《章程》的證據,因此,不能認定為共同制定。

綜上,請法庭對辯護人的辮護意見予以充分考慮,根據事實和法律給予公正的判決。

辯護人: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

律師:莫少平(簽名)

1998年12月21日

(//www.dajiyuan.com)

相關新聞
廣東一醫院生育宣傳標語引發爭議
內蒙古一礦企提升機罐籠側翻 致3人墜亡
2024年中共地方當局借錢近10萬億 創新高
上海市一建築物坍塌殃及酒店 導致客人被困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