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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團可否冠立院名稱?法制局:立委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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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1日訊】立委蕭美琴等人提案要求避免立法院名義被濫用,未來立委籌組次級團體如需使用立法院名義,作為團體名稱一部份,應該經由朝野協商或院會同意才可。立法院法制局針對蕭美琴提案提出分析報告指出,基於既存事實與尊重立委自主、自律原則,立委籌組次團名稱應由立委自行決定。

據中央社5月10日報導,民進黨籍立委蕭美琴等人日前提案主張,為確保「立法院」尊嚴、完整性與代表性,並避免「立法院」名義被濫用,提議今後立委不論在院內或院外籌組次團或相關團體,如需使用「立法院」名義作為團體名稱的一部份時,必須經朝野協商或院會同意。

法制局提出專案分析報告指出,國會議員籌組次級團體以增加問政效能,是民主國家的常態,也深具價值與功能。有關次級團體名稱的使用,由於性質屬於非正式組織,現行法制面並未有任何規範,都由立委自主決定所認為合宜的名稱。

報告表示,參照國外的實例,冠以國會名稱為次團名稱的一部份者,比例很高。而且就既存的實況而言,無論是成立有多年或新近成立的立委次級團體,都不乏冠以「立法院」名稱,而且次級團體的活動或成員行為,應該由成員自行承擔,很難說與立法院有直接明顯的關係。報告也指出,有鑒於立委籌組的次級團體,都是非正式組織,基於既存事實與尊重立委「自主」、「自律」原則,建議仍維持現狀,對於立委自行籌組次級團體的名稱,應該由次級團體立委自主決定,不另做規範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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