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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1日訊】(自由亞洲電臺2003-05-09)官方新華社的新聞網站新華網於周五公布,原雲南省省長李嘉廷受賄被起訴,案件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並於周五(五月九日)一審裁定李嘉廷罪名成立,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及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李同時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據法院判決指出,李嘉廷由一九九四年開始,他進入中共雲南省委會擔任常務委員起,到二零零零年,七年中先後擔任雲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中共雲南省委副書記和雲南省人民政府省長,期間利用職權,不但自己單獨受賄不止,還伙同其子李勃收受賄賂。其受賄總額折合人民幣一千八百一十多萬元,屬於鉅額受賄,被認定情節特別嚴重。
作為國家高級工作人員,長期利用職權,收受鉅額利益,其行為已構成情節嚴重的受賄罪,理應判處死刑。但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指出,鑑於李嘉廷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的立功表現;並提供線索對相關案件的偵破起到重要作用;而且案中贓款亦被全數追回,故法院認為,對李嘉廷所判的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故予以緩刑兩年。
作為一省之長,李嘉廷與中央政府部長平級,在雲南省內更是一人之下,屬於近年因受賄被起訴定罪的中共高級幹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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