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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4日訊】(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還說:“在我國,剝削階級作為階級已經消滅,但是階級斗爭還將在一定范圍內長期存在,中國人民對敵視和破坏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必須進行斗爭。”
階級已經消滅,怎么還會存在階級斗爭?并且還是“在一定范圍內長期存在?”沒有水,怎么還會有水的奔流和嘩嘩流瀉的水聲?沒有風,怎么還會有風的怒號?沒有森林,何來森林之大火?沒有生命怎么還會有呼吸?沒有本,哪有未?本未之倒置,實乃荒謬之至。
既然“剝削階級作為階級已經消滅”,那么階級斗爭就沒有存在的任何根基,因而也就沒有必要強調所謂的“階級斗爭還將在一定范圍內長期存在”。這种強調為共產党自身的殘暴統治找到一個理由并不充分、因而也無法自圓其說的口矢,硬把不是當理說,胡攪蠻纏、毫無理性地從事著極其野蠻、極其卑劣的所謂的“斗爭”,既不能增進人們的精神財富,也不能增進人們的物質財富,總之是勞民傷財,到頭來是水中撈月一場空。這也正是為什么中國人民始終走不出貧窮的怪圈、走不出野蠻的怪圈的原因之所在。至于“對敵視和破坏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的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必須進行斗爭”,那么什么叫敵視,什么叫破坏?“敵視”這個詞很隨意,毫無法律的硬性規定可言,完全是人治的狀態,亦即可以根据辦案人員的主觀臆斷而得出不一定具有的結論,實際上也就是宋朝奸臣秦檜臭名昭著的“莫須有”的翻版。“敵視”包括思想、態度、議論等等非行動的不滿意和怨恨,取締“敵視”也就是取締人們的思想自由、態度自由和言論自由,也就是不允許任何違逆社會主義原則的不同意見、建議和批評的存在,也就是必須一個腔調地說話,一個步伐地行動,也就是一個君主統攝全民的億万之眾。
包括“憲法”在內的一切法律對于非行動的思想、言論和態度,甚至感情進行約束,是一切王朝制度的固有表現,社會主義王朝也不例外。須知法律,包括“憲法”在內只是對于公民超越其自由權限的行動的規定,而不是對思想及其言論進行規定,亦即法律与人們的行動有關,而与人們的思想及其言論無關。法律對于人們的思想、態度、言論毫無約束力,毫無規定性,亦即人們可以自由地思想、自由地發表言論,自由地選擇其態度。總之,人們的思想、言論和態度之自由不能夠也不應該受到法律的任何限制。而社會主義作為一种為人所創立的制度為什么就不能允許人們提出論證、抑或反論,論辯抑或答辯,分析抑或批評和批判呢?無論社會主義抑或其他任何主義,哪怕是“最好主義”,也必須在人們的反复地論證和分析、在不斷地被批判中才能确立自己應有的位置,而不允許論證和分析,更不允許批評和批判的主義及其所由建立起來的制度能說是正常、合理而且合法的嗎?能說這樣的主義及其所建立起來的制度是完善的嗎?
假如有人以不同的意見、建議和批評“敵視”某种制度,那么這种制度的捍衛者也應該提出自己的反駁的意見、建議和反批評,只有這樣才算是正常。不允許“敵視”的任何理論、學說、主義和制度都是必須加以“敵視”的,都是必須打一個大大的問號的,都是必須加以論證、剖析和批判的。
何謂“破坏”社會主義制度?所謂破坏社會主義制度,就是采取与社會主義王朝所規定的一系列所謂的法律法規相違背的行動。(1)公民的請愿算不算“破坏”?按照社會主義王朝的規定,公民,亦即政權的奴隸們的請愿,直接危害社會主義社會的安全、穩定和團結,因而是不合法的,是不允許的。各級共產党的國家行政官僚階級,亦即政權的奴隸主們,怎么能夠接受并听從政權奴隸們的請愿呢?奴隸只有听命于奴隸主的份儿,政權的奴隸只有听命于政權奴隸主的份儿,這就是社會主義王朝的奴隸制邏輯!(2)公民的游行、示威直接危害社會主義社會的安全、穩定与團結,因而是不合法的,是不允許的。游行示威意味著抗議,意味著不滿,意味著反對共產党作為一党制的英明領導,意味著反對社會主義這一人類歷史上最先進、最文明、最偉大的制度,意味著反對無產階級專政或曰人民民主專政,總之意味著与王朝制度及其代表人物──共產党的皇權制度的代表人物──党的最高權力和國家最高行政權力的掌握者──當代和現代皇帝們的君主意志相矛盾、相悖离、相敵對。因而,這是最典型的,也是共產党國家官僚階級最為恐懼的一种破坏社會主義制度的形式。所以,必須采取強力鎮壓的手段,必要時,要殺他一批,決不心慈手軟,為了捍衛社會主義江山社稷,不要怕流血,要派軍隊實行戒嚴,要開槍把那些喊口號的、把那些舞文弄墨的、把那些心怀不軌的極少數極少數的“人權分子”和“精英分子”統統槍斃!這就是社會主義王朝及其君主的邏輯。殺人劊子手,這就是王朝,這就是社會主義王朝;劊子手殺人,這就是社會主義領袖之所為,這就是現代皇帝之所為!對這樣毫無人性也喪失了人性的社會主義王朝制度的破坏,對這樣喪失了人性也毫無人性的社會主義君主權力的破坏,實乃是人權覺醒与獨立的鮮明而合理之標志,實乃是現代化事業走向成功的別無選擇的必然之選擇。
(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版)的序言最后指出:“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中國各族人民奮斗到底為什么?難道是王朝君主制?難道是政權私有制?難道是一党制?難道是剝奪并否定人權的暴政?難道是剝奪并否定公民個人自由的所謂的社會主義?難道是剝奪并否定公民民主的所謂的人民民主專政?難道是進行全社會欺詐的國家意志的無所不在的宣傳机器的大肆鼓噪?難道是作為党的喉舌的所謂的正确的輿論導向,亦即輿論一律?
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到底是什么?難道是推翻了一個舊的王朝之后建立了一個新的王朝?推翻了一個皇帝后又產生了一個新的皇帝?難道是用刀耕火种的帝位禪讓制來取代多媒體時代的政權競爭制?
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到底是什么?難道是种种規范和限定、种种名目的意識形態之划分使公民,亦即使人之存在分成“不是朋友,就是敵人”的簡單而机械的公式?這种“毛式定理”對于中國人民的人格獨立和人格完整具有極其巨大的危害,因而也無益于中國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進程。難道形色各异的陳規戒律是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難道沉甸甸的鐵鐐、手銬和范圍廣大的囚籠是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
如果這些問題不能得到明确的解答,那么秦王制也就是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唐、宋、元、明、清的歷代王朝制也就是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總之,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只能有一個:就是王朝,就是皇帝。而現時代的王朝就是社會主義王朝,現時代的皇帝就是中國共產党中央委員會這一封建朝庭的首腦人物,主席或總書記。
与其有這种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還不如沒有這一奮斗成果好些。這种成果對于中國各族人民來說,莫過于作茧自縛、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莫過于從事著自我貶低和自我否定的犯罪行徑。這實在是中國各族人民的難以言喻的恥辱和悲哀。這也許正是應了中國諺語所指明了的一個道理,叫做“命里八尺,難求一丈。”中國各族人民也許只能有命里八尺的王朝之命運,而沒有并且永遠也不會有民主与自由的一丈之命運。真乃令人悲痛欲絕、嗚呼哀哉!
由于中國各族人民奮斗而產生的結果就是新王朝的誕生,也就是于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誕生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歷史上,無論是中國歷史上還是世界歷史上最大的封建王國。這樣的國家作為中央集權,亦即秦王贏政所開創的大一統的千秋之偉業,綿延不絕,業已造成了超世紀的罄竹難書的災難,業已形成了無以盡數的人間之慘劇。這樣的國家以渺視人的价值、以否定人的基本權利為旨歸,這樣的國家以人為設置的非人的陳規戒律為招搖的幌子要求公民們對它頂禮膜拜,這樣的國家僅僅以其國家制度為目的,為其存在和發展的唯一根源,這對于人的利益,對于人的創造力、想象力和一切潛力的發揮,對于社會的全面進步究竟有何推進之作用?亦即國家之功能究竟何在?
國家的功能應當以為人權服務為本,亦即應當遵循人權原則。國家是由人民所創制的,因而決不應當反過來成為人民自我限定、自我貶低和自我否定的工具,更不能成為國家權力掌握者對人民實行鎮壓和專政的口矢。倘若如此,必須對于這樣的國家實行變革,亦即把這樣的一個舊國家轉變成一個新國家,把這樣的一個王朝的國家轉變到一個民主政體的國家。如果還是不能達到此种目的,那就要采取解散這個國家的方式而創立保障人權并与人權划等號的新的國家。總之,遵循人權原則的國家是我們所需要的,而不遵循人權原則的國家則是我們所不需要的,并且是我們要堅定不移地加以反對和千方百計地加以破除的。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何以見得“是國家的根本法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就是不允許任何地方法律和法規与《憲法》相違背,可是在我們這個現行的人治社會里,与<<憲法>>,哪怕是与王朝的朝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相違背的事情甚多,地方的法律法規可以直接与《憲法》相矛盾、相背离,并且可以不受到任何法律的追究。因為地方的法律雖然与《憲法》有矛盾,但卻是為統治階級──為中國共產党的國家行政官僚統治階級服務的,而《憲法》中的有關規定卻是為了給人民看的,是為了取信于民的,總之是為了欺騙人民并且是愚弄人民的。由此可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既然可以被地方法律所限定和所推翻,因而喪失了作為根本法的地位,并且也無法具備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無效力可言。上述所論,僅涉及到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序言部分的几個問題,不足以說明其全部問題的全部症結,只是管中窺豹,點滴而已。倘若全面而深入地研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就必須進入正文,并且對每個句子都要細致地加以分析和論證,如此才能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本質有個清醒的了解。王朝法條荒謬絕倫處處殺机處處人治
且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溥`綱》的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坏社會主義制度。”
試問工人階級怎么領導?能夠讓每一個工人都參与國家政權的領導嗎?能夠讓每一個工人在沒有經受過正規的企業管理培訓的情況下直接成為工厂厂長和公司經理嗎?能夠讓他們在不懂科技知識的情況下直接成為科技專家們的領導嗎?
工人階級不能領導一切。工人階級也沒有領導一切的能力。工人階級領導也就意味著外行領導內行。而我們通過一而再、再而三的痛苦的歷史經驗可以得知,外行是不能領導內行的,外行的領導也就是強制,是一种強權之所為。關鍵的問題是,工人階級沒有領導現代化事業的相應的能力、水平和才學。工人階級是簡單的生產方式的代表,因而并不具備現代化事業所要求的應有素質,工人階級對于各項事業的強制領導只能引發現代化事業的大踏步后退,因為無知無論如何是無法領導以知識和能力為中心內容和基本要求的偉大的現代化建設事業的。況且中國的工人階級也就是中國農民階級的變种而已,說得准确一點,中國的工人階級不過是住在城市里的農民而已。中國工人階級本質上是農民階級,具備農民階級所具有的一切特點。這一點可以說是毫不含糊的。
就連毛澤東也不得不承認,中國現代的革命戰爭,實際上也就是農民戰爭。而堅持工人階級的領導,其實也就是堅持中國農民階級的領導,就是堅持住在城市里的農民階級的領導。
我們知道,農民的生產方式通常是手工操作,尤其是中國農民,其現行的生產方式与几千年前的刀耕火种的生產方式并沒有根本的區別。因而生產方式的落后必然導致其意識形態的落后,必然導致其行為方式的落后,必然導致其所建构的党派、机构、組織甚至國家制度的落后。這是無可更改的歷史及其具有普遍意義的客觀規律。
所謂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就是以住在城市里的農民──工人与住在廣大的鄉村里的農民為基礎,以小農經濟的生產方式及其所生成的思想觀念為基礎,就是以農民生產方式的本質為基礎。“工農聯盟”到底怎樣形成,誰能穩固這种所謂的聯盟?如此等等的問題長期以來一直懸而未決,而且也不可能得到有力的現實解決。所以“工農聯盟”實在是一种虛設之物,是毫無具體操作性可言的純系主觀臆斷之物。
“工農聯盟”倘若僅僅包括住在城市里的農民,即工人与住在廣大鄉村里的農民聯盟,那么就必然地也自然地排擠了其他階層的人民,亦即其他階層的人民就無權參与這种由工人和農民所組成的所謂的聯盟。所以這种單一的聯盟是中國人民的一部分,而不包括中國人民的全體。一部分畢竟是一部分,它無論如何也不是全體,也不能夠代替全體。“工農聯盟”至少沒有包括商人、知識分子、實業家、律師等其他各行各業的諸多人群。“工農聯盟”在中國不過是農民自身的一种集合,因為中國的產業工人所占的比例太少,而中國的農民又實在太多。可以說不成比例。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工農聯盟必須通過某种組織形式而顯示自身,這种組織就是政權,亦即只有權力者才能夠代表這种聯盟,而沒有權力者就不可能成為這种聯盟的代表。那么能夠還是不能夠代表“工農聯盟”也就是政權掌握者自身的事情,而与工人和農民是沒有什么緊密之關系的,甚至是毫無關系的。而政權掌握者是通過某种方式(或自然生命的消亡或被其他人所接替)變更的,那么,誰能保證政權的后繼者能夠具有代表“工農聯盟”的合法之地位呢?
關于人民民主專政的問題,前此已經有過明确的論述,基本上歸結為一點,就是“人民”是一种虛置的概念,根本落實不到作為公民的個人的頭上,而“民主”則是沒有的,至于專政,則是一种霸道,是一种強制或曰專制,是一种暴政。總之純粹是騙人的胡說,實乃荒謬之至。
而社會主義究竟怎么搞,還不清楚,還是個未知數。對這一點鄧小平早已說過。但對于不知道究竟怎樣搞為好的社會主義卻還要堅定不移地捍衛和堅持,則就成為令人啼笑皆非的悖論了,總之沒有充分的邏輯證明,不具備充足的理由。況且實踐已經反复地證明,社會主義向來以政權為本,以政權壓迫人權為本,是慘無人道的政權法西斯主義。沒有任何值得堅持的道理。倘若硬要堅持,那就是堅持政權奴隸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總綱》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机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种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中國的第一部《憲法》,亦即由清王朝政府所制訂并頒發的《欽定憲法大綱》在其篇首也指出:大清王朝的一切權力歸大清王朝的臣民所有。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在其總綱的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何其相似乃爾?!簡直如出一轍。
英明的和偉大的慈禧太后作為100年之前中國改革開放的總設計師与大約100年之后中國改革開放的另一個總設計師鄧小平通過兩部具有中國特色的《憲法》走到了一起。一個是慈禧太后的“臣民”,一個是鄧小平的“人民”。都是王朝及其君主假借“人民”之名而行專制与奴役之實。這是不難區分的,這是對于同一事物的几近一致的表達。
歷史上沒有任何一個帝王不自我標榜他不是為人民服務的,他不是為人民利益著想的,他不是鞠躬盡瘁,死而后已的。但恰恰是這些滿嘴“人民”,張口一個“人民”,閉口一個“人民”,卻成為動輒殺戮成千上万人民的劊子手和惡魔。這些惡魔的殺人陰謀之所以能夠屢屢得逞,乃在于以人民的名義對人民實行慘無人道的屠殺,而這么一种赤裸裸的欺騙竟不能為廣大的人民所知曉,這實在是人民的活該的悲哀。
古今中外的歷史上,以人民的名義殘害人民的事例難道還少嗎?以人民的名義犯下的滔天罪惡難道就不能使我們有所警醒嗎?斯大林就是以保衛列宁開創的人民政權的名義大肆清洗,槍斃了上千万的前蘇聯的人民;希特勒就是以為第三帝國的人民擴大生存空間的名義大搞侵略擴張、大肆屠殺各國人民的;歷代的中國王朝的君主們也是以為各自“臣民”或人民服務的名義施行其鎮壓与迫害的种种罄竹難書的暴行的。
作為虛置狀態的“人民”成為歷代皇帝及其所代表的專制王朝奴役和迫害、鎮壓和屠殺人民的再好不過的借口,成為他們到處揮舞光燦燦的明亮的刺刀、成為他們維護和捍衛無能而腐朽的寶座的冠冕堂皇的工具。這种“人民”与公民的個人無關,相反,這种“人民”倒与皇帝的權力有關,与宮廷的統治之術有關,進一步說,這种“人民”是御用的專門術語,是毫無“人民”之實的謊言、是徹頭徹尾的欺騙。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應當翻譯成下列句子,才是實實在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王朝的一切權力名義上屬于王朝的臣民,實際上則屬于王朝的君主(主席、皇帝抑或總書記)”。
第二條曰:“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机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何謂“人民代表大會”?難道每一個人都有權利參与嗎?否。人民代表大會通常是由所謂的人民代表組成的。而人民代表又都是由執政者或由執政者所選定的人員組成的。人民代表是各級政權的派生物,因而不足以代表人民。“人民代表”千人一腔,万人一調,統一意志,統一步伐,統一行動,完全是君主的御用工具,所以才形成流行于民間的詞語,“橡皮圖章”、“表決机器”、“贊同机器”等等。“人民代表”不能夠表達人民中廣泛存在著的各种不同的意見、建議和批評,因而喪失了作為代表的獨特的個性、思想和自由的言論,總之喪失了自身的功能。在此情況下,人民根本無權行使自己的權利,更不用說可以進行有效的和充分的表達了。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各級政權的派生物和附屬物,是党的意志以某种組織机构的方式合法化的途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通常則由喪失了自身的表達功能的權力依附者和獻媚者、某些行業的所謂名人、戰斗英雄的父親或母親或妻子、丈夫和“几十年如一日”的勞動模范等等所組成的。即使有一万個這樣的人,也不會提出對于社會發展和進步有任何价值的、不同的乃至与相反的意見、建議和批評等等的,他們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去听命(開會),去吃喝(浪費民脂民膏),然后就是舉手(行欺騙人民之實)。在去開會之前,結果就可以被預料出來,什么“領導的報告很重要”啦,什么“某某的講話很有現實意義、教育意義”啦,什么“回去以后一定要認真地貫徹、堅定不移地執行”啦,什么“這次大會開得很成功、很圓滿,開成了一個團結的大會、一個胜利的大會”啦,然后就是全體起立,奏“國歌”或奏“國際歌”。如此的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与不召開有何不同?不召開与召開結果反正是一樣,為什么還要勞心費力地召開?不召開這樣的大會,倒是可以節省一些巨資的,而召開這樣的大會,則就是勞而無功的巨大的浪費。
第二條指出:“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种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人民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到底是誰能管理?難道這种表述也要陷入公有制生產資料的誤區,亦即人民共有,但卻誰都沒有,只有國家行政官僚階級擁有其支配權和處置權?在社會主義社會里,公民作為個人是無法參与國家与社會事務的管理的。因為公民是紅色政權的奴婢,是只能有卑躬屈膝、頂禮膜拜的份儿的。公民個人連發表自己的言論的自由都沒有,更何談什么“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究竟讓公民作為社會的一份子,怎樣采取一定的行之有效的手段來參与國家和社會的管理呢?說是“通過各种途徑和形式”,究竟是怎樣的一种形式,怎樣的一种途徑?這里所說的“各种途徑和形式”,也就是通過(1)國家行政官僚作為人民群眾的當之無愧的、天然的領袖,作為公民這种權力之奴隸的奴隸主,而奴隸總是要受制于為所欲為的、具有絕對自由的奴隸主的,此其一;(2)各級所謂的“人民代表”所組建的政權派生物,亦即贊同机器的人民代表大會;(3)還有一個叫做政治協商會議的徒有其表、僅具形式的花架子。此三种,均是皇權的多層次派生,亦即中央朝庭的附屬物,根本不是由人民的廣泛參与、投下庄重的一票通過競選和全民公決的方式產生出來的,亦即不是由下而上的,相反卻是由上而下的、具有几千年王朝制度一以貫之的分封制特點。
因此,第二條的最后一句話應該做如下翻譯:人民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听命于國家行政官僚通過各种途徑和形式對國家和社會事務所進行的管理、領導或曰統治,不得有誤。
上述是對于第二條所進行的剖析。現在引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總綱》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机构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机關、審判机關、檢查机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机构職權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社會主義國家,像奴隸制國家、封建制國家一樣,很多事情或者說大多數事情坏就坏在“民主集中制”這個原則上。這個原則是由列宁所倡導的,充滿著濃郁的個人的主觀色彩,充滿著人治社會所特有的隨意性和隨机性的特征,充滿著可怕的皇權意念和官本位的陳腐觀念。問題在于,集中到誰?怎樣集中?集中的結果怎樣判定?
誰有權就集中到誰;誰沒有權就不能集中到誰。可以認為,民主集中制自中國的春秋戰國時期就已經發展到了一定的高度。直到秦王朝,便形成了其不可一世的鼎盛之勢。合皇帝“朕”意者而發表意見,民主也;皇帝決斷之,集中也,此之謂民主集中制原則之要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人民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既然“是由民主產生”,怎么個民主方式?怎么產生?怎么個產生方式?對這個問題,前面已有較為詳細的論述,亦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是非民主產生的政權派生物,是對君主負責并受党國君主監督和轄制的組織机构。
國家行政机關、審判机關、檢查机關都是由人民代表大會這個橡皮圖章圈定,而人民代表大會又是由政權本身圈定,而政權又由党委會圈定,因此人民代表大會是由党委會最終圈定的非自在之物。它只是一种欺騙社會和人民的工具,它實際上是各級党委的御用組織而已。凡是党所作出的決定,都要舉手贊同;凡是党的指示,都要堅定不移地執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是党的意志的程序化通過的場所,因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只能為党服務、為党負責、受党監督。形式上,國家行政机關、審判机關、檢查机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但在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之前,各級党委都已經“欽定”完畢,只是把“欽定”的人選和設置的机构拿到所謂的人民代表大會通過而已;在這种情況下,國家行政机關、審判机關、檢查机關不但不能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而且對它毫不重視,也無法重視;不但不能受它監督,而且可以為所欲為,無所不為且胡作非為。它們只能受到党的指揮和監督,只能在党的意志通過人民代表大會的通過而變成人民的意志下進行著集權式的工作。至于“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机构職權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者就更是“中央集權制”的現代描述,是赤裸裸地堅持“中央集權制”的反民主和反自由的規定。怎么個划分?中央和地方如何協調各自的關系?地方有無更大的自主權、立法權、經濟創制權?地方有無相對的乃至絕對的自由?這种“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亦即是一個中心、一個頭目、一种模式,此外無他。只能有一种選擇,從而排除了多項選擇;只能有一种認定,從而排除了多种認定;只能有一個模式,從而排除了多种模式。在一個模式、一种選擇、一條道路的情況下,亦即在沒有獨立自主的立法權、沒有适合于本地區實際的經濟和文化創制權的條件下,如何“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如何調動各地方的創造力和想象力以及一切其他的潛力?遵循中央的統一領導,就是由中央──中國共產党中央委員會這一封建小朝庭大包大攬,全面干涉和全面控制,無論從政治到經濟、從經濟到文化,從文化到軍事乃至到對外省、外國之政策,從工業到農業,從農業到科技,總之是無所不包,無所不攬。在這种情況下,所謂的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發揮被限制到一個極其狹隘而閉塞的范圍,是几乎沒有任何自主權的所謂的地方管理或地方統治。
中國自秦王贏政以來的二千年來一直實行著中央集權制的王朝體制,無論是古代的朝庭,還是現代的朝庭,都大權獨攬,使地方不能自治,不能自主,不能自立,亦即沒有法律創制權、經濟創制權、文化創制權和其他各种創制權。所有的地方事務都必得在中央或朝庭的統一號令下一刀切地貫徹執行,因此,毫無地方自主權的地方政府說到底是不可能也根本不能根据各自的地方特色而确立适合于本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的一系列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這就在相當大的程度上阻礙了地方經濟和地方文化的發展与進步,阻礙了不同地方的不同的社會需求之滿足。這是不顧實際的鴕鳥政策。遺憾的是,這种鴕鳥政策正是所有王朝,包括中國共產党中央委員會——這一現代的封建王朝所津津樂道的政策。
集權制是專制獨裁的制度,分權制是現代民主制度的一种必然的表現形式。沒有分權制且否定分權制的中央集權制二千年來把中華民族固有的聰明才智扼殺于萌芽之中,使中國社會的歷史發展遭到了毀滅性的阻滯,使我們炎黃子孫長期地處于貧窮与落后的水深火熱之中。中央集權制,作為帝制的本質表現,以皇帝的意志為意志,并斬斷所有其他人的意志,用各种各樣冠冕堂皇的或極其卑劣的方式,迫使所有人的意志就范于皇帝的意志;中央集權制,作為公有制的集中表現,以公有制生產資料為主體,杜絕或從根本上絞殺所有其他的經濟形式,或變著法地蔑視其他的經濟形式,從而使所有人的經濟利益和生活方式“國家化”,“全民化”,“公私合營化”,總之,以一种單一的經濟形式取代繽紛多彩的經濟形式,以國家的主控經濟遏制并阻斷其他類型經濟的迅猛發展;
中央集權制,作為皇帝党的制度,由于采取官爵分封制,使政權私有化,使太子党巧立名目地順利攫取國家的各級政權,使人民的最大的無形資產在親信們的密室策划中就已被極其肮臟地分配完畢;
中央集權制,由于千方百計地遏制地方分權,便自然地也必然地追求封建的大一統之效應,因而也進行著廣泛而深入的具有全社會范圍的欺詐性工作。撒謊社會化,不說謊話辦不成大事,甚至連小事也辦不成;欺騙暢行無阻,無處不騙人。《光明日報》無光明,《人民日報》為君主,如此等等,已見慣不慣,司空見慣了;
中央集權制,由于其強大的專政手段,無處不插手,實行全社會的全方位的控制,使孕藏于人民群眾之中的所有的創造力、想象力和其他潛力在經年久月的無為狀態中消融淨盡,在無能統治的狀態下耗盡其所有的能量;
中央集權制,無論是古代的也罷,還是現代的也罷,都是与社會發展的現實需求格格不入的,都是中國現代化事業的極其凶惡的大敵。中央集權制,實乃万惡之源。不除中央集權制,中國現代化毫無希望可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總綱》的第五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律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触。
一切國家机關和武裝力量、各政党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規。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何謂“社會主義法律”?中國又如何維護“社會主義法律”的統一和尊嚴?
社會主義作為一种學說,起源于烏托邦的幻想,是一种非現實的、完全出于主觀臆斷的產物;适應于100多年前工人運動發展的需要,馬克思和恩格斯把社會主義思潮与工人運動相結合,產生了后來被共產党人稱之為“科學社會主義”的理論體系,這一理論要求實際上的“階級斗爭”和“無產階級專政”,強調國家對公民個人進行物質分配,亦即“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一九四五年以來,通過戰胜納粹德國和日本軍國主義(根据《雅爾塔協議》之規定)而在東歐諸國(南斯拉夫、保加利亞、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羅馬尼亞、波蘭)和亞洲諸國(中國大陸、北朝鮮、越南、柬埔寨)相繼誕生了新生的紅色政權。加上龐大的前蘇聯帝國,形成了人所共知的所謂的社會主義陣營。但遺憾的是,這個陣營中的每一個社會主義國家,都不是以法治取胜,相反倒是以人治為特色、為其本質表現。可見,社會主義的法律就是人治的法律,而人治的法律是不成其為現代的文明之法律的,換言之,人治的法律不過是野蠻的,适應于落后社會的極其落后的法律法規體系。
社會主義社會,作為現代的全新的王朝制度,本質上是無法律可言的。所有的法律,不是以人為目的,相反倒是以遏制人為目的;不是以保護人權、捍衛人權為職責,相反倒是以壓迫人權和圍剿人權為職責。這是其一;其二,重刑律,以刑殺為威;其三,隨机性、隨意性甚大,彈簧似的和猴皮筋似的法律規定比比皆是,不一而足,不胜枚舉,可謂司空見慣;其四,特權者階級,即共產党國家行政官僚階級利用手中的權力,竟可以置法律規定于不顧,利用党內處分取代司法追究和法律的正義審判,因此,法律毫無正義可言。
社會主義法律的質量嚴重不合格、不過關。几乎每一种法律都存在著無法自圓其說的症結和弊端,都充滿著人治特色的極大的柔性和所謂的靈活變通性,亦即猴皮筋的特性,都充滿著不符合現時代社會發展和歷史進步之需求的傳統表述。總之,這种漏洞百出的社會主義法律是根本不符合人類文明的正常合理的要求的,是根本不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的,是根本不符合基本的民主精神的。因此,所謂的“社會主義法律”作為千瘡百孔的人治條款,作為蔑視人權与壓迫人權的行之有效的工具,必當破除之,推倒之,唯有如此才能得以重建新時代的法律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這一新時代的王國于1949年成立以后,基本上是以刀把子和槍杆子作為憲法和法律內容的,充滿著強烈的意識形態色彩,遍布著隨意逮捕、游街示眾、草菅人命的血雨腥風。特別是五十年代初葉的那場恐怖的鎮反運動,五十年代后葉的那場“反右”運動,還有六十年代中葉的那場轟轟烈烈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到了一九八九年六月四日,竟悍然地對手無寸鐵的請愿的學生和北京市民實行武裝鎮壓,如此等等的作為,毫無憲法的程序可言,毫無法律的程序可言,毫無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可言。
如果有尊嚴,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只能有主席或總書記或執掌實權的軍委主席作為垂帘听政者的尊嚴。這就是社會主義法律的統一的尊嚴的要義之所在,這就是社會主義王朝制度無可置疑的本質規定。
第五條還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触。
一切國家机關和武裝力量、各政党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規。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明明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可是為什么北京地方人大卻頒布了限制游行示威的地方法律,而且李鵬還頒布了所謂的《戒嚴法》來限定公民的這种為憲法所認可了的自由?明明寫有“言論、出版自由”的,可是又為什么頒布了限制這种“言論、出版自由的”的《印刷行業管理規定》?難道在中國大陸上果真有所謂的“出版”自由嗎?否。根本就沒有。你只能出版歌功頌德的書,而根本就不可能出版任何民主觀念甚強的著述。地方法規与《憲法》條款相違背的地方委實太多,但卻仍然能夠安然無恙地暢行無阻。至于“必須予以追究”等詞純系騙人的口矢而已。凡是有利于社會主義王朝的統治的,哪怕矛盾百出,也是合乎道理的;而不利于社會主義王朝的統治的,則要以种种名目加以限定,用种种地方法律法規与《憲法》的有關條款(例如第三十五條)相抗衡、相矛盾,以致于使《憲法》喪失其基本法的應有地位。如果地方法律与《憲法》相違背被視作合理,那么《憲法》的規定就是根本的無效,因而《憲法》也就是假的,是以騙人為宗旨的,總之《憲法》就必定是《偽憲法》。這是十分明顯的道理。
第五條還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其實這种規定完全是限制除中國共產党特權者階級之外的所有人的。也就是說,中國共產党毫無疑義地具備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為什么?因為作為唯一的執政党,它具有設置、增訂、修改《憲法》的權力。作為社會主義王朝的皇帝党,中國共產党所制訂的《憲法》理所當然地應當服務于并听命于中國共產党的英明領導。其實無論在《憲法》的序言中,還是在正文中,几乎無孔不入地浸透著堅持中國共產党領導的死規定。一党制是政治上的万惡之源,而《憲法》卻不厭其煩地申明這种蠻橫霸道的一党制的強制性,足見其憲法究竟是怎樣的一种貨色了。
中國共產党作為政治組織,高高凌駕于《憲法》之上,并把一党制冠冕堂皇地寫進《憲法》之中,并把党的意志化為《憲法》的意志予以公布,如此等等的表現,還談什么“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它本身就是一种絕對的、不可置疑的和不可讓渡的特權,不僅僅是特權,而且是集權;不僅僅是集權,而且是皇權。
作為皇權掌握者的中國共產党的首腦,集党、政、軍大權于一身,令出法隨,言出即法,金口玉言,即獅子大張口,口大吞四方。哪管什么憲法不憲法,哪管什么法律不法律。試問如果“個人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那么毛澤東的“最高指示”又當何解?所謂最高,就是沒有任何東西堪于比較,堪于匹敵。如果毛澤東的話被當作最高指示,那么《憲法》的地位就必定是甘拜下風,位居從屬的、次要的地位的。如果《憲法》被視作最高法律的話,那么毛澤東的話就不能被當作最高指示來對待,很明顯,毛澤東的最高指示存在這一事實本身,就意味著《憲法》的實際上的充分無能。
試問如果“個人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那么中國共產党的首腦,即我們現代的皇上通過一句話或一個指示怎么就可以把某一個官僚、某一個無能之輩、某一個阿諛奉迎之小人、某一個毫無創造力也毫無想象力、毫無想象力也毫無任何潛力的听命者提撥成新一屆的所謂的英明領袖或所謂的第三代領導人呢?試問如果“個人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那么鄧小平怎么竟能夠調動起四面八方的野戰軍,包圍北京,用槍杆子對准手無寸鐵的學生和老百姓,大開殺戒,大肆屠戮,其殘忍之手段,比北洋軍閥政府還甚,比滿清政府還甚,比秦王贏政還甚。這不僅僅是特權,簡直是集權、簡直是強權,簡直是暴政。請問這還有什么憲法和法律可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出版)第六條作如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社會主義公有制的特點是,生產資料名義上全民所有,但在實際上卻是人人所無。產權不但不明晰,而且還相當地乃至于絕對地模糊。所謂的全民所有制,也就是國家所有制,亦即皇糧;而在全民所有制企業工作的人,也就自然地是吃皇糧的人。由于都是國家的財產,不同的國有企業之間債權不清,即便所謂的清晰,也是一筆糊涂帳,欠帳者可以不還或者在無任何追究和干涉的條件下無限期地拖欠下去。企業之間如此,企業与銀行之間如此,就是銀行之間也無不如此。有多少令人惊嘆的呆帳、死帳、混帳?又有多少結不開的“三角債”?可以認為,三角債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必然產物。
由于名義上全民所有但在實際上人人所無這一事實,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造成了絕大的、全面的和空前的浪費。無論是人力資源,還是原材料資源;無論是固定資產,還是流動資產;無論是企業的組織結构,還是產品結构,抑或是產業結构,都造成了絕大的、全面的和空前的無效益或低效益運行的狀態。浪費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無孔不入的弊端,浪費是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本質表現,浪費是阻礙中國現代化的制度病症。
《憲法》第六條還規定:“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社會主義,誠如馬克思在其《哥達綱領批判》中所闡明的那樣,是由國家把勞動者所創造的价值對勞動者個人實行第二次分配,第一次分配是由國家把勞動者創造的价值交由國家進行統一分配,亦即在扣除了國家所應征得的費用之后,再對勞動者返還其所應得的報酬。這种報酬也就是我們現在所說的工資。
社會主義的工資制長期以來實行的是大鍋飯的體制,即便有八級工資制,工資差別也微乎其微。能力強的与能力差的,甚至与無能力的,工資待遇都是几乎一樣,有時后者比前者的工資還要高。此其一;其二,人浮于事的企業行政化狀態,業已發展到令人不堪忍受的程度。那些一不增加經濟效益,二不增進精神文明的權力掌握者只知道“一杯茶,手中拿;一張報,看半天。”這些人難道不是在對勞動者進行剝削嗎?其三,龐大的國家行政官僚階級養尊處优,為腐敗的肚子胖得發愁的那些人,難道不是剝削勞動人民嗎?共產党特權階級的以權壓人、以勢壓人的种种表現難道不算剝削?大興吃喝之風,巧立名目榨取民脂民膏,難道不算剝削?
至于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乃是經濟上的幻想和臆斷,是重體力而不重視智力、渺視智力、渺視社會發展的根本動力的極為傳統也極為落后的表述。此种表述,与市場經濟的基本精神完全背道而馳。
市場經濟的基本精神是,按照等价交換的原則進行資源的合理調配。而資源,誠如我們所知,包括原材料資源、信息資源、金融資源、人力資源(腦力勞動与體力勞動)、產品資源(初級產品、半成品与成品)等等。至于勞動,則占据所有資源的一個極其有限的、甚至是微小的部分。不承認這一點,無利于調動其他資源參与合理而有效的市場配置,因此也無利于社會發展和歷史進步。能不能按資分配?能不能按信息分配?能不能按材料分配?能不能按知識分配?如果只是一味地強調“按勞分配”這种單一的社會主義分配形式,這就無疑絞殺了所有上述的分配形式,因而這是極不正常、極不公正、也極不合理的。這個原則必須加以徹底改變,以正視听。
《憲法》第七條規定:“國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營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第八條規定:“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
第十一條規定:“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城鄉勞動者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國家通過行政管理、指導、幫助和監督個體經濟。”
通過對第七條、第八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的分析,可以認為,國有經濟是老大,集體經濟是老二,而個體經濟或曰私營經濟根本就毫無任何地位可言。因為(1)國營經濟是國民經濟的主導力量,豈不知任何一個封建王朝由皇帝所控制的、以國家的名義所分配的皇糧也向來是“國民經濟的主導力量”,這就是在經濟領域里實行的中央集權制;(2)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城鄉集體經濟在這种保護下位于第二位;(3)唯獨個體經濟卻要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又要受到“國家通過行政管理、指導、幫助和監督”個體經濟。為什么對個體經濟實行如此嚴厲苛刻的限定呢?為什么在《憲法》上對私營經濟實行如此巨大的差別性和歧視性的國民待遇呢?
長期以來,中國共產党一直實行著限制、渺視、敵視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的政策,通過“打土豪”的方式,通過國家無條件沒收的方式,通過1956年所謂的“公私和營”的方式遏制并從根本上取締所有的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從而把所有的經濟類型統統納入國有經濟或集體經濟的軌道,使繽紛多彩的經濟形式,尤其是私營經濟變成國有經濟的單一的形式。這种以巧取豪奪的經濟壓迫和長期以來的經濟統治或叫做統制經濟,使得中國大陸的經濟始終處在全球范圍內最落后的名次之內。這一點可以從我國的人均收入約占18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第130位左右這一事實看得出來。
自由市場經濟或社會市場經濟都要求經濟法人必須具備明晰的產權,必須具有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籌資金、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能力。私營經濟恰恰能夠做到這一點,而公有制經濟或曰國有經濟從本質上說恰恰做不到這一點。這正是我們之所以大大地落后于其他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原因之所在。這是已經為層出不窮的令人痛苦的事實一再證明了的真理。東德与西德;北朝鮮与南韓;前蘇聯与美國;中國大陸与日本或台灣,等等,不一而足,不胜枚舉。可以肯定地說,到目前為止,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因為實行了公有制經濟而走上富欲之路的,我們触目所見的卻是令人惊异的事實,那就是,私營經濟帶給人類的是普遍的富足、社會的昌明和文明的歷史進步。
《憲法》應當一視同仁地對待所有類型的經濟形式,而不能厚此薄彼或非此即彼,因為各种類型的經濟形式都是相互補充、相互協調、相得益彰的經濟形式,各种經濟形式都不能不有其自身存在的价值。各种經濟形式只有無差別地遵循經濟規律才能在市場競爭中找到自己應有的位置,而依靠市場以外的力量去剝奪某些經濟形式,例如依靠武裝的方式、行政的方式、司法的方式等等,都無疑是對經濟發展的極大的蔑視和否定,因為否定了經濟規律也就意味著否定了經濟發展。這是不能存有絲毫含糊的觀念的。長期以來,中國共產党不但不能按照經濟規律辦事,而且還千方百計地渺視并從根本上否定經濟規律,這就造成了國民經濟普遍的停滯狀態,造成了中國大陸的普遍的貧困狀態。
到了1992年,根据三年前所發生的聲勢浩大且波瀾壯闊的愛國民主運動所提出的政治體制改革的綱領,中國共產党中央委員會—-這一社會主義的封建朝庭也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于是提出了市場經濟的口號。這一市場經濟被冠之以“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并云這是中國共產党在新形勢下的偉大的創舉,等等。其實,市場經濟与共產党的長期的所做所為是格格不入的,市場經濟的精髓与社會主義的教條原則是水火不相容的,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市場經濟,將以其追求平等、競爭和公正的秉性,將以其沖破各种禁區的能量顯示其創造性極強的偉力,它將傲視一切權威而确立自身的价值,它將以其史無前例的效率克服傳統制度下根深蒂固的墮性。市場經濟,是中國民主運動在現時代所達到的理論成果之一。但這一理論成果在1982年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絲毫也沒有反映,也根本不可能反映出來。
第十五條規定:“國家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實行計划經濟。國家通過經濟計划的綜合平衡和市場調節的輔助作用,保證國民經濟按比例地協調發展。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破坏國家經濟計划。”
計划經濟長期以來一直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本質表現。在計划經濟條件下,整個社會宛如一個巨大的工厂,而權力掌握者就是這個巨大工厂的厂主。什么都依賴于計划,各生產單位必得按照計划進行生產和分配,甚至于价格,各生產單位都無權自行決定,而必須上報計划經批准后方可執行。于是,哪怕一個十分簡單的事情,也得經過几十個公章的重重難關。繁文縟節、手續繁雜,似乎強調了計划的重要性。況且在所有的國營經濟單位里,領導體制的行政化、官僚化,各級行政管理部門都通過直接任命企業的領導而對該企業實行緊約束的政治領導。企業領導任命制,是中國走向現代化的極大的拌腳石。這個拌腳石不予推開,那是無論如何也搞不好中國的企業的。
現在試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什么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具有一定的限定,其實質是選舉和不選舉其結果是一樣的,也就是說,在沒有選舉之前,其結果就已經在各級党委的欽定文件中安排妥當。因此,選舉不過是徒具形式的一种幌子而已,根本起不到選舉的真實作用。在整個中國大陸,在共產党領導的條件下,選舉不過是上級党的机關的長官意志,通過一定方式──通常是虛假的民主形式,而進行的具有強制性的行政任命,亦即官爵分封的委任。在各部門、各單位所進行的選舉中,通常是被選舉人不能夠有效地表達自己的施政綱領,因而不能充分表明自己的与其職責相适應的能力,這樣的人被選舉成為某一級的行政首腦或部門領導,完全憑借著与周圍人群的人際關系。關系搞得好的,盡管能力不如人意,甚至很不理想,也可能當選為一定級別的,甚至很高級別的行政首腦。總之,這种選舉毫無競爭力可言,根本就沒有現代化的競爭意識。這种選舉以腐朽而庸俗的人際關系為標准,而不是以施政綱領的最优化作為標准;不是以推進事業的進步為宗旨,而是以維持現狀和不出差錯為宗旨,因而這种選舉完全是中國現代化歷史進步的極其重要的負作用,是中國人民走向歷史進步的巨大的絆腳石和攔路虎,因而徹底改變現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應用方式,真正地确立适應于現代化發展需要的人民競選制,即每一個社會公民通過自身的施政綱領而競選上不同國家的管理崗位乃至最高的國家行政管理崗位,實在是歷史賦予我們的光榮而偉大的神圣使命。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的“關于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當中,從來就沒有“私有財產不可侵犯”的有關規定。任何一個落后的國家,無論是奴隸制國家、封建制國家,抑或是社會主義國家,都与私有財產相敵對,都不允許私有財產的不可控制,都千方百計地遏制并扼殺私有財產,并使其納入奴隸制、封建制和社會主義國家的國有資產的軌道。對于私有財產的蔑視、誹謗、排擠以及否定,也就是對于人類追求自由、幸福和自我發展的蔑視、誹謗、排擠和否定。這是非人性的所作所為,這是違反基本的人道主義精神的。因而必須堅定不移地提倡“私有財產,天然不可侵犯”的人道主義原則,必須豎起“私有財產,天然不可侵犯”的現代化的偉大旗幟。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關或者檢察机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這里是明文規定了的,然而卻有一個理由使這种保護又不能得以實施,即“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那么,什么叫“國家安全”?誰來判定“國家安全”或國家不安全?有沒有定量的規定?只有定性的規定,而無定量的規定是不符合現代的法治精神要求的。因而這种法律完全是傳統的、落后的法律之表述。給外國人寫信行不行?給美國總統寫信可不可以?与發達國家的某些領導人進行通信聯系能不能被允許?跟境外的新聞媒介机构建立某种長期而穩定的關系究竟符不符合中國的法律?如此等等的問題,長期以來不但沒有解決,相反還受到了种种的質疑、詢問和審查,總之受到了名目繁多的司法追究。
言論不自由,不僅體現在公民不能暢所欲言上,而且不能在通信方面与國外進行自由而廣泛的交流。不能与境外的新聞媒介建立人之為人所可能具有的良好的關系。凡是与國外的政界領導、新聞媒介机關建立聯系的,不是受到壓制,就是受到打擊,甚至受到司法追究,抑或是受到行政處分。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保護的中國人民就是這樣在毫無通信自由權的條件下生活著的。
結論
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版)作為人治社會的綱領性文件,作為傳統落后的社會經濟基礎所由建立起來的意識形態的集中表述,已經遠遠不能适應洶涌澎湃的信息革命的惊濤駭浪了,已經大大落后于世界范圍內的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了,已經喪失了作為憲法、作為統率一切法律的基本法的神圣地位了。因此,推倒這一強加在中國人民頭上的偽《憲法》,建立一個适合于社會發展需要的現代化的新憲法是擺在每一個有良知的中國人面前的當務之急!
憲政體制改革是法治社會的題中應有之議。在刑法時期之后,有一個漫長的民法時期;在漫長的民法時期之后,有一個艱難的憲政立法時期。而憲政立法需要的是全民族素質的普遍提高,需要的是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需要的是社會經濟基礎的不斷充實。憲政體制的改革任重而道遠,但為著中華民族的發展計,為著市場經濟成為我們的立國之本計,為著我們的千秋万代能夠在自由与民主的環境中祥和而幸福地生活計,那么無論多么艱難,也無論多么困苦,我們都要始終不渝地進行憲政體制改革,以期為法治社會的建立作出應有的努力。
憲政體制改革的時代已經來臨!
建立法治社會的宏偉目標在中國一定會實現!
1997年2月于中國大陸民主自由戰略高地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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