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原: 從腐敗看各級人大為人民挑選的父母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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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8日訊】3月5日,這個“學習雷鋒好榜樣”的日子,今年被擇為全國十屆人大會議召開的良辰吉日,這個日子的巧合,我們正好可以用雷鋒—-這個被共產党大力推崇作為中國人行為准則准繩的模范,來對照一下各級人大為民挑選的父母官。

“在過去5年里,超過12,000個縣級以上的國家干部,包括25個部級以上的干部,因貪污受賄而被起訴。”—CNN中國問題研究專家林和立:“Hu woos with people power”2月26日。

再看看中新网2月18日報道的“中國五年來查處的省部級官員腐敗案件”,在這個被懲處的巨貪名單上有:原中央政治局委員、北京市原市長陳希同,全國人大原副委員長成克杰,海南省人大原副主任辛業江,河北省原人大副主任姜殿武,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徐炳松,江西省原副省長胡長清,沈陽市原市長慕綏新,公安部原副部長李紀周……

一個政府,自上而下出現如此之多的巨貪,人們不禁要問:從中央到地方的人大,他們到底為中國人挑選了什么樣的父母官?!用雷鋒精神來衡量這些父母官,他們簡直可以被列為階級敵人。

人大名義上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机构,它制訂法律、監督執法情況和任免領導班子。但實際上,人大從代表的素質到作用,都讓人不敢恭維。按共產党的傳統,人大代表來自各行百業的勞動模范,什么修腳工、商店的一抓准售貨員等等,都能作為人民代表參与國家或地方的法律制定和選舉新的領導班子。与會代表既沒心,也沒膽去對人大事務提出异議,無怪乎人大很少有反對的聲音,各項議案和法律一律順利通過。這和民主國家國會里的唇槍舌劍,先激辯后通過法案的做法有著天壤之別。

現在的人大代表素質相對提高了,“知識化”程度高了,對一些議案可以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議,但人大的作用有實質的改變嗎?人大代表可以說“不”嗎?非也!前段時間,各地方才熱熱鬧鬧地開過地方人大,在湖南,被上級唯一提名的岳陽市市長,居然沒有獲半數以上的贊成票,令上級大為光火,勒令重選,在做好充分思想工作后,人大代表重新投票,才把落選市長“選”了出來。

這么沒有尊嚴的權力机构,可想而知會選出什么樣的人民父母官和立什么樣的法。人大除了舉手(投降)讓党的各個代表和各項政策名正言順地合法化之外,還能起到什么積極的作用呢?說得好听一些,人大只是共產党的花瓶,說得難听一些,人大助紂為虐。這就是為什么過去短短的5年里,有不計其數的大小巨貪出現,而且,現在的巨貪貪得更為瘋狂,更為巧妙,很多在東窗事發前就人財無蹤了。這种具有中國特色的官,也只有這种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才能產生出來。

社會的動蕩与不安,往往是因為沒有合理的法來平衡社會的各個方面,在兩極分化,人心躁動的今天,中國三天兩頭都有爆炸事件及其他惡性事件發生,這正是社會矛盾激化的惡果,它導致一些人采取極端的做法,來自己“解決”矛盾。本月24日同時發生的兩宗爆炸案,爆炸地點已經從以前的街頭巷尾移師到名牌學府北大和清大,并在“歷史的盛會”兩會召開之前發生,這种帶有明顯挑舋性質的爆炸案,雖然被官方迅速淡化,但它傳出的恐怖信號,是政府掩蓋不住的。它是來自中國內部真正的恐怖信號,它或許來自失業生活無著的工人,它或許來自离開土地的民工,它或許來自賣血養家卻染了艾滋病毒的絕望農民,它或許來自被逼遷的居民,它或許來自事故不斷的工傷受害者……,被形容為高壓鍋的中國,隨時都有可能出現更大的不安。中國政府必須清楚地認識到,這些不穩的因素,不是來自异議分子,而是來自中國社會制度的本身。

目前,政府在靠有限的反腐來安撫民心的同時,卻造就了更多的巨貪,腐敗的溫床,使得清官變貪官,貪官不覺貪,被抓的只認為是權力斗爭的犧牲品。此外,政府在高唱依法治國的同時,卻依然嚴重地踐踏法律和基本人權。還有,經濟改革的深化,實質上是權力階層重新瓜分國有資產,進行公事私辦,并將眾多的工人階級推向無產階級……。對于社會制度明顯的不公,人大這個立法和監督執法的“最高權利机构”,它并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人大的傀儡性質和鴕鳥做法,根本就喪失了立法和監督的功能。可以預見,下周的人大,除了借用民主的形式,讓已經內定好的新領導班子正式粉墨登場外,不可能有什么更大的作為了。

附:中國5年來查處省部級官員腐敗案件
辛業江,海南省人大原副主任,1998年5月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陳希同,原中央政治局委員、北京市原市長,1998年7月因犯貪污罪、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6年;
姜殿武,河北省原人大副主任,1998年12月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徐炳松,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1999年8月因犯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孟慶平,湖北省政府原副省長,1999年12月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胡長清,江西省原副省長,2000年2月因犯受賄罪、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處死刑,同年3月在南昌執行;
成克杰,全國人大原副委員長,2000年7月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死刑,同年9月在北京執行;
慕綏新,沈陽市原市長,2001年8月因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
劉知炳,廣西壯族自治區常委、自治區政府副主席,2002年6月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王樂毅,海關總署原副署長,2002年9月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
李紀周,公安部原副部長,2001年10月因受賄罪、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
朱小華,中國光大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2002年10月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許運鴻,中共宁波市委原書記,2000年10月因犯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叢福奎,河北省原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因受賄索賄被“雙開”并已移送司法机關處理;
王怀中,安徽省原副省長,因涉嫌受賄被依法逮捕;
秦昌典,重慶市人大原副主任,2002年4月因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期一年執;
周文吉,宁夏自治區原政協副主席,因以權謀私被開除党籍、撤銷職務;
徐鵬航,國防科工委原副主任,留党查看兩年,撤銷職務;
李大強,神華集團公司原副董事長,因收受賄賂被開除党籍、開除公職;
王雪冰,中國建設銀行原行長、党委書記,涉嫌貪污、受賄被開除党籍,移送司法机關查處;
石兆彬,福建省委原副書記,涉嫌受賄被開除党籍、公職,移送司法机關查處;
李嘉廷,云南省原省長、原省委副書記,涉嫌受賄被開除党籍、公職,移送司法机關查處。

──原載《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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