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多個團體就「國家安全條例」到立法會請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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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6日訊】(中央社記者盧健輝香港二十六日電)經過四個多月的爭議後,香港當局已就第二十三條立法事宜完成草擬「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今天下午正式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及二讀。多個支持及反對立法的團體到立法會門外請願。

二百多名支持及反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團體代表,下午到達立法會大樓外聲援,支持和反對立法的人士都高舉標語和橫額表達他們的見解。由於人數眾多,警方已調派大批警員到場戒備。

另外,大律師公會主席陳景生表示,立法程序展開後,公會仍將繼續研究條文,並向立法會及政府提交意見。但他認為,草案在立法會要作修改並不容易。

陳景生指出,如果草案獲得立法會通過,市民就要遵守,但如果這是一條惡法,香港的形象及民主自由都會受到不良影響。

民主黨主席兼立法會議員楊森提出修訂,促請當局擱置草案的立法程序。

「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對第二十三條各種罪行做出清晰定義,主要內容包括:

一、叛國:任何中國公民如進行下述行為,即屬叛國:懷有推翻或恐嚇中央人民政府,或脅逼中央政府改變其政策的意圖,加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戰的外來武裝部隊;鼓動外來武裝部隊,以武力入侵中國;或出於損害中國在戰爭中形勢的意圖,作出任何行為以協助與中國交戰的公敵。

二、分裂國家:任何人藉進行戰爭、或使用嚴重危害國家領土完整的武力或嚴重犯罪手段,將中國的一部份,從中國的主權分離出去,即屬分裂國家。

三、顛覆:任何人藉進行戰爭、使用嚴重危害國家穩定的武力或嚴重犯罪手段,進行下述行為,即屬顛覆:廢除憲法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推翻中央人民政府;或恐嚇中央人民政府。

四、煽動叛亂:任何人從事下述行為,即屬煽動叛亂:煽惑他人干犯叛國、顛覆或分裂國家罪;或煽惑他人進行嚴重危害國家穩定的公眾暴亂。

五、竊取國家機密:為保護國家機密,政府的立法方針,是沿用現行的「官方機密條例」,並只作兩項修訂,第一項純粹是條文適應化的修訂,即把「中央與香港特區關係的資料」,從「國際關係」中抽出,作為一個獨立的保護類別;第二項的修訂,是為了堵塞現有漏洞。

六、外國政治性組織: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訂明須禁止的最後兩類活動,是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區進行政治活動,及香港特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七、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有鑑於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往往並非個人可以策動,而是有組織地進行,政府認為條例草案應賦予保安局局長法定權力,取締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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