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曉波: 惡法治國及其受害者:評“孫大午非法融資案”

劉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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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8日訊】孫大午的遭遇凸現了“依法治國” 策略的陰毒,在立法上和執法上,中共有意保持某種灰色模糊的狀態,法條本身的模糊和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為統治者的任意解釋和打擊異己提供極大便利。

目前,國內知識界的許多良知之士為農民企業家孫大午呼籲,最坦率者直言孫大午是“以言治罪”的受害者,打擦邊球者力陳民間融資的困難、質疑現行金融體制及其相關法律的缺陷。這樣仗義執言,即便沒有即時的效力,但從民間力量擴張的角度講,通過關注個案來推進民間維權運動、擴展民間的言論空間和凝聚民間共識,正在成為民間與官方的有效博弈方式之一。

現在,中共的意識形態早已喪失了感召力,而經過“八九慘案”的民間,其權利意識空前覺醒,類似毛澤東時代那樣強大的精神控制很難恢復。所以,中共維權就越來越依重於兩大策略:一為經濟高增長,二為加強法治。雖然,提倡依法治國的現政權,比之於無法無天的毛政權是一種進步,然而,民間必須清楚,這樣的進步,僅僅是局部策略的調整,而不是統治方式的變化。

具體而言,中共提倡法治有兩重目的: 1、由於加入WTO的壓力,使中共的經濟立法還有某些局部進步,但在根本上,是為了利用與“法治”這一國際潮流接軌的言詞宣示,來爭取國內民意和國際社會的認同,以便增加其政權的國內外認同,即用“依法治國”的手段來達到獲取政權合法性的目的。 2、另一目的是為了應對來自各方面的挑戰,用更多的法律將對內鎮壓的恐怖統治“合法化”。隨著各種社會危機和民間不滿的加劇,底層維權運動向組織化擴展的趨勢,使“惡法治國”愈發成為中共維持穩定的殺手——將民間反抗消滅於分散的萌芽狀態。

在政治方面,中共完全不顧立法的基本原則和程式,不但通過修改憲法來適應其統治策略的變化,將“四個堅持”寫進憲法,而且出臺許多條“惡法”,如1982年的“收容遣送辦法”和“勞動教養試行辦法”,1986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89年出臺的關於“示威遊行”和“民間組織”的法律法規, 2002年頒布的《互聯網管理條例》等,以及逼迫港府就23條立法,無一例外地是“惡法治國”的典範。更有甚者,僅僅是為了滿足最高當權者個人的權力恐懼而隨意立法,如1999年的“邪教法”,就是在江澤民的授意下為法輪功量身定做的惡法。以上法律都是中共意欲把打擊異見的傳統手段加以合法化的努力。

在經濟領域,市場準入制度和懲罰性法律條款,也是為了一黨私利而制定的,主要為了維護黨產的安全、增值和壟斷。比如,模糊的產權界定,股市準入條款對國企的優惠、對民間融資的重重限制、各類法律中有關金融犯罪條款……其核心顯然都是為了維護黨產的壟斷地位,因為黨產是黨權的經濟基礎,在政治上的黨權壟斷必然以經濟上的黨產壟斷為前提,中共失去了對主要經濟資源的壟斷,就意味著實質性提失去政治上的獨裁權力。所以,無論黨營企業和黨有銀行多麼腐敗低效,當局也要給予其政策上法律上的優惠待遇;而民營企業和私人資本無論多麼高效,當局仍然要對其施加政策上法律上的歧視。

在此大背景下看“孫大午非法融資案”,即便拋開地方政府的公報私仇的動機,也拋開最高當局打擊政治異見的原因,僅就以“非法融資”的罪名指控孫大午而言,也是典型的“惡法治國”。眾多學者專家已經指出:由於金融系統的國家壟斷,使私營企業的融資阻力重重,一方面,向國有銀行進行成本極高的融資,免不了權錢交易(行賄)之罪,另一方面,向民間融資又要冒著違法違規的風險。無論怎樣,都很難逃脫非法融資之罪。而類似孫大午這樣的優秀農民企業家,一反其他富人的行為方式,非但不攀權附貴和歌功頌德,不願意與國有銀行玩權錢交易式的融資遊戲,反而專門結交思想開明的知識分子,公開揭露壓在農民身上的“八座大山”,他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曾經指出:現在的農民有飯吃而沒錢花。沒錢花是因為沒事幹,沒事幹是因為農村有事他不能幹。不能幹,是因為他不敢幹。為什麼呢?因為惡法的歧視和惡吏的刁難。他以自己的企業為例指出:他辦的養雞場,光辦營業執照就要過七道衙門關和三十項手續,核準的時候需交申請書、投資者身份證明、職業證明、計劃生育證明、投資者履歷表、場地使用證明、照片兩張。再去衛生局辦衛生許可證,也需要4關9項,還有技術監督局4關10項。他說:“還有稅務局、地稅局、國稅局,還有其他的局。我不再說了,因為這個要念完佔時間太長……” 衙門及其惡吏對民營企業的苛刻歧視,之所以如此理直氣壯,是因為他們的背後有惡政惡法。

同時,孫大午的遭遇,非常典型地凸現了中共“依法治國”策略的陰毒,在立法上和執法上,中共有意保持某種灰色模糊的狀態,法條本身的模糊和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灰色,可以為統治者的任意解釋和打擊異己提供極大便利,既可以鎮壓民間異見,更可以清洗權貴集團內的政治對手;既可以依法掠奪民間資源和私人資產,也可以懲治貪官和富豪來緩解民憤。在中國特色的“依法治國”中,對遍及民間的自發融資當局並不認真,而當局一旦發現孫大午這樣的農民企業家的不斷壯大,特別是孫大午的企業家良知,既鄙視權錢交易,又有敢於直言的勇氣,既有經濟資源和組織能力,又從爭取農民權利角度提出擺脫貧困的思路,從憲政民主的角度呼籲政治改革,將在政治上對現行體制構成巨大挑戰,很可能成為新型的農民領袖,所以當局必然要利用模糊的法律進行整治,於是,孫大午及其大午集團就成為“惡法治國”的受害者。

最為奇特的中國特色是:一方面抓緊出臺各類法規,另一方面又縱容現實中普遍的違法違規的潛規則交易,實質上要達到的是一箭雙雕的目的:既要為權貴們的瓜分和掠奪提供方便,又為手握釋法執法大權的最高當局打擊挑戰者提供方便,反正釋法的權威和抓人的權力在我手中,而每個高官和富豪又都免不了灰色交易,我想整誰都會找到一大堆違法違規的證據,只要還想高升或發財的人,都必須與我合作,否則就可能面臨深陷囹圄且人財兩空的慘劇。於是,毛澤東時代的思想和利益的雙重控制,轉變為鄧江時代赤裸裸的利益要挾,中共現在對體制內官員和民營富豪的控制,根本無法指望意識形態說教發揮作用,而只能依賴於利益杠桿來維繫私人效忠:服從者將得到超額既得利益,而不服從者將付出超額代價。除此之外,還有另一重目的:在民怨沸騰之時以拋出替罪羊的方式來收買民心。在此情況下,“依法治國”就成為中共的策略選擇。

著名政治學家喬·薩托利在論及法律與民主的關係時,特別指出一種有悖於憲政民主的“立法者統治”。他認為,“立法者統治”中的法律,絕非現代政治文明中“法治”,而僅僅是獨裁者實施蠻橫統治的工具。因為,“在法律形式下和採用法律手段進行統治……立法可能是暴虐的專制立法”。而且,“立法者統治是一種真正的立法狂的結果,是一種可怕的法律膨脹。……法律膨脹本身就敗壞了法律的聲譽。”“法律氾濫不僅會貶低法律的價值,而且還敗壞法律的質量。”立法者統治將使被統治者“習慣於接受國家的全部命令,即把任何命令作為法律接受下來。”於是,政治家、立法者和法官的角色發生混淆或乾脆就合而為一,最高政治領袖也是最高立法者和最權威法官。“當法治轉變為立法者統治時,總的來說也就打開了通向最巧妙的壓制形式的方便之門:‘以法律的名義’進行的壓制。”更可怕的是,“一旦我們習慣了立法者統治,‘統治’也就騰出了一隻相對於法治來說是不受限制的手。……法西斯主義攫取權力之後,這種演變就悄悄地開始了,幾乎沒有引起注意,而且其連續性實際上沒有中斷過,這種事已經發生過了,並且有可能再次發生。”(見《民主新論》,東方出版社1993年版P332-334,馮克利 閻克文譯)

中國的民眾和各級官僚,不就是把政權的“所有命令當作法律嗎”?比如,孫志剛案、李思怡案、張斌案三大命案,之所以能夠順利進入司法程式,其主要動力不是來自司法機構本身,而是來自政治局常委羅幹、政治局委員周永康和張德江等高官的批示;再如,當下中共正在進行的黨營媒體換制的改革(由事業單位變成企業實體),最初的發動者和最終的決策者都是中共中央宣傳部,並被境外媒體稱之為“李長春新政”;如此靠高官個人的權力干預的制度現實,豈不是對中共宣揚的“依法治國”的莫大諷刺?

事實上,中共現政權所奉行的“依法治國”,仍然是毛澤東所公開宣揚的“以權力命令治國”,在1958年8月北戴河政治局擴大會議上,毛澤東說:“我們每個決議都是法,開會也是法。”當下的依附性精英們大力推薦的“政治改革法制化”和“黨主立憲”,不正是薩托利批判的“立法者統治”和“以法律的名義進行的壓制”嗎!

2003年8月16日於北京家中

(作者簡介:劉曉波,作家,評論家,自由撰稿人,現居北京。〕

(人与人权)(//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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