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唐鏢:二十年來大陸農村的政治穩定狀況

——以農民行動的變化為視角

肖唐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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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7日訊】(專欄作家張三一言推薦:這是一篇國情趨勢的論文,對窺探中國政治發展走向很有參考價值。特轉貼供網友參考。)

一、引論

近二十餘年來中國農村政治穩定是否發生變化?如有變化,又是怎樣的變化?如所周知,這些問題已引起國內外學者、特別是國內學者越來越多的關注。

有研究者曾表示:中國農民鬧不起大事,農村不可能出大事,所以,農村穩定問題並不可怕。[]有學者進一步認為,由於缺乏知識份子的“加盟”,農民在近一個時期內是難以鬧起大事的。[]不過,多數研究者卻近于一致地認為農村穩定的形勢已日趨複雜、嚴峻。筆者對江西農村的研究曾發現:自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中期以來,影響農村穩定的主要因素已由過去發生在農民與農民之間的群體性事件(械鬥),過渡為主要針對基層政府和組織的群體性事件。[]自1999年以來,在北京出版的《半月談》(內部版)連續數年對“農村穩定問題”作過集中報導和評論。[]由中央組織部牽頭開展的《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研究》課題的研究表明,近年來我國人民內部矛盾呈現出“群體性事件增多”、“對抗性增強”、“利益性矛盾突出”、“發展趨勢更加複雜多變”的新特點。[]中國行政管理學會課題組的研究也表明,“近年來,我國群體性事件越來越多,規模不斷擴大,表現形式趨於激烈,造成的後果和影響也越來越嚴重。”[]對於發生在農村的不穩定事件,有研究者曾作系統描述,[]還有人對此類事件發生與組織的機制和過程進行案例分析。[]

那麼,當今的“農民事件”體現了什麼特點?James C.Sccot在研究發現,東南亞農民表達不滿和抵抗的方式主要是“日常形式的抵抗”[].裴亦理(Perry)在研究中國農民的抗議行動時認為,儘管中國農民明顯受到了毛主義“造反有理”口號和共產主義革命的影響,但他們的抗爭在形式、目標和組織方面基本上還未擺脫傳統的窠臼。不過,李連江與歐博文則不這樣看,他們提出:當今中國農民的抗爭雖然不乏傳統的“武力抗爭”,以及“日常形式的抗爭”方式,但也已出現新型的“依法抗爭”方式。所謂“依法抗爭”,其特點是,農民在抵制各種各樣的“土政策”和農村幹部的獨斷專行和腐敗行為時,援引有關的政策或法律條文,並經常有組織地向上級直至中央政府施加壓力,以促使政府官員遵守有關的中央政策或法律。[]

以上研究在較大程度上深化了對中國農村穩定問題的認識。但是,迄今的研究尚未能對這些年來農村穩定形勢的變化過程作出令人折服的實證研究。在這裏,筆者擬以農民的行動狀況為視角,研究農民和基層幹部表達對政府意見與不滿的行為方式及其變化,分析農村政治穩定形勢的變化。人們表達意見的行為即為政治參與,其方式既有“體制內參與”,如投票、競選、信訪、向領導直接提意見、檢舉、投訴、行政訴訟等,也有“體制外參與”,如拉關係、接觸、行賄、靜坐、請願、抗議、遊行、罷工、暴力衝突等。然而,鑒於當前尚缺乏這些行動的系統資料[11],為了方便取材的考慮,本文主要以農村的群體性衝突與信訪為例,分析農民行動的變化狀況。

二、農民行動方式的“三步曲”

1.農村群體性衝突的階段性變化

1990年代中後期,筆者在跟蹤研究江西農村穩定格局的變化中曾發現:自九十年代中期以來,影響農村穩定的主要因素已由過去發生在農民與農民之間的群體性事件,過渡為主要針對基層政府和組織的群體性事件。[12]

自1980年代初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實施後,江西農村的群體性械鬥出現較大幅度的增長,至90年代初達到高峰,如:1990年械鬥數量達749起,參與人數9萬人,死傷2312人;1991年械鬥數量493起,參與人數7萬人,死傷2216人;1992年械鬥數量103起,參與人數1.8萬人,死傷682人,1993年械鬥數量35起,參與人數0.43萬人,死傷79人。自1994年起,每年農村械鬥的數量一直維持在20起左右。這些械鬥的突出特點是:械鬥的主體均為農民,而起因多是對山林、土地、水面等資源的爭奪,或是在家庭或宗族之間的日常糾紛。為預防並調處群體性糾紛、械鬥,當時的江西省各級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政府近于成了“救火隊”,疲於奔命,省政府主要負責人甚至曾親往械鬥現場進行調處。

然而,自1990年中期始,在群體性械鬥事件急劇下降的同時,另一種群體性事件卻出現上升,即針對基層政府和基層幹部的群體性事件日益增多。1994年,江西省撫州地區的數個鄉鎮發生了大規模圍攻基層幹部的事件。此後,該省每年皆要發生多起圍攻基層幹部,甚至衝擊、打砸鄉縣政府的群體性事件,1999年僅第一季度便發生了32起農民群體性事件。其中最典型、規模最大的為2000年“豐城‘8.16’事件”:

“2000年8月11日,有人把省農委編輯出版的《減負手冊》拿到豐城市的袁渡鎮政府門口銷售,引起很多人前來翻看和購買,鎮幹部發現後阻止銷售,引起爭執。此後幾天,有少數人組織串聯,並發生小規模的聚集鬧事。8月16日上午,適逢該鎮趕集,起先大約有50來人聚集在鎮政府門口,與鎮幹部對話,造成數千群眾圍觀、聲援,接著砸開鎮政府鐵門,沖入院內砸碎辦公室的玻璃,搬走各種辦公用具,追打鄉鎮幹部,與此同時,一些村幹部的家也遭砸搶。這個鎮的衝擊波迅速蔓延到其他鄉鎮,當日,白土鎮、小港鎮、段潭鎮被砸搶。還有一些人準備衝擊石潭、張巷等鎮,在半途被武警勸回。省委主要領導親自到該市,省內武警也前來維持秩序。外電和網上做了報導,造成了很大的影響。”[13]

江西農村群體性衝突的這種變化,特別是自1990年代中期以來幹群衝突增多的現象,事實上在較大程度上反映了全國農村、特別是中部地區農村的穩定狀況。如,1993年全國因農民負擔問題引發的重大惡性案件達30多起,死傷多人。在當年檢查的18個省(市、區)中,有11個省發生了大規模幹群衝突等惡性事件。此後,全國每年這種事件即不斷發生。[14]據中央政法委員會研究室的調查,近年來國內“群體性事件的現狀與特徵”表現為:“參與人數增多,規模擴大”:“涉及範圍廣泛,工人、農民參與突出”:“行為激烈,對抗性加劇”:“有組織傾向明顯,波及力強”。[15]另一項研究也表明,從1997年起我國發生的群體性事件開始大幅度飆升,1993年發生群體性事件8700多起,1995年發生1.1萬多起,1997年則上升到1.5萬多起,1999年劇增3.2萬多起,而2000年1月至9月就突破了3萬起。[16]

值得注意的是,同群眾與群眾之間的群體性械鬥事件相比,針對基層政府和基層幹部的群體性事件在行動的起因與指向上都有了根本性的變化。前者是發生在群眾與群眾之間的利益爭奪與衝突,後者則是發生在群眾與政府之間的利益衝突;前者是農村社區內部或社區與社區之間的利益爭奪,後者則是農村社區對國家權力及其(或)代表的抗爭。因此,如果說前者是一種“民間性衝突”,那麼,後者則是一種“政治性衝突”。

2.農村信訪案件的階段性變化

農村利益衝突與矛盾的焦點變化,不僅表現在群體性事件的轉換上,還表現在信訪情況的變化上。

河北省邯鄲縣、廣東省從化縣和封開縣、江西省奉新縣、以及天津市丘縣、靜海、寶坻、武清和寶河等九個縣多年來的信訪統計資料(詳見表1)表明,儘管各縣提供資料的起止時間不一,但各縣來信來訪的高峰時段卻較為接近。自1970年代以來,信訪的第一個高潮一般發生在1973年前後,第二個高潮在1979年前後,第三個高潮在1984年前後,第四個高潮開始出現在1994年前後。

根據對各個時期信訪分類統計的分析,“每個時期群眾來信來訪反映較集中的問題,從而形成的主流動向,都基本上有一個規律,就是與當時的社會、政治背景有密切的聯繫。”[17]如在廣東從化縣,1973年春,貫徹中共中央(1972)45號檔,開展落實人的政策後,申訴類信訪明顯增多。當年申訴類信訪占信訪總數的33%,與此問題有關的組織、勞資類信訪占總數的23%,兩類合計超過信訪總數的半數。1978年冬,中共中央召開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撥亂反正的方針,全面落實人的政策。1979年全縣申訴類信訪占信訪總數的42.8%,組織、勞資類信訪占27.5%,兩類合計超過信訪總數的70%.1985年,隨著家庭承包經營體制的全面落實,農民由於對果樹承包政策不瞭解,對已入社的果樹權屬爭議問題大輻上升。[18]天津市的情況也是如此:從70年代初一直到80年代初,信訪量最大的是各類申訴案。80年代中、後期,信訪量最大的是人民群眾在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問題。[19]換言之,前兩次高潮以反映歷史問題為主,後兩次高潮則以反映現實問題為主。

不過,在80年代中、後期與1994年前後出現的信訪高潮之間也有明顯的差異。前者以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落實過程中的問題(如權屬糾紛等)為主,後者則以幹群之間的矛盾與衝突為主。如在河北省邯鄲縣,“從1991年開始的第四次信訪高潮幾乎全部是現實矛盾。而且持續時間很長,至今已有8年,呈逐年增長態勢,尚未見到回落的兆頭。”據調查,“無論是越級上訪還是縣(市)受理的信訪中,幹群矛盾都是十分突出的。1998年邯鄲縣所受理的信訪中,關於鄉村幹部經濟問題的占30%,關於土地糾紛的占25%,關於社會治安的占17%,關於增加農民負擔和涉及計劃生育的占16%,關於企業職工工資福利問題的占12%.”[20]在江西省,1997年全省群眾來信來訪中,屬於山林、土地和水利權屬糾紛的只有72件,而與農村基層幹部相關的達1693件,居各類問題之首;1998年反映與農村幹部相關的來信來訪則上升至2096件。可見,從事件頻率及其起因方面看,信訪情況與群體性事件的變化是一致的。

信訪情況的變化,不僅表現為信訪總量及其起因的變化,而且表現為信訪方式的變化,即集體訪和越級訪增多。據統計,“近年來,群眾集體上訪一直呈發展和上升趨勢。2000年,全國31個省(市、區)縣級以上三級黨政部門受理的群眾集體上訪批次,分別比1995年上升2.8倍和2.6倍。2001年比上年又分別上升7.2%和11.7%.2000年,國家信訪局受理的群眾集體上訪批次和人次分別比上年上升36.8%和45.5%.2001年同比又分別上升36.4%和38.7%.群眾集體上訪增幅迅猛,占信訪總量和上訪總量的比例越來越大。自1993年以來,全國信訪總量一直呈上升趨勢,其中信量和個體訪的量相對比較平穩,上升幅度不大,群眾集體上訪則呈較快速度的增長。從1995-2001年全國的統計數字看,集體上訪的量(人次)已占到全國信訪總量(件、人次)的56.5%.從分年度的統計情況看,群眾集體上訪的人數占群眾上訪總人數的比例,1998年占59.8%,1999年占66.3%,2000年占71.2%,2001年占75.6%.”[21]再如天津市,從1994年起,舉報反映幹部為政不廉和幹群關係緊張的集體訪明顯增多,反映農村土地承包、經濟糾紛、征地補償、基層幹部以權謀私的集體訪也佔有一定比例。[22]再如河南社會科學院和省信訪局聯合調查組的調查發現:當前河南農村部分地區人心不穩,相當一部分群眾對縣鄉兩級政府不信任程度加大,大規模集體越級上訪事件逐年增多,1998年上半年集體上訪187批,24203人,分別比1997年同期上升33.6%和449.7%。[23]

3.對農民行動方式變化的初步分析

從上述幾節的描述可見,無論是群體性事件還是信訪事件,它們都有一個共同的邏輯起點,即矛盾與衝突均已主要表現為農民與政府(與幹部)之間的利益衝突,表現為農民為了捍衛自身的利益起而與基層政府抗爭。對自身利益的這種追求和捍衛行動,充分地顯示了他們的理性人特點。如前述豐城事件的發生,據國家財政部派員的暗訪:雖有很多原因,但“主要有少數壞人利用了農民群眾近年來收入少、負擔重的不滿情緒,煽動鬧事;同時也反映出農村和農業工作中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事件主要發生地的袁渡鎮有4.3萬人,各種人頭經費支出600多萬元,而全鎮實際稅源僅200萬元,收支缺口就要攤到人頭地畝上去。加上該鎮集資修公路又要向農民伸手,2000年需要農民負擔的稅費達852萬元,人均200元。該鎮河壟村1999年752戶3023人,稅費負擔780694.9元,總額比1998年增長14.1%,人均負擔258.25元,畝均負擔230.36元,戶均負擔1038.16元。此外,還要繳納一些名目不清的款項。農民在農業生產虧損的情況下再承擔這麼重的負擔,容易造成矛盾激化。[24]

而從事件本身的演進與農民對行動方式的選擇來看,則呈現著遞進性邏輯。從近二十余年間農民向政府表達意見和不滿的方式看,在90年代中期以前,主要是以和平性的“溝通性”方式為主,如信訪(其中又以個人訪為主),即向政府部門反映情況(溝通),以此求得問題的解決。而自90年代中期以後,他們的行動越來越帶有“迫逼性”的特點,如大規模的、情緒激烈的集體上訪,以及集體圍攻基層組織、“鬧事”的增多;與此同時,暴力圍攻、武力抗爭類的“敵視性”方式也已經出現。這表現了農民行動方式的演變趨向,即:農民如以實際行動來向政府表達自己的意見和不滿,一般地,首先會選擇和平的“溝通性”方式;然後,才會選擇“迫逼性”方式;最後,即有可能實施“敵視性”行動。筆者稱之為農民表達意見方式的“三步曲”。如今農民的行動方式已不再局限于和平的“溝通性”方式,而在向第二、第三步推進。如果說第一步屬於制度化方式,那麼,第二步、特別是第三步則已走向非制度化方式。這種變化值得警惕。

三、農民行動變化的信念基礎

筆者以為,農民對表達對政府意見方式的選擇,系以對政府權威和現行制度的信念為基礎,反映了他們對於黨和政府的信心和價值取向。換言之,他們對政府有什麼樣的信念和看法,就會採取相應的行動方式。當他們對上級黨政組織充分信任時,就往往採取“溝通性”行動。當他們對上級黨政組織的信任尚未完全喪失時,就有可能實施“迫逼性”行動。如果不再相信任何一級黨政組織,他們就有可能發生“敵視性”行動。農民行動與其信念之間的這種關係,得到各類案例的有力支持。

大河移民上訪的案例。應星對這個歷時數十年的上訪故事的精彩描述,為我們介紹了上訪者的行為與其信念之間的關係。

起初的上訪,是因為電站建起後,“把我們那個壩壩沖了。但上面那些人你不給他講(群眾受災)他就找不到(不知道)。得你去講了,反映了情況,他才曉得還有個沖刷問題。”[25]這時,上訪是“溝通性”的,即:上訪者認為只是上級不知情,如果上級知情的話,就會(或有很大可能會)來解決問題,所以要將情況反映上去(上訪)。在這裏,農民對政府是滿懷著信心的。

然而,到後來,電站移民在“鬧飯吃”的事件中開始模模糊糊地意識到:“在上訪過程中,政府雖已知道了他們的問題卻不把它當回事時”,他們便繼續採取“鬧事”的辦法。“只有鬧事是制約政府拖延、敷衍守法的有效手段。……每當移民認為政府在處理遺留問題不夠積極、又在採取拖延敷衍手法時,他們首選的行動就是這一招,而且類試不爽。”這種鬧法是移民最後的、可能是最有效的但也是最危險的手段。所以,他們必須小心翼翼地把握好“鬧事”的度,做到“踩線不越線”。[26]可見,到這時,他們還沒有完全喪失對上級黨政組織的信任,為此就實施“迫逼性”行動,如集體圍攻基層組織(上訪者曾圍攻地區專員及縣鄉幹部、“鬧事”),以引起上級重視並逼迫其解決問題。

而到最後,“也許在一次次希望與失望的交織中,至少在部分精英那裏,信任已經轉化成了策略。”[27]換言之,在對政府不再信任的情況下,他們就有可能發生“敵視性”行動,如策略化地進行抗拒,“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上訪移民行動的這“三步曲”,在其他案例中也能看到。如1993年四川仁壽縣發生的農民群體性衝突事件,起初農民也曾通過上訪等形式向縣市反映問題,未果後,農民領袖張德安則通過寫“大字報”等形式來宣傳黨的政策,最後便組織農民進行抗拒。張德安曾表示:“現在是老虎成群下山,不光咬我,還咬百姓。我只有把農民組織起來,進行自衛,正當行使黨中央、國務院賦予我們抵制5%以外不合理負擔的拒絕權。”[28]這種情況,在《嶽村政治》對湖南農民群體性事件的介紹中也能看到:在湖南,農民除了上訪、集體性宣傳政策、抗稅並集體攻擊基層政府外,還在跨地區地進行聯合,用農民的話即“聯網”。[29]2000年11月25日,陝西器休村數百農民衝擊鎮政府、打砸派出所事件的發生,即與幹部暴力收稅、農民無處講理有關。[30]

再看湖南李家灣的集體上訪案例。在這個案例中,農民對解決問題方式的爭論及其行動,也充分表明對政府的信念強烈地影響其行動方式。組織者對司法訴訟、上訪、接觸等方式的選擇,及對“用扁擔、土銃”的“鬧事”方式的放棄,正反映了其對“組織路線”的希望尤存。

1995年夏季的一個晚上,地處湘南丘陵的李家灣,全村100多人集合在曬穀坪上,他們正在議論著村集體上訴鄉政府拖欠土地征地款的事情。村民集會的目的是湊錢打官司。大家一致同意每個村民分攤25塊錢,並在上訪信上一連按下100多個手印。這是為什麼?

李家灣是個自然村,80多戶350多人,系古嶺村10個村民小組之一。集合在曬穀場上的村民,是家家戶戶派來的代表,他們集合的目的,就是要爭回被鄉政府佔用的10萬多元征地款。

此事起因於1987年本隊部分土地被一家建築單位徵用。當時,鄉政府同本隊簽定了一份土地款入股合同,將本村5.6萬元的土地徵購款轉移到了鄉政府。鄉政府用從包括李家灣村在內的各村籌集的80多萬元,加上銀行貸款,新建了一棟商業大樓。1991年經營遇到困難,鄉政府變賣了這棟大樓,得款300萬元,其中純利100多萬。按合同規定,本村應分得本利10萬元。但是鄉政府拒絕履行合同,把村民的錢挪為它用。在村民多次索要無果的情況下,村民開始了集體上訪和上訴的艱難旅程。為了告倒鄉政府,從1991到1995年,村裏花掉了3000多元的訴訟費、4000多元的上訪路費,耗盡了集體財力。一位上訪代表憤怒地說到,鄉政府的一位幹部態度惡劣,說什麼:“你們這些農民老蔸,想翻天了!去告吧,看你們能把老子怎麼樣!”。這位上訪代表繼續說:“他們鄉政府的人,不把農民當人看,佔用了我們土地款,還要罵人。我們不把官司打贏,今後怎麼抬得起頭!”聽了隊長和上訪代表的這番話,村民群眾也窩火了起來,紛紛表示要把上告上訴進行到底。在場的農民議論紛紛,對鄉政府的橫蠻無理表示了強烈的不滿。有的農民埋怨:“他鄉政府連法院的判決都敢不理,是不是暗中串通一氣了。”有的農民在鼓動:“他鄉政府不講道理,我用扁擔、土銃去講理。”還有的農民在開導:“算了,他鄉政府騙了我們一回,騙不了第二回,就算買個教訓。”農民的這些議論表明,如果最終感到走“組織路線”徒勞無益的話,就不會再指望黨和政府主持正義。

但上訪的組織者不想走極端,不願意為了這件事情為難鄉政府。他們說,1997年,部分村民想乘香港回歸之機“鬧事”,被村幹部勸解了。要想最終解決問題,還是應該通過政府組織,走“組織路線”為上策,“要相信群眾相信黨”。但是他們現在很為難。因為1996年,法院已經改判他們勝訴,可是法院判決執行不了,法院拿鄉政府也沒有什麼辦法。他們便請人撰寫了一份報告,請求市領導出面主持正義。他們把這個報告複印了若干份,分別送到市里的各級領導手中。也許,這個報告發揮了作用,市委領導指示鄉政府務必把錢退還農民,防止事態朝不利的方向發展。由此,李家灣每戶村民分到了1000多塊錢。事態得以平息。[31]

上述這些案例表明了農民集體行為方式的變化,而下一案例則反映:一個試圖通過溝通性方式來解決問題的農民,一旦陷於絕望後也可能鋌而走險,走上暴力犯罪。不過,與集體性行動不同的是,這種個體性行為者最後雖然對上級政府的信念仍未喪失,但在感到通過正常方式無法解決的情況下,也會“以命相逼”,走上極端的“迫逼性”方式,如胡文海希望能以“死人的方式”來解決問題、並查辦該案。

胡文海案例。據《南風窗》記者的採訪調查,2001年10月26日晚﹐在山西晉中市榆次區烏金山鎮大峪口村﹐一個有著300多戶人家、1000多口人、村裏和附近有很多煤礦的村莊﹐發生了一起特大持槍惡性殺人致14人死亡案﹐9戶人家的8男6女被殺﹐3人重傷。血案之殘酷令人震驚。兇犯胡文海在作法庭陳述時交代:

“2001年1月份,通過查帳,我看見這幾年他們(村幹部們與企業主)大致貪了500多萬元,想通過正當渠道告他們。”

證據在手後,他就挨家挨戶地跑,共徵集到大峪口村121名黨員、幹部和村民的簽名,然後開始了長達8個月的舉報。最早找到的是鎮負責紀檢的崔副書記。崔副書記說過兩天再去查,但卻一直不查。於是,胡文海開始越級上訪,從鎮、區、市一直到省,他循著公安、紀委兩條途徑逐級舉報。結果,8個月過去,他告了個沒結果。無論胡文海舉報到哪里,那些舉報材料最後都被批到兩個部門處理:一是鎮紀委,二是榆次區公安局經偵大隊。鎮主管紀檢的崔副書記對他叫嚷:“你就是告到中紀委,我崔某不給你辦手續,你也沒辦法!”而區公安局經偵大隊的大隊長則以“沒有辦案經費”搪塞胡文海。胡提出自己可墊支辦案經費,該大隊長又以“人員也不夠”來敷衍。

在舉報無門、屢屢“碰灰”後,胡文海決心要用一種最古老、最血腥、最恐怖的手段來了結一切恩怨和糾紛。“4年來,我和村民多次向有關部門檢舉反映都石沉大海,一些官老爺給盡了我們冷漠與白眼。我們到哪里去說理呢?誰又為我們做主呢?我只有以暴制暴了。我只能自己來維護老百姓的利益了。我不能讓這些蛀蟲們再欺壓人了……實際上我每年的(炒股)收入都有四五萬,我完全可以不管這些事。但是,我不能。我的良心告訴我不能這樣做,我不能對此置之度外。我知道我將死去。如果我的死能夠引起官老爺們的注意,能夠查辦了那些貪官污吏,我將死而無憾……。”[32]

實際上,農民行動的這種信念基礎不僅體現在當今的中國農村,在東南亞農民中也同樣存在。斯科特在研究東南亞農民的反叛中,向我們介紹了相似的事件演變過程。他寫道:

農民表達意見和不滿的行動,最初往往採取群眾直接向當局陳述納稅苦情的形式。這些集會的形式和內容都是傳統的,並在表面上顯得平和。他們在得到將把他們的請求轉報上級當局的許諾後就會散去。但由於農民的經濟出境繼續惡化,且由於減稅似乎遙不可及,他們便轉而訴諸直接的暴力行動,直接向村莊或地區公署進發,將公署及其所有記錄一同摧毀。騷動從符合儒家傳統的溫和的情願轉變為無政府主義的暴動。這是一場絕望的造反,農民除了抵抗幾乎沒有別的選擇。[33]

在上述東南亞案例中,農民起初對政府當局並未絕望,因而採取的是傳統的請願、陳情等形式,只是在絕望後,才採取了暴亂的方式。由此,和平的行動者變成了無政府主義的暴亂者。很顯然,這種轉變是以農民對政府的信念與期望的變化為前提的。

四、結論

從近二十余年間農民向政府表達意見和不滿的方式看,呈現出“三步曲”的特點:在90年代中期以前,主要以和平性的“溝通性”方式為主,而自90年代中期以後,他們的行動越來越帶有“迫逼性”的特點,與此同時,“敵視性”方式也已經出現。如今農民的行動方式已不再局限于和平的“溝通性”方式,而在向第二、第三步推進。農民對表達對政府意見方式的選擇,反映了他們對於政府的信心和價值取向的變化。當他們對上級黨政組織充分信任時,就往往採取“溝通性”行動。而當他們對上級黨政組織的信任尚未完全喪失時,就有可能實施“迫逼性”行動。如果不再相信任何一級黨政組織,他們就有可能發生“敵視性”行動。對已經並正在發生的這種變化,不可不未雨綢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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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曾在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學院、中山大學政治學與公共管理學院聯合主辦的《轉型中的中國政治與政治學發展國際學術研討會》(2002.7.北京)上發表,並在香港中文大學中國研究服務中心作過演講,先後得到李連江、趙樹凱、郭正林、景躍進、鍾揚、熊景明、陳峰、溫銳、田成有、於建嶸等先生的指點或教正。本文的資料主要受益於中國研究服務中心的豐富館藏。對於這些幫助,特別是對香港浸會大學和香港中文大學中國研究服務中心對筆者訪問研究的邀請,在此一併表示誠摯的感謝。

[]2001年12月在國內一次學術研討會期間,筆者向國內一位著名的農村問題專家訪談當下的農村問題時,他即發表了這樣的看法。
[]蕭功秦,《中國社會各階層的政治態度與前景展望》,北京:《戰略與管理》,1998年第5期。
[]肖唐鏢,《把農村改革、發展與穩定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烏魯木齊:“全國部分省市政策研究室調研工作研討會”論文,1997年9月。
[]如1999年第4期對“農村穩定問題”的調查(第8-23頁),當年第8期對“農村惡勢力問題的調查”(第40-52頁),2000年第2期對“農民領袖”的調查(第8-31頁),2001年第5期對“打黑除惡”的報告(第4-21頁),2002年第1期對“農村征地矛盾”的報導(第4-20頁)。
[]中組部黨建所課題組,《中國調查報告》,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01年;或北京:《馬克思主義與現實》2001年第2期。
[]“群體性事件研究專輯”,載北京:《中國行政管理》2002年增刊,第2頁。值得注意的是,中央政法委研究室所組織的調查與此結論一致,詳見《維護社會穩定調研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版。
[]如李連江、歐博文的《當代中國農民的依法抗爭》(載吳國光編:《九七效應》,香港:太平洋世紀研究所1997年版,第141-169頁)、方江山的《非制度政治參與:以轉型期中國農民為物件的分析》(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白沙洲的《中國二等公民:當代農民考察報告》(香港:明鏡出版社2001年版)。
[]如於建嶸《利益、權威和秩序——對村民對抗基層政府的群體性事件的分析》(北京:《中國農村觀察》2000年第4期),郭正林《當代中國農民的集體維權行動》(香港:《香港社會科學學報》2001年第19期,第115—133頁)。
[]James C.Sccot,Weapons of the weak.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1985.PP29—34.
[]李連江、歐博文(O ‘Brien
),《當代中國農民的依法抗爭》,載吳國光編:《九七效應》,香港:太平洋世紀研究所1997年版。
[11]正如有人所承認,“可惜的是,(對農村穩定狀況)可供分析的材料極為缺乏,比如,農村不同歷史時期不穩定情況比較;什麼時候不穩定事件比較頻繁,不穩定程度如何;農村不同職業、年齡、性別的不穩定情況;不同地域經濟、生產、生活、文化的不穩定情況等等。這些幾乎沒有系統的材料和可靠的資料。”孫津,《中國農村穩定與否的因素分析》,廣州:《東方文化》1999年第5期。
[12]前引肖唐鏢文,1997年9月。
[13]丁國光,《解決農民增收減負問題已刻不容緩——江西豐城“8.16”事件調查》,載張佑才主編《財稅改革縱論》,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1版,第433-436頁。
[14]中組部黨建所課題組的調查也反映了這種情況,詳參前引文。
[15]中央政法委員會研究室編,《維護社會穩定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1頁。
[16]公安部第四研究所“群體性事件”課題組,《我國發生群體性事件的調查與思考》,載人民日報總編室《內部參閱》2001年8月10日,第31期。
[17]《從化縣信訪簡志》,1989年印,第28頁。
[18]《從化縣信訪簡志》,1989年印,第28頁。
[19]《天津通志:信訪志》,天津:天津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123頁。
[20]王義豪,《論農村社會矛盾結構對農村分層的影響》,上海:《社會學》2000年第1期,第31頁。
[21]中國行政管理學會課題組,《群體性突發事件研究專輯。第五章維護社會穩定中的信訪工作》,載《中國行政管理》2002年增刊。
[22]《天津通志:信訪志》,天津:天津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182、185頁。
[23]河南省社會科學院、河南省信訪局聯合調查組,《關於當前農村社會穩定問題的調查》,北京:《調研世界》1999年第1期。
[24]前引丁國光文,第433-436頁。
[25]應星,《大河移民上訪的故事》,北京:三聯書店2001年版,第40頁。
[26]前引應星書,第373-375頁。
[27]前引應星書,第408頁。
[28]見龔志偉,《警鐘,已經敲響——四川仁壽農民“暴動”始末》,載北京:中央人民廣播電臺《內參》1993年第20期。有關張德安的情況,還可見西烏拉帕,《政策和法律是農民的保護神——農民張德安的減負實踐與思考》,載北京:《中國改革(農村版)》2001年第1期,第6—7頁。
[29]於建嶸,《嶽村政治》,北京:商務印書館2001年版,第557頁。
[30]詳見馬銀錄,《向農民道歉》,西安:西北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或《中國青年報》2002年9月25日的介紹。
[31]郭正林,《當代中國農民的集體維權行動》,香港:《香港社會科學學報》第19期,2001年春/夏季號,第115-133頁。
[32]石破、劉志明,《連殺14人只為“除貪官”?》,轉自《北大三角地》網站,2002年2月27日。
[33]斯科特,《農民的道義經濟學:東南亞的反叛與生存》,南京:譯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160-161、174、175、182-190頁。

本文刊於《二十一世紀》(香港)2003年4月號(第2期),第51-60頁。

(作者地址:330003中國南昌市江西行政學院政治學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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