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22日訊】19日下午,中國音樂學院黎英海教授、中央音樂學院田聯韜教授、中央民族大學呂紹恩教授等一批音樂界知名人士呼吁加強對民間藝術的保護,并盡快制定《民間藝術著作權保護法》。這些音樂家發出呼吁的背景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烏蘇里船歌》的終審宣判。
據中華网12月22日報道,12月17日,北京市高法終審維持了二中院的一審判決,這表明郭頌對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選入《亞太地區音樂教材》的《烏蘇里船歌》只是改編者,而非作曲者,這首民歌的真正作曲者是全體赫哲族人民。至此,這起歷時3年的我國首例民間藝術作品著作權案正式落下帷幕。
据了解,1999年11月2日,央視直播“99南宁國際民歌藝術節”時,主持人在郭頌演唱完《烏蘇里船歌》后說這首歌為郭頌創作而不是赫哲族民歌,而郭頌也在出版物上把自己署名為作曲。此事讓把郭頌當做赫哲族“名譽漁民”的黑龍江饒河縣四排赫哲族鄉政府在感情上受到傷害。他們認為,《烏蘇里船歌》是郭頌由赫哲族民歌《想情郎》和《狩獵的哥哥回來了》改編而成,而非作曲,《烏蘇里船歌》應該是赫哲族的民歌。
一審期間,郭頌与赫哲族鄉政府同意委托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對《烏蘇里船歌》進行鑒定,專家的鑒定意見是:郭頌只是改編者。去年12月27日,二中院一審判決郭頌以任何形式使用《烏蘇里船歌》時,都應當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間曲調改編”。
据了解,在此案終審后的專家座談會上,田聯韜等專家指出,民間藝術是全民所有的,著作權歸全民所有,不能被個人所占有。但是,我國許多音樂界人士到民間采風后,把民間藝術進行改編后就以自己創作的形式出現。“作曲”与“編曲”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影響卻大不相同。首先,如果個人擁有了民間藝術的著作權,其他人再改編民間藝術,就要征求這個人的同意并付費,否則就是侵犯了他的著作權。其次,“作曲”和“編曲”在稿酬和版稅上相差數倍。專家們認為,《烏蘇里船歌》的終審判決表明,民間文藝作品是公共產品,是多年錘煉集體創作而成,但不等于它們的著作權不受保護。此案的判決將直接推動我國“民間藝術作品保護”的立法進程。(北京晚報)(//www.dajiyuan.com)
《烏蘇里船歌》案終審判決 郭頌敗訴歌屬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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