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15日訊】 (亞洲時報在線林綺慧12月15日報道)香港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真可說是士別三日,刮目相看。還不過個多月前,終審法院5名終審法官推翻他鍥而不捨起訴的一宗芝麻綠豆案件;個多月後,江專員彷似脫胎換骨地向公眾宣揚“表面證據雖然成立,但達致合理的定罪機會不存在,便不能起訴”的道理。
江樂士在15日宣佈不起訴前財政司司長梁錦松在加稅前買車,涉嫌觸犯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他指表面證據雖然成立,但達致合理的定罪機會不存在。同一位江樂士若果一直堅守這一套理念,個多月前就不必站在5名終審法官面前,聽取推翻他起訴另一宗案件的判詞。
事緣一名稅務局職員李民偉(譯音Li Man Wai),2000年11月7日以職權之便進入內部電腦,翻查不屬於其工作範圍的朋友個人資料,記下其姓名及身份證號碼,然後根據這些資料為該名朋友申請成為世界野生動物基金會會員,李民偉用自己信用卡繳付有關登記款項。
李民偉因此被律政司起訴,控罪指他不誠實取得利益。案件先在裁判法院審理,裁判官裁定被告李民偉罪名不成。法官指被告確有進入電腦取得他人個人資料,但並無不誠實取得利益,並指這宗案件不屬刑事事件,又指出被告在受審期間,仍受聘於稅務局,暗示其實小事而已。
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對判決不滿,引用裁判司條例,到最高法院原訟庭上訴,要求將案件發還重,並要求裁定被告李民偉罪名成立及判罰。原訟庭判律政司得直發還裁判法院重審,裁判官依循指示裁定李民偉有罪及罰款1,000元。
李民偉提出上訴,案件於 2003年11月6日在終審庭宣判,江樂士親自帶同2名同事代表律政司出庭答辯。5名終審法官一致裁定,最高法院原訟庭的介入行為是不恰當,撤銷李民偉的控罪及判罰。
江樂士一點也不放寬對付一宗明顯地不涉利益的案件,但在明顯地涉及利益的梁錦松買車事件上,既承認表面證據成立,仍不起訴梁錦松,其態度有天淵之別。
梁錦松買車事件由江樂士決定是否提出起訴,而不是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主要因梁愛詩與梁錦松相識,梁愛詩為了避嫌,授權江樂士處理這宗案件。梁愛詩的做法可說是汲取數年前胡仙案的經驗,胡仙案中律政司不起訴胡仙,被外界質疑這是因胡仙與行政長官董建華和梁愛詩的朋友關係,所以梁愛詩偏私而不對胡仙作出起訴。
律政司更特別召開記者會向公眾解釋不起訴梁錦松的理據,及作出決定的經過,但事件似乎越描越黑,引出更多新疑問。
首先,負責調查梁錦松有否觸犯公職人員行為不當行為的廉政公署,7月15日向律政司提交報告,梁錦松亦在當日向董建華提出辭職,獲得接納並即時生效,實在令人懷疑這種 “巧合”。
外界普遍認為梁錦松在報告提交當日辭職,是因為自知報告已有證據,及極可能被起訴,所以提出自動請辭避免尷尬。江樂士15日在記者會表示,廉署報告所調查的指控,主要是“在公職中行為不當”的罪名,而且表面證據成立。若梁錦松當日提出辭職,是基於預先知道報告內容而作出這項決定,廉署多年來的獨立形象,便難免受人質疑。
江樂士獲授權處理這次事件,他在本月9日已有不起訴梁錦松的決定,為何要待1星期後的15日才向外公佈?作為律政司之首梁愛詩的確需要知道有關決定,及閱讀有關文件,但是否需要1星期的時間?在這個星期內梁愛詩曾否考慮什麼其他因素?這些問題,在記者會及梁愛詩所表的聲明中,都未有作出交待。
江樂士在記者會上透露,在廉署7月15日完成及向律政司提交調查報告,律政司司長指示廉署作進一步調查,廉署於8月20日向律政司提交補充報告。期間,梁錦松的代表律師在7月31日,向刑事檢控專員提交陳述書自辯,聲稱當局若考慮有關陳述點後,提出檢控是不恰當的。
若傳媒在梁錦松買車事件上作廣泛報道及評論,有妨礙司法之嫌。那梁錦松代表律師,不是將陳述書交給負責調查的廉署,而直接交給決定是否提出起訴的刑事檢控專員,更加是干預司法的行為。
律政司在表面證據成立下,仍不起訴梁錦松,不只再次令人想起胡仙案,更使人關注律政司處理案件時,提出起訴的準則。(//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