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10日訊】1998年9月4日的《南方周末》報道了山東泰安一個駭人听聞的案例:以當地派出所所長為首的一幫民警刑訊逼供,致人死命之后竟然埋尸滅跡。這些公安人員令人發指的野蠻行徑,比起中世紀的殘暴來有過之而無不及,讓人難以相信是在20世紀末的社會主義中國發生的。司法机构的腐敗是社會腐敗一個最明顯的象征。司法机构本來應該是社會正義的代表,然而當它蛻化為正義的對立面時,民眾將對整個國家机构喪失起碼的信任。
1994年10月8日,張現春、張桂榮夫婦途經泰安市泰山區徐家樓鄉大白峪村時,被誤認為是偷自行車的小偷而抓進了徐家樓派出所。一進審訊室,警察就用鐵棍、電警棍輪流毆打兩人。張桂榮親眼看見丈夫被打得滿地打滾,一聲聲死去活來地慘叫。審訊張桂榮的是派出所所長馬洪慶,他把電警棍開得冒著火花,電擊得張桂榮嗷嗷直叫。他還十分下流地電擊張的乳房和下身,把張踹倒在地用腳踩大腿根部。痛苦、恐懼、羞辱使這位32歲的普通農婦搗蒜似地向馬洪慶磕頭求饒,但馬洪慶依然殘忍地大打出手。第二天早晨,警察故意放松看管,讓張桂榮逃走。張家上門詢問儿子的情況,派出所的回答是:你儿子跑掉了。從此,張現春生不見人、死不見尸。
原來,當天派出所所張馬洪慶、指導員張亞成、聯防隊員張某和段某對張現春進行了持續6小時的殘酷拷打。因為張現春拒不承認偷了自行車,所以他們又將張帶到院子里練摔跤,輪番摔打。馬洪慶一伙摔累了,又強迫也是被抓到派出所來的村民邵某繼續摔打。邵某剛剛被馬毒打過,看到張現春的慘狀,心有余悸。馬狠狠地踢了邵一下,逼迫他下手。晚11點,張昏死過去。值班民警宋某將張送到鄉衛生院,醫生發現張瞳孔放大,判斷是顱腦外傷,建議送市中心醫院搶救。馬洪慶、張亞成一伙赶到醫院,從醫生處得知救活的希望很小,害怕張死在醫院里,罪責難逃,便編造理由將張強行從醫院里拉出,送到馬的同學在郊區開的非法診所。在不具備搶救條件的個體診所,張現春于上午9時死亡。馬洪慶為逃避罪責,在离派出所不遠處選了一個大坑,先將張的尸體埋進去,然后安排20多名聯防隊員,以上級檢查衛生為名,命令他們將這個2米深、30余平方米的大坑填平。張現春的冤魂就這樣深深地被埋在了地下。
案發之后,披著警服的歹徒們被送上了法庭,等待他們的是怎樣的審判呢?人們拭目以待。泰山區公安分局向受害人張桂榮賠償18万人民幣。然而,她相親相愛的丈夫再也不能复生了。《南方周末》在報道的標題中,有這樣的一句話“蒼天有眼,他們的罪行暴露于蒼天之下”。我對這种說法很不以為然。什么是蒼天?我們難道寄希望于看不見、摸不著的“蒼天”來主持正義?作為現代社會的公民,不應該對“蒼天”念念不忘。蒼天是靠不住的,蒼天有“眼”的時候畢竟是少數,蒼天所看到的罪惡也是少數,而蒼天又有多少沒有睜開“眼”的時候呢?沒有被蒼天看到的罪惡又有多少呢?与其把正義的裁判權賦予蒼天,不如切切實實地進行法制的建設。蒼天是保護不了我們的,從包青天的時代就是如此,今天也一樣。中國人民的“蒼天夢”做了多少年,至今還沒有做完。其實,能夠保護我們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的,是一整套健全的現代法律制度。制度不健全,執法者沒有受到應有的監督,自然會為所欲為,“我是警察我怕誰”成為執法人員的口頭禪。一旦警察們認同“我是警察我怕誰”的觀念,公民的權利就毫無保障地被擁有權力的人粗暴地踐踏。依靠所謂的“蒼天”,還是人治時代善良的幻想;只有依靠現代的法律机制,才能使我們走上真正的法治之路。關鍵在于,使警察有所“怕”——警察本身也應當受法律的約束,法律應當成為讓他們“怕”的東西。可惜的是,如今的警察根本就不怕法律,因為法律掌握在他們手上,而不是掌握在所有公民的手上。
1998年7月17日的《中國青年報》報道了哈爾濱市呼蘭縣許堡派出所借“掃黃”為名,非法拘禁100多個村民,榨取15.7万元的惡性事件。呼蘭縣是天才女作家蕭紅曾經生活過的地方,看到這個名字,我就想起了蕭紅的名作《呼蘭河傳》。本來這是一個讓我仰慕的地方,但看到報紙后,我被震惊了:怎么還有這樣的派出所、這樣的執法者?他們跟舊社會的東北土匪有什么區別呢?他們比土匪還要卑鄙無恥下流,土匪是明火執仗、明槍明刀地搶劫、綁票,而派出所則是借用正義的名義和國家的力量來搜刮民財。這是對正義、對國家最大的侮辱。長此以往,如何使人民對國家、對法律產生信任感?國家權力机關的土匪化,是一個現代文明社會最不能容忍的現象。這些執法者將無辜的村民當作“嫖客”和“賣淫女”,成群結隊地栓在一起強迫跑步示眾。不消說他們抓的是無辜的村民,即使是嫖客和賣淫女,難道就能夠任意侮辱嗎?妓女和嫖客也有他們應當受到尊重的基本人權。
記者在采訪派出所所長付文廣時,這個有警齡16年的警官說,自己錯了,對不起党多年的培養。可是說到具體錯在那里時,他卻啞口無言。他想了半天說:“為什么抓人,我也說不清。要說錯,就是輕信了民警的報告,定性不准。”至于罰款的標准,付文廣則說:“所里經費緊張,就想多罰點還帳。誰罰多,誰罰少,也沒有具體的標准,富的人家多罰點,窮的人家少罰點,討价還价都通過辦案的民警進行。”言下之意,他還慈悲為怀,頗有關怀窮人的好心,這跟古代殺富濟貧的俠客倒還一脈相承。有16年警齡的警官,居然是這么樣一個法盲,真是令人啼笑皆非。事發以后,該派出所居然還通過縣委宣傳部新聞科某科長編造自我表揚的稿件,到党報上發表,并且以此來威脅上訪的群眾。
以上兩個典型案例說明,當今中國由人治社會向法治社會轉型是一件極其迫切的事情。當警察們都認為“我是警察我怕誰”理所當然的時候,法律也就成了執法者手中的玩物。說警察素質低、說人民素質低,都只是看到了表面的問題,更加重要的是,在全社會根植起一种真正的“法”的精神,一种“我們都是公民,我們都應該遵守法律”的精神。現在,人們很喜歡談論“愛國主義”,我卻認為,如果國家的法律不能有效地保障公民的權利,那么“愛國主義”只能是空中樓閣。正如法國思想家托克維爾在他的名著《論美國的民主》一書中所說:“法律不能重新點燃已經熄滅的信仰,但能使人民關心自己國家的命運。法律能夠喚醒和指導人們心中模糊存在的愛國本能,而在把這种本能与思想、激情与日常習慣結合起來時,它就會成為一种自覺的和持久的感情,……每一代人在一個國家出生時,是作為行將掌握立法工作的新人而出現的。”在中國,我們需要做的是,樹立“天大地大法最大”的觀念。對警察而言,不是“我是警察我怕誰”,而是:我是警察,我所做的一切受法律的約束;對民眾而言,不是“我是百姓,我怕警察”,而是:我不違犯法律并且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有了這樣的前提,國家才會變得可愛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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