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1日訊】[按]在一黨專制的官僚專制下,什麼樣的改革都會走樣。在民主制度下合適的改革,到專制制度下就可能不合適。本文講的問題就是證明。
——編者
2003-11-30日。
中國的一些學校目前正在搞人事制度改革,這項改革使校長有了聘任教師的權力,這項改革想達到優勝劣汰的目的。
許多人對這項改革持懷疑的態度,他們認為校長們不可能完全以客觀的標準來對待教師的去留,那些討好校長的人很可能被留下來,那些與有權勢的人有關係的教師也可能被留下來。而那些與校長關係不好的人則可能受到校長的打擊報復,以致於被迫離開學校。
目前,中國的校長們的素質並不高,針對學生的亂攤派、亂收費就是這些校長們搞起來的;所以這些校長很可能做出為了私利而損害公眾利益的事情。
這樣的事情一旦發生,一些沒有愛心的教師、一些沒有教學能力的教師就會留在學校裡,他們仰仗著與校長的特殊關係,就不怕被淘汰掉,就不會用心去研究如何提高教學質量;結果受到損害的就是廣大學生的利益、千千萬萬個家庭的利益和國家整體的教育發展水平。
積弊甚深的中國確實需要改革,但決策者在改革前應該做深入細緻的調查和研究,並在此基礎上制訂一個周密的、可行的方案;否則就不要改革,因為一次不合理的改革與不改革並沒有太大的區別。
要想使學校的人事制度改革取得良好的效果,就不能給校長太多的權力。校長不是聖人,我們憑什麼信任他?學校不是校長的私人財產,他們沒有理由處處維護學校的利益。校長跟廣大學生素不相識,他們不可能體貼學生。因此國家決不能把選擇教師的權力交給校長。
當然,學校應該有一套優勝劣汰的機制,這有利於學生的成長和國家整體教育水平的提高。這套機制大致可以是這樣的:
如何聘任教師這裡就不多說了,因為國家有教師資格考試,通過了這種考試的人就可以去做教師。
這裡著重談的是如何解聘那些不稱職的教師。我們應該設立一些標準,達不到這些標準的教師就應該被解聘。這些標準可以是:(1)不准打學生、不准罵學生、不准諷刺學生;(2)要批改學生的作業;(3)一個教師應該使自己所教的學生中的大多數的學習成績都達到及格的標準;(4)不准在學校裡從事商業活動;等等。
在選聘教師的過程中校長該做些什麼?校長就是用那些標準去衡量教師,校長要搜集原始證據去證明教師是否達到了標準的要求。如果有教師達不到標准的要求,學校有權建議自己的上級主管部門解除聘任這個教師的合同。
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門可以建立一個專門委員會,這個委員會可以由官員、專家和學生的監護人組成。當審議是否解聘一個教師的時候,這個教師應該到場;這時,委員會將學校提交的證明該教師沒達到標準要求的原始證據拿出來,教師可以對這些證據的真偽進行質疑,委員會必須在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之後,才能對一個教師的去留做出決定。委員會也可以接受其他人對教師的資格的質疑,委員會在知道了這種質疑之後,應該核實這個質疑的準確性,如果發現這個質疑是準確的,那就要召開聽證會來討論被質疑的教師的去留。
一個教師如果買通了校長,校長也可以利用各種手段來掩飾這個教師的不稱職,使這個教師免於受到委員會的審查。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門應該對這樣的校長進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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