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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總按語】11月6日。中共北京司法當局羅織罪名,非法判處中國民主黨優秀黨員,中國民主黨京津黨部負責人,1998年中國民主黨誕生以來,用生命捍衛民主黨的公開化原則,在國內黨的崗位上堅持到最後一刻的最後一位中國民主黨的公開領導人何德普8年徒刑。
下面我們公佈何德普案訴訟主要文件(缺德普的自我辯護詞。據何夫人賈建英介紹,德普在法庭辯護中大聲宣告中國民主黨無罪,宣傳中國民主黨「公心至上,服務大眾」的宗旨)。請大家仔細閱讀這些文件。特別希望海內外的法律專家憲政專家們能仔細閱讀這些文件,加以批評,使人們瞭解,為了使中國實現民主化,我們前面還有多麼長的路要走!
付可心、閻如玉兩位律師為德普的案子作了實事求是的無罪辯護。辯護得很好,引經據典,用了心力,我們深表感謝!應該說,今天的律師能夠為國家政治重犯敢於作這樣的辯護,也算是中國的進步了。對中國的任何一點進步,我們能看到。但它是千千萬萬何德普的犧牲爭取來的,不是靠幻想共產黨發善心等來的。
2003年11月6日(美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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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德普,男,46歲(1956年10月28日出生),漢族,無業,住北京市西城區朝陽庵9-1-5 號。2002年11月5 日被監視居住,2003年1 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顛覆國家政權罪,經本院批准,於同年1 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現押於北京市看守所。
被告人何德普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一案,經北京市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本院審查起訴。經依法審查,現查明:被告人何德普於1999年初至2002年11月間,先後任非法組織「中國民主黨監察委員會」主任、「中國民主黨京津黨部」負責人。自1999年3 月起,其多次以該組織負責人等名義,在互聯網多家網站上發表或簽署發佈題為《中國民主黨迎接新世紀宣言》、《就二月訪華之行致布什總統的公開信》、《中共已經在結束專制、振興中華的歷史關頭中國民主黨致中共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工潮、農運的實干家胡明君與王森》等多篇文章,煽動在中國「結束一黨專政」宣稱「建立分權制衡的民主憲政」,妄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被告人何德普後被查獲歸案。
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德普目無國法,以造謠、誹謗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之規定,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懲處。
此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檢察員張榮革代理檢察員王翠傑書記員車明珠2003年9 月22日附:1.證據目錄一份。
2.證人名單一份。
3.主要證據複印件一冊。
4.髒證物清單一份。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03)一中刑初字第2933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第一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何德普,47歲(1956年10月28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無業,住北京市西城區朝陽庵9-1-5 號。因涉嫌犯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02年11月4 日被拘傳,同年11月5 日被監視居住,2003年1 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 月31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北京市看守所。
辯護人閻如玉,北京市吳欒趙閻律師事務所律師辯護人付可心,北京市理格豐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京檢分刑訴字(2003)第140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德普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03年9 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北京市第一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榮革、代理檢察員王翠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何德普及其辯護人閻如玉、付可心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何德普於1999年初至2002年11月間,先後任非法組織「中國民主黨監察委員會」主任、「中國民主黨京津黨部」負責人。自1999年3 月初,其多次以該組織負責人等名義,在互聯網多家網站發表或簽署發佈題為《中國民主黨迎接新世紀宣言》、》、《就二月訪華之行致布什總統的公開信》、《中共已經在結束專制、振興中華的歷史關頭中國民主黨致中共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工潮、農運的實干家胡明君與王森》等多篇文章,煽動在中國「結束一黨專政」宣稱「建立分權制衡的民主憲政」,妄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何德普犯罪的證人證言、書證、鑑定結論等證據,認定被告人何德普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何德普在法庭審理中否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何德普德辯護律師付可心認為,起訴書對何德普的指控無事實依據,沒有證據支持,不能成立;何德普參加民主黨、以中國民主黨負責人名義發表或簽署發佈文章,不構成罪。被告人何德普德辯護律師閻如玉認為,何德普的「中國民主黨員」的身份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不存在必然聯繫;起訴書指控何德普「發表」、「簽署」文章的證據不足,何德普沒有從事「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活動。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何德普於1999年初至2002年11月間,先後任非法組織「中國民主黨監察委員會」、中國民主黨京津黨部「負責人。其間,被告人何德普多次在互聯網多家網站發表或簽署發佈題為《中國民主黨迎接新世紀宣言》、》、《就二月訪華之行致布什總統的公開信》、《中共已經在結束專制、振興中華的歷史關頭中國民主黨致中共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工潮、農運的實干家胡明君與王森》等多篇文章,散佈刪除我國《憲法》中的」四項基本原則「、」共產黨的本質是講專制「、」中共如果不放棄馬列和一黨專政,就只能是中共亡,中華興的結局「、要」結束一黨專政「、」建立真正分權制衡的民主憲政「等言論,誹謗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政治制度和政黨制度,誣蔑無產階級專政理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法庭舉證、質證的證據在案事實,本院予以確認:1 、證人查建國的證言證明:他與何德普、高洪明、王志新均是北京地區民主黨成員,他曾將何德普所寫「中國北京獨立參選人大代表100 天紀實」的文章編入《民主黨資料彙編》中。
2 、證人高洪明的證言證明:中國民主黨聯合總部是1999年2 月6 日由他和查建國召集,有何德普、王志新、陳忠和幾個人組織成立的。聯合總部下設執委會和監委會,建委會有何德普、王志新等人。
3 、證人楊建利的證言證明:他是「議報」的社長,他通過網上的消息知道何德普是中國民主黨北京地區負責人。何德普曾以「中國民主黨京津地區負責人」的名義在「議報」發表文章。何德普代表所在那個組織發表聲明時才這樣署名,如果何德普自己寫的文章,代表個人見解就屬自己的名字。投稿人向主編的電子信箱發郵件,將文章發到他們的信箱,他們在將文章刊登在「議報」上。何德普給「議報」投過一、二篇稿,寫的是「民運」這方面的文章。何德普給網站投稿是為了通過網絡傳播,讓更多的人知曉他的政治主張。
4 、證人王建軍的證言證明:他在互聯網上看見何德普以民主黨京津黨部負責人的名義發表文章,才知道他是負責人。
5 、證人馬強的證言證明:「民主黨」京津黨部負責人一開始是徐文立,後來是查建國、高洪明,再後來應該是何德普代表「民主黨」說話多一點,應該負責一方面的事情。何德普做負責人是大家共同默認的,不是任命的。何德普在京津黨部裡還任過監委會主任。別人要以民主黨京津黨部發表文章一般會跟何德普打招呼。
6 、北京市公安局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出具的網監簽字《2002》117 號鑑定結論證明:何德普的白色Envisin 電腦主機C 盤內有署名分別為「何德普」、「中國民主黨北京、天津黨部負責人何德普」的《工潮、農運的實干家為民主黨人胡明君、王森而作》、《就二月訪華之行之布什總統的公開信》、《抗議國家安全局秘密綁架意義人士楊子立》等文章;起獲的軟盤中,有署名分別為「(北京)何德普」、「中國民主黨北京、天津黨部」的《抗議中共對民主黨人的政治迫害》、《中共已經在結束專制、振興中華德歷史關頭中國民主黨致中共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等文章。起獲的一張光盤中有《中國民主黨北京臨時負責人何德普致美國總統布什的信》等文章。
7 、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檢查處出具的網監鑒字(2003)51號鑑定結論證明:何德普的白色Envision電腦主機E 盤內有《自由選舉的旗幟在台灣上空高高飄揚》、《罪惡的子彈與憤怒的呼喊》、《就二月訪華之行之布什總統的公開信》、《中國民主黨迎接新世紀宣言》、《中共不能以召開16大為由侵犯公民的自由權》等文章,包括上述文章的「文件」創建時間分別從1999年1 月5 日至2002年10月19日。
8 、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檢查處出具的網監鑒字(2002)131 號(2003)49號證明材料證明:在監控中發現1999年5 月26日至2002年11月7 日期間,何德普分別在《民主論壇、《聯總網站》、《議報》、《中國民主黨聯合總部之聲》、《中國事務》等網站發表著名《罪惡的子彈與憤怒的吶喊八九「六、四」血案片斷紀實回顧》、《中國民主黨迎接新世紀宣言》、《就二月訪華之行之布什總統的公開信》、《工潮、農運的實干家為民主黨人胡明君、王森而作》、《中共已經在結束專制、振興中華德歷史關頭中國民主黨致中共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等共計46篇。
9 、被告人何德普參與撰寫《中國民主黨迎接新世紀宣言》一文中,有「刪除四項基本原則」「公有制,只是一種烏托邦的經濟理論,只有私有制才能實現才能實現真正的民有」等內容。
被告人何德普於2002年1 月13日以中國民主黨黨部名義簽署的《就二月訪華之行之布什總統的公開信》一文中有「共產黨的本質是講專制(專政)、反民主的」「在美國的兩座世貿大樓倒塌時,中共的大小官員、國家機關的幹部、大專院校的師生、中共控制的互聯網網站都齊聲為恐怖主義喝采」中國共產黨「奉行國家恐怖主義」等內容。
被告人何德普於2002年6 月15日署名的《工潮、農運的實干家胡明君與王森》一文中,有「無論工潮和民運,每次大的事件,中共都要花錢撫一大片,打擊一小撮,找出(領導者),給予定罪」「他們用自己的言行證明了` 六。四` 中湧現出的一代優秀青年,在結束中共一黨專政的實踐中,不但會用筆,而且更注重實際操作」等內容。
被告人何德普於2002年11月5 日以中國民主黨京津黨部負責人名義與中國民主黨聯合總部常設主席王希哲簽署發佈的《中共已經在結束專制、振興中華的歷史關頭中國民主黨致中共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一文中,有「中共堅持一黨專制,與世界潮流相抗的理論基礎來自馬列主義的` 過渡時期理論`.由此派生出虐殺了無數生命的、惡名昭著的` 無產階級專政理論` 」「中共如果不放棄馬列和一黨專政,就只能是` 中共亡,中華興` 的結局」等內容。
10、北京市新聞出版局出具的京新出鑒字(2002)176 號出版物審查鑑定結論證明:北京市公安局送審的從互聯網下載的署名「何德普」的32篇文章,經審查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和《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中「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等禁止的內容,為非法出版物。
11、被告人何德普於2002年12月24日供認:2000年1 月1 日他們發表的《世紀宣言》,是他的主意,因為水平有限,他委託海外民運人士幫助撰寫這篇稿子,最後由他來定稿,定稿後又傳給海外朋友,然後以總部北京黨部負責人名義發表。後因有人說這份世紀宣言標點符號有些錯誤,他又修改了一次,2001年元旦後將修改後的宣言又重新發表一次,其實文章內容並沒有改動。他認為用國內名義發表這份宣言影響力大,讓大家知道,國內的民運人士還在活動。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德普撰寫、發佈大量文章,惡意詆譭、誣蔑、誹謗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宣傳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危害了國家安全,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且其以非法組織負責人的身份,長期利用互聯網發表煽動性文章,罪行重大,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何德普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對於被告人何德普否認犯罪的辯解及其辯護人關於何德普德行為不夠成犯罪的辯護意見,經查:根據開庭審理查明的證據,足以認定被告人何德普撰寫了大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文章,其行為危害了國家安全,符合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構成要件,故對被告人何德普德辯解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信和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何德普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現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1 月27日起至2011年1 月24日止)。
二、在案物品分別予以沒收或發還(祥見證物處理清單)。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長
劉香代理審判員
孫慶宏代理審判員
李傑
2003年11月6 日書記員殷悅書記員霍劍
證物處理清單
一、下列供犯罪所用物品及違禁品予以沒收:1 、台式電腦一台。
2 、Canon K10149打印機一台。
3 、紫光牌掃瞄儀一台。
4 、光盤4 張。
5 、電腦軟盤31張。
6 、《抗議中共對民主黨人的政治迫害》2 張。
7 、《中國民主黨章程》2 份。
8 、《中國民主黨迎接新世紀宣言》1 份。
9 、《何德普給德新社記者的信》1 張。
10、《關於廢除勞動教養的建議》1 份。
11、《中國民主黨章程(臨時)總綱》1 份。
二、下列物品發還何德普:1 、信件五封。
2 、通信錄9 張。
合議庭:考察本案監察機關的起訴書以及庭審中出示的證據,我們認為,對被告何德普犯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理由如下:
一、起訴書對被告人的指控有罪名無事實,不能成立。
起訴書對被告人犯罪事實的羅列和陳述不足250 個字,主要涉及何德普的兩個身份以及「發表」或「簽署發佈」的四篇文章的標題,據此斷定被告人「以造謠、誹謗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起訴書的邏輯是:被告人因為先後任非法組織「中國民主黨監察委員會主任」和「中國民主黨京津黨部負責人」,併發表或簽署發佈了四篇文章,所以構成了以造謠、誹謗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我們不得不指出,這種邏輯是錯誤的,因為它沒有說明:1 、被告人的上述兩個身份和以「造謠、誹謗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有甚麼聯繫?
2 、上述四篇文章的那些內容是造謠?造了甚麼謠、是甚麼性質的謠?這些「謠」怎麼就有了煽動顛覆政府的功能和效果,由此又產生了那些危害後果?
3 、這四篇文章誹謗的對象是誰?誹謗的內容又有哪些?怎麼就有了煽動顛覆政府的功能和效果,由此又產生了那些危害後果?
這三點,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相關規定,是起訴書應當載明的基本事實。該《規則》第281 條規定,起訴書應當包括的案件事實,有「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經過、動機、目的、危害後果」並應當敘述得「明晰、準確。」而本案起訴書說不出「動機」與「目的」,講不出「手段和經過」,更不能具體地說明產生了那些危害後果,即缺乏法罪構成的客觀要件。
起訴書援引《刑法》第105 條第二款,指控被告人以造謠、誹謗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顯然,此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應當是:嫌疑人從事了造謠、誹謗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上述三點起訴書應當說明而無一字涉及的內容,也正是《刑法》本身對此罪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要求。
起訴書的內容僅僅提出了被告有某種身份並曾經發表或簽署發佈了四篇文章。可是這與「以造謠誹謗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又有甚麼關係呢?眾所周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自由是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因此,在涉及到任何一個公民的言論是否觸犯法律、構成犯罪的問題上,必須以嚴肅認真的態度,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劃清造謠與事實、誹謗與批評,公民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犯罪的界限,否則,就是對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的踐踏。本案起訴書以莫須有的事實加罪被告人,我們不能同意。起訴書的指控不能成立。
二、公訴人在庭審調查中宣讀了署名何德普的五篇文章的部份內容,併進而在法庭辯論中說這些內容矛頭直指「黨和政府」,證明了何德普「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事實。對此,我們有以下兩點不得不辨:1 、公訴人在起訴書中不能明確指出何德普「造謠、誹謗」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具體內容,卻在舉證中宣讀文章的內容作為對何德普「造謠、誹謗」的證據,這豈不是說署名何德普的文章的內容既是何德普的犯罪事實的證據,這種邏輯難道不是荒謬之至?
2 、起訴書中缺乏對構成犯罪的實施要素的描述,也就使得被告人以及辯護律師無從得知被告究竟實施了那些犯罪行為,從而在客觀上剝奪了被告自我辯護的權利,同時也限制了律師依法為被告人進行辯護,勢必導致審理不公。
三、指控被告人何德普「以造謠、誹謗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沒有證據支持。
庭審中公訴人出示的證據僅限於證明:1 、被告人何德普是否具有「中國民主黨監察委員會主任」和「中國民主黨京津黨部負責人」的身份;2 、互聯網上以及何德普的電腦中有起訴書羅列的四篇文章存在。除此之外,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起訴書所羅列四篇文章造了甚麼謠、對誰進行了誹謗,更沒有證據證明這些文章具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效用,從而證明這四篇文章具有任何社會危害性。
我們注意到,在檢方出示的證據中有一份北京新聞出版局出具的《出版物審查鑑定書》。該鑑定書說:「經審查,貴處(國保總隊)送審的上述互聯網出版物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和《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中` 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 、` 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 等禁止的內容,為非法出版物。」可是,該鑑定書既沒有說明送審的32篇文章哪些內容屬於「禁止的內容」,也沒有說明這些文章反對了憲法確定的那項基本原則,散佈了甚麼謠言,更沒能說明得出鑑定結論的依據是甚麼。因此,我們有理由依據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要求鑑定人履行「依法出庭宣讀鑑定結論並回答提問」的義務,具體的回答我們的上述質疑,否則它根本不具有證明力。
四、被告人何德普參加民主黨的行為不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庭審中公訴人出示大量證據證明何德普參加了「非法組織」中國民主黨,證明該黨的前任領導已被判刑。
但,我們不得不指出:中國民主黨是不是「非法組織」、其前任領導是否被判刑與何德普是否犯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沒有關聯性,可以說毫不相關。公訴人的基本職責本應是證明被告人從事了哪些「造謠、誹謗」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但,起訴書以及庭審中公訴人除了證明被告人何德普參加民主黨、在民主黨中任職、民主黨的前任領導已被判刑以及何德普署名的文章曾經發表過,對何德普究竟造了那些謠、以何種方式誹謗了誰,從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卻既不能祥述,有無一份證據證明,這難道不是愈加之罪嗎?
五、起訴書指控何德普以中國民主黨負責人名義,發表或簽署發佈四篇文章,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於法無據,不能成立。
首先,公訴人甚至不能證明這四篇文章是何德普撰寫。
其次,公民以任何名義發表文章的行為本身不構成犯罪,除非文章有造謠、誹謗的內容並觸犯相關刑法條文。
第三,起訴書指控這四篇文章煽動「在中國結束` 一黨專政` 」,「宣稱建立分權制衡的民主憲政」,妄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不能成立。理由分述如下:1 、不論是主張「結束` 一黨專政` 」,還是「宣稱建立分權制衡的民主憲政」,都不夠趁早謠或誹謗。
2 、把「結束一黨專政」主張等同於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是錯誤的。政黨不等於政府,也不等於政權,這是政治學的常識。共產黨的領袖毛澤東早在《在陝甘寧邊區參議會的演說》中就指出:「國事是國家的公事,不是一黨一派的私事。」毛澤東的老師,共產黨革命老前輩徐特立先生在《政黨與政府》一文中專門論述:政黨本身不是權力機關,不能凌駕於群眾和政府之上。所以,「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是否有誤,應允許見仁見智,不可能強求一律;但決不能等同於顛覆國家政權,則無可爭辯,無庸置疑。
3 、共產黨歷來反對一黨專政。中共中央機關報《解放日報》1946年3 月30日社論的標題就是「一黨獨裁,遍地是災」,劉少奇作為共產黨的領袖之一曾著文《一黨專政反民主,共產黨決不搞一黨專政》如果按照起訴書的邏輯,主張結束一黨專政,就等於顛覆國家政權,人們會從中共領袖們的言論中得出甚麼樣的結論呢?
4 、起訴書說這四篇文章「宣稱建立分權制的民主憲政,」是妄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也是不能成立的。
所謂分權制衡的民主憲政,不過是一種政治主張,是一些人對中國政治改革發展方向的希望,或者說是對民主政治的設想。這與顛覆國家政權相距甚遠。「堅持改革開放」是憲法確立的基本原則之一。改革,不僅是經濟體制的改革,也包括政治體制的改革。共產黨和中國政府從來主張實施政治改革。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又重申了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和必要,公民提出政治體制改革的設想怎麼會成為犯罪呢?而民主,更是中國共產黨的一貫主張,中國共產黨就是靠民主起家,靠民主贏得民心取得勝利的。毛澤東在《新民主主義的憲政》一文中指出:「中國缺少的東西確實很多,但主要的就是少了兩件東西,一件是獨立,一件是民主。這兩件事情少了一件」,中國的事情就不好辦。憲政是甚麼?就是民主的政治。「他說:」全國人民都要有人身自由的權利、參與政治的權利和保護財產的權利。「這無疑是共產黨對全中國人民做出的莊嚴的承諾,同時也是不懈的追求。現在,起訴書把」建立分權制衡的民主憲政「的政治主張,斷定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並據以定罪,這豈不是和民主政治的精神背道而馳嗎?
綜上所述,起訴書對被告的指控既沒有事實根據,也沒有證據支持,不能成立。請合議庭審查並採納我們的意見。
何德普的辯護律師:付可心2003年10月14日
何德普的辯護律師閻如玉《關於何德普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辯護詞》
合議庭:我同意我的同事付可心律師的發言,並作如下的補充,進一步地為被告何德普辯護第一、研究全案材料,通過法庭調查,我們注意到一個並非不重要的事實:被告人何德普從不隱瞞自己的政治觀點。這是無可厚非的,公民堅持自己的政治觀點,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人們可以對他的政治觀點持否定態度,甚至是予以公開辯駁,但絕無理由可以因此而定為犯罪。
第二、關於何德普的身份。
被告人何德普一直對社會、對政府公開承認其「中國民主黨黨員」的身份,為此政府有關部門也一直與被告有聯繫有接觸,但從來無人告知被告人,政府已明令取締「中國民主黨」,從未告知若以「中國民主黨黨員」的身份參加社會活動、結交朋友,將會導致嚴重後果甚至會觸犯刑法構成犯罪。值得鄭重提出的是:警方既然在於何德普長時間聯繫的全過程中從未禁止被告人公開以「中國民主黨黨員」的身份參加社會活動、結交朋友,公訴方憑甚麼根據何德普「中國民主黨黨員」的身份二斷為犯罪呢?一個人具有甚麼樣的「身份」於有無「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之間不存在必然的聯繫。
第三、關於案中的幾篇文章。
起訴書談及的「文章」,是被告人何德普與其網友之間在政治觀點上和思想認識上的一種交流。作為被告本人,它既沒有在互聯網上公開發表「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文章,與沒有授意網友通過互聯網公開發表文章,個人之間的這種思想認識的交流,談不上「煽動」,構不成犯罪,這應屬法律常識,無可爭辯。
這裡還應著重指出:起訴書所謂的「發表」、「簽署發佈」的指控證據明顯不足,為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尤其是,控方舉不出一頁證據可以證實這些文章是由被告人何德普通過互聯網發表、發佈出去的,而這是至關重要的。至於公安部門的鑑定結論也沒有涉及被告人電腦存放的文章內容是否完全一致的問題,同樣未能證實哪幾篇文章是被告人通過互聯網「發表或簽署發佈的」,因此不能得出結論說電腦中存放的文章,等同於在互聯網上發佈出去的那些文字。儘管何德普公開承認他認同、贊成其中的幾篇文章的內容和政治觀點,並存放於其家中電腦裡,這只是其思想意識問題,根本不屬於《刑法》規定的煽動事實和煽動行為。鑒於互聯網的特點,這種在網上文章的署名可以是任意的,無法加以限制,事實上,這些署名「何德普」的文章究竟是誰撰寫的,由是誰通過何種方式在互聯網(具體網站)上發表的,至今沒有查清。刑事訴訟直接涉及公民人身自由權甚至生命權的剝奪,任何推斷和推測都不能作為刑事訴訟的證據。在沒有確鑿證據證明那幾篇文章是由何德普「發表或簽署發佈」於互聯網,而且不能得出唯一的、排除其他人發表可能的情況下,推斷認定何德普為該文章的發表者而指控其犯煽動罪是不能成立的,與不符合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的原則。「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不應成為套話。
被告人家中電腦存放「中國民主黨」的有關材料,只能證明被告人作為該黨的成員,思想認識上認同該組織的政治觀點,充其量是其個人思想認識的反映和儲存,屬於思想立場的表現而不是「煽動顛覆」的行為,與《刑法》第105 條第2 款規定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犯罪之間不存在任何關聯。如果硬將這種「整理」、「存放」、與「煽動」、「顛覆」等同,這豈不是又倒退回「思想犯罪」的歷史老路上了麼?至於有人網上發表或發佈了那些文章,在沒有根據的情況下,硬性認定就是被告人的行為,這是很不客觀的。我們主張靠證據說話,這一點應能與公訴人達成共識。
總之,我們認為:被告人何德普沒有從事「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活動,起訴書對被告人所謂犯罪事實的指控,證據不足。
以上辯護意見,敬請合議庭給予重視,並望依法予以採信。
辯護人:閻如玉200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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