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7日訊】11月1日,包括央視在內的諸多主流媒體都在新聞節目或欄目中報導了「北京取消境外人員暫住證」的消息。這裡要明確的是北京取消境外人員的暫住證,而不是所以外地人的暫住證。外地人到北京尋找就業機會,要比境外人士到北京尋找就業機會要艱難的多,而他們最擔心的是辦暫住證,為甚麼還要花錢去買。
遺憾的是,北京只是取消了境外人士的暫住證,境外人士包括已經實行「一國兩制」的香港、澳門人——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港澳同胞,而我們長期生活與工作在內地的同胞,非北京戶籍在北京停留三日以上或居住、工作者,時刻都被薄薄的一張暫住證牢牢束縛住。
對此,我無法鬆一口氣,因為北京根本不會在近期內取消針對所有外地人的暫住證政策,北京是北京人的首都,而不是外地人的首都?只要不取消暫住證制度,就無法消除人們的這個疑問。
古語說,貧窮的人身在祖國猶如身在異鄉,有錢的人身在異鄉猶如身在祖國。
這是一句泛黃的古老的詩句,在今天恰恰可以說明世間的不平等。小小一張暫住證,就可以把有錢的人和貧窮的人區別對待。有錢的人處處是祖國,也就是說處處可以享受到國民待遇;而貧窮的人,即使身在祖國,也得不到他所愛的這個國家給予的國民待遇,甚至連外國人都不如。這難道不是暫住證的「一國兩制」。
筆者早就提出過,暫住證不應該發給具有本國公民資格的人,而是應該發給那些來自異域的外國人、來自港澳台的非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戶籍制度登記的人,他們才是真正的暫住,他們的收入普遍高於我們的收入,他們有足夠的能力繳納暫住費用。
而事實上,我們現在辦理暫住證的人,都是堂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是堂堂在全國各地城鄉公安機關戶籍本上進行戶口登記的人。我們為甚麼要在自己的祖國暫住,為甚麼要在自己國家的首都因為沒有辦理暫住證而得到不公平的待遇?
1954年共和國新朝第一部憲法上被寫明的遷徙自由,是指中國人在國內享受移民自由,前朝的國民政府,依然在當時的憲法明確本國國民享受遷徙自由。遷徙自由,應該是每一個公民的基本人權,一般來說,國家保護本國公民的這個權利,除非這個國家實行的是一個失去理性的社會制度。現在,雖然現行憲法上還沒有恢復遷徙自由這一條文,但憲法上也沒有寫明公民被剝奪了遷徙自由。法不禁止即意味著准許,暫住證實行「一國兩制」將以失敗告終。既然中央領導人多次強調 「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情為民所系」,那麼所有在本國範圍內強制公民辦理或規定辦理暫住證的行為,就意味著剝奪本國公民遷徙自由的基本人權,廣大公民應給予積極抵制才是。
當前,值得表揚的是,瀋陽作為大城市已經做出了「取消暫住證」的大表率,浙江德清作為一個縣城也做出了「取消了暫住證」的小表率。農民出身的毛澤東說,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全國取消暫住證,就會像新生嬰兒報戶口由強制隨母改為自然隨父隨母一樣,本是民享的基本權利,應該早日還給公民。為人民服務,宜快不宜慢,宜早不宜遲。 @(//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