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真像不容歪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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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9日訊】 2003/11/19北京晚報以《天安門前鬧事,今天被判刑》爲題發出一則報導稱:”北京無業人員只有小學文化的葉國強曾先後因流氓,偷竊被強制勞動,盜竊被判處有期徒刑……今年5-9月間爲發泄不滿,先後到市政府及天安門地區靜坐。滋事數十次,爲造成更大影響……跳入金水河,引起……秩序嚴重混亂”。[記者邱偉、通訊員高志海報導];極盡造謠污蔑之能事、顛倒黑白。文章發表後造成極惡劣的社會影響不容我們保持沈默。

我們都是與葉國強有著相同遭遇的上訪人,對於葉國強的事情有著深切的了解,我們願以我們知道的情況和我們的切身體驗揭露新聞媒體對此事件的歪曲報導,對發表該報導的”新聞記者”表示我們的強烈的抗議!

報導稱:”…葉是無業人員”。錯!葉國強曾經有過一個溫馨的家(有房産證明、國家發給的房産證明),依靠自己的辛勤勞動在宣武區開立了一家餐館,(有國家發給的營業執照)有著固定的收入,同自己的父母過著恬靜的生活。只是由於幾個月前,宣武區政府個別腐敗官員,雇用一批流氓打手,闖進葉國強的家,摔傷了葉年已八十的老父;野蠻拆除了葉的住房;搗毀了葉家餐廳;這才使得其成爲了一名”無業人員”。報導只對其定性爲”無業人員”而對造成其無業的原因不加報導,這種無恥行徑只能用八個字來定義:”卑鄙之至,無恥之尤”。

當我們回到造成其“無業”的事件的本身來看問題時,我們不能不感到遺憾,原本一個有著正當職業的公民,在強勢的壓迫與迫害之後成爲了一個“無業”人員,而且無家可歸,媒體不追究造成其無業、無家可歸的責任,反而污蔑葉國強是無業人員,似乎其本人就是一個”波皮、無賴”這是公正的報導嗎?

報導稱:“……葉因擾亂公共場院所秩序先後3次被治安警告”。錯!我國現行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公民享有的權利,公民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他們完全有充分的理由起而主張捍衛自己的權益和利益,這也是權益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民事權利,也是作爲人的基本權利,是同任何強行剝奪人身自由的法律處罰聯繫不到一起的,在法律上不存在任何可以指責的地方。大部分被強制拆遷戶在權錢合謀者面前是屈辱地服從,極少數依法據理抗爭者都被誣衊爲”潑皮、無賴”,暴力制服以後房産被夷爲平地,已成”釘子戶”最仁慈的待遇,行政拘押,以”妨害公務罪”科以刑律,幾成規律。

人們不禁要問:爲什麽混進黨內的腐敗分子可以違法拆遷而不受處罰,而主張基本人權的上訪人員卻要受到警告這種”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是不是治安管理條例制定的本意呢?

報導稱:”……(葉)今年5—9月間……滋事數十次……”。錯!葉國強的家被強制拆除後,他被迫流落街頭(人們親眼目睹葉國強露宿街頭數十日),無奈中的葉國強走上”上訪”之路,他的上訪活動原本就是憲法賦予他的權利,而況天安門、市政府”人民來訪接待站”,……又都是公共活動場所,從來沒有上訪人員不得行走的法律規定,憑什麽不許葉國強進入呢?幾十次的”上訪”非但沒有政府人員接待,反面污蔑上訪人”滋事”?”天日昭昭,天日昭昭”!!!上訪與”滋事”是有著本質區別的,如果上訪人員都是在搞”滋事”,那麽腐敗分子大搞違憲拆遷、搶奪公民合法財産、製造冤、假、錯案使受迫害人有冤無處訴,有苦無處伸又是什麽行爲呢?”滋事”的帽子應該扣到誰的頭上更合適呢?

試想葉國強的第一次”上訪”後,問題就能得到圓滿解決,還會有以後的幾十次的重復上訪嗎?政府腐敗官員”行政不作爲”既不接待、也不答復是不是瀆職行爲?新聞記者爲什麽不予報導?上訪民衆爲維護自己的權益,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利,監督政府官員履行職責,反到成了”滋事”?這是新聞記者的職業道德所需嗎?

報導稱:”……因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先後3次被治安警告”。錯!每天在製造社會秩序混亂的不是葉國強,而是混進黨內撐握部分權力的腐敗分子!讓我們來看一個數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從1998年到2002年五年間,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共審結各類案件2960萬件平均每年不到600萬件。(見《新京報》2003/11/21第A03版);國家信訪局局長周占順披露:據調查分析,在當前群衆信訪特別是群衆集體上訪反映的問題中,80%以上反映的是改革和發展過程中的;80%以上有道理或有一定實際困難應予解決;80%以上是可以通過各級黨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決的,80%以上是基層應該解決也可以解決的問題。一句話,80%上的信訪是有道理的。人們不禁要問:這麽多人上訪是誰造成的?如果沒有那麽多的人放棄正常的生活跑去上訪,公共場所秩序豈不是要好得多?社會秩序的混亂豈不是可以避免?葉國強不過就是一個小小老百姓(他還是一位殘疾人),爲了維護自己的切身利益,被惡吏逼迫走上了”上訪”之路,他能有多大的能量去製造社會秩序的混亂呢?再則,製造社會混亂的人一定是無理取鬧的、別有用心的,葉國強身列其中嗎?引起社會上訪人員激增,社會秩序混亂的責任推在葉國強的身上?

惡吏們需要的是一種怎樣的穩定的、社會秩序呢?說穿了就是:統治者可以隨便殺人、放火、吃老百姓的肉、喝人民的血,而人民大衆只能做圍觀的看客,個個呆若木雞、麻木不仁的穩定!可是這樣的穩定是可能的嗎?從古到今、從中國到世界請問寫這篇報導的邱偉、高志海記者,你能找得出這樣穩定的例證嗎?寫到此不由想起了京劇《紅燈記》中李玉河的一段唱詞耐人尋味:”有多少苦同胞怨聲載道,鐵蹄下苦掙扎仇恨維消,春雷暴發待時機到,英勇地中國人民豈能夠伏首對屠刀!”

到市政府及天安門地區每天上訪告狀的人成千上百,按照報導記者的邏輯他們也應該是蓄意滋事的人了?爲什麽偏偏選中葉國強呢?因爲他是一位殘疾人,不具有正常人的思維能力,便於惡吏們操縱、控制。惡吏的目的就是要取殺一儆百,殺雞給猴看的效果,從而將人民依法維權的活動鎮壓下去,正所謂”項莊舞劍意在沛公”!媒體無恥甘當惡吏的幫兇,這也是我們的政府多年來施行不輟的”執法”現象,人類的最低道德底線是什麽?

報導稱:”……只有小學文化的葉國強曾先後因流氓,偷竊被強制勞動,盜竊被判處有期徒刑……”。把”風馬牛不相及”的幾件刑事案件牽扯在一起進行報導,報導者的用心是什麽呢?爲了統治者的需要,新聞記者把一個好端端的公民說成是殺人惡魔,例行公事的審判之後科以重刑,歷史上這樣的事情還少嗎?今天爲了把葉國強”搞臭”!新聞記者故伎重演,人們質問新聞記者:你們的職業道德和你們的良心跑到哪里去了?

派出所的處罰決定是否有效?公訴機關提供的處罰決定書,葉國強的簽名是”不服從”,而至今他也沒有收到真正的最後處罰。退一步說,如果處罰決定有效,那麽,已經被處罰過的葉國強此次有承擔重復責任的法律依據嗎?如果處罰的決定無效,新聞記者該不該承擔”侵犯他人隱私”、”誹謗他人的”刑事責任?

人們知道的葉國強卻是:當年在國家遭受困難的時候,在人民遭遇災害急需救助的時候他多次做出自己的貢獻。他曾爲災區民衆捐獻過衣被,爲搶救危重病人獻過血,他千方百計爲國分憂,不因自己的殘疾增加國家負擔,自籌資金開辦餐館並安排多名下崗人員就業,他爲國家增加稅收,爲社會主義事業添磚加瓦……。國家頌發給他的”獎狀”就是明證。記者的謊言不攻自破!!

報導最後稱:”……爲造成更大影響,葉國強於10月1日10時許,……跳入金水河;造成該地區秩序嚴重混亂。……”。錯!葉國強在跳入金水河之前留有遺書三封他在遺書中表明自己是受惡吏們的迫害,在無法生存的情況下才走上不歸路的;他在遺書中表達了自己對黨的無限深情,他相信黨內的腐敗分子的所作所爲是不能代表党的;他相信自己的問題遲早會正確解決的,相信政府中的”清官”是會爲他平反昭血的;他在遺書中對惡吏們違憲、違法的罪惡行徑深惡痛絕;他爲自己看不到這一天而表示惋惜,(因爲他實在堅持不下去了!)……

在”上訪”的數十天裏,人們不只一次聽到他說:”爹親娘親不如共產黨親,千好萬好不如社會主義好,沒有黨就沒有我葉國強的今天,我死也要爲捍衛黨的政策而死,爲推進中國的民主進程,爲實現中國社會真正的依法治國的事業而死,死不足惜!我要同黨內的腐敗分子鬥爭到底,需要我以死表明心志我絕不猶豫;我要死在偉大領袖毛澤東的身邊,死在他老人家的身邊是我的光榮。我爲捍衛党的榮耀而死,死得其所、雖死猶榮”。(上訪的人們都可以爲葉國強出庭作證)他還說過:”混進政府的流氓、腐敗分子搶奪公民財産、侵犯人權的罪行一定要被清算,一定會被清算的!”。子曰:”荷政猛於虎”由此可知。

事實勝於雄辯,墨寫的謊言掩不住血寫的事實。葉國強被人逼迫自殺(未遂),而絕無”製造所謂影響”的主觀故意。歪曲報導的勾當可以休亦!

當今世界是誠信原則主導的世界,體現的標誌就是透明!其含義是守法、講規則、說真話、信守承諾。而此次審判1、不通知當事人家屬參加庭審;2、不允許葉國強聘請律師;3、不報導葉國強在法庭上的講話內容;4、不讓關注此事的群衆旁聽;5、不出示葉國強提供給法庭的證據這樣的審判是合法的嗎?奉公守法民衆不懂法律程式,能不能請記者再寫一篇文章給我們介紹一下呢?

北京市市民1204人簽名
2003年11月28日星期五

轉載自網路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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