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21日訊】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大陸的法律體系逐漸完善,從毛澤東時代只有兩部法律(憲法、婚姻法),到江澤民時代「初步建立起比較完善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大陸已經走出了法律的蠻荒之地,根據官方的說法,已經「進入了依法治國的新時代」。
但是,令人不可思議的是,中國大陸的人權狀況、法制環境並沒有隨著法律體系的逐步完善而得到改變,相反,破壞法治、侵犯人權的現象層出不窮、愈演愈烈。在大陸,政府官員不遵守法律,普通百姓不相信法律,甚至連司法機關也不拿法律當回事。學者們驚呼:有法不依,成了當今中國司法之癌!
中國大陸的憲法規定,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的干涉。這就是著名的司法獨立原則。
但是,正如許多憲法條文被虛置一樣,這一條在西方法治國家被視為無比神聖的原則,在中國從來沒有被貫徹、落實過。
大陸的各級法院名義上對地方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實際上歸中共地方黨委領導,財務開支由地方政府負責,院長、法官的任免由黨委組織部考察、黨委常委決定,地方人大只是走程序發佈。地方黨委不僅直接控制了法院的人權、財權,而且設置一個專門的機構——政法委員會,直接干預案件的審判。許多有影響的案件的審判權實際上掌握在這個委員會手中。更有甚者,某些影響到地方穩定和官員政績的案件,如帶有政治色彩的案件、群體上訪案件、重大腐敗、治安案件、法輪功案件等,從立案抓人、批捕、起訴到審判,全部由政法委操縱,所謂「政法委協調,公、檢、法聯合辦案」。在這種情況下,所謂法院審判只是貫徹中共意志的一塊可笑的遮羞布。
對中共設置政法委破壞司法獨立,多年來許多專家學者提出批評和抨擊,但這種獨立的、微弱的聲音從來沒有引起中共的反省,相反,學者和媒體時時受到打壓。政法委干預司法獨立的現象沒有得到任何改變。
除了中共有組織的干預,政府、人大、政協和官員個人對司法的干預現象更是氾濫成災。大陸的政府、人大、政協都設有專管司法的副市長、副主任、副主席,這些人都有權對法院審判指手畫腳,打個電話、批個條子都能讓法院院長立馬到他的衙門來匯報。這些對法律一竅不通的領導們的任何「指示」都會使法院審判「翻雲覆雨」。所以,在中國大陸,出現一種奇特的現象,人們攤上官司,首先想到的不是找律師,而是找關係,法官們哀歎:案件一進法院門,原告被告都找人,律師法官靠邊站,院長也得等等看。
即使法院院長也不敢輕易拍板,原因是誰也不敢說當事人會最終找來那路神仙。要向長久保住自己的院長寶座,他就只能把案子壓一壓,「等等看」。
在這種情況下,案子超審限{法律規定的審理期限}、被告人被超期羈押,變成了大陸司法司空見慣的現象和無法克服的頑症。
破壞司法獨立的最大的後果是法院判決公正性的喪失。據最保守的估計,大陸法院民事、行政案件的80%,刑事案件的50%都會遭到當事人上訴, 二審法院案件堆積如山。雖然有改判的指標限制(多麼荒唐),改判率也高達30%。
有一位二審法官告訴筆者,如果嚴格的按照法律的實體和程序要求,恐怕90%的案件都要改判或發回重審!
嗚呼,哀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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