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19日訊】律師為壞人辯護,律師跟司法機關作對,律師腐蝕法官,律師騙錢。這是目前中國社會對律師的基本評價。於是,有人借用莎士比亞的話說,如果我有權力,我將幹掉所有的律師。
幹掉所有的律師是不現實的,畢竟法制社會需要這個群體的存在。但給律師執業戴上鐐銬、設點陷阱卻是現實而有必要的。
君不見立法上的鐐銬:《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九十六條規定,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須有偵查人員同意並在場監督,偵查階段律師不得調查,律師的權利僅限於瞭解案情,提供法律諮詢,在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後申請取保候審,代理申訴、控告。就是這點可憐的權利,也不會全部到位。律師申請取保候審的成功率不會超過萬分之一,律師會見不跑七次八次休想見到;至於代理申訴、控告,即是律師有這個膽量,也沒有這種可能,僅僅半個小時的會見並且是在偵查人員在場的情況下,律師如何獲取犯罪嫌疑人有冤情或偵查人員違法辦案的證據?律師憑甚麼申訴、控告?有人說,《刑事訴訟法》是寫個外國人看的,是形式上的先進,實質上的落後,甚至是79年《刑事訴訟法》的倒退。確實言之成理。
刑法第306條,律師界談虎色變的律師偽證罪,讓100多名律師鋃璫入獄。一位資深律師說,如果你要搞法律,千萬別當律師;如果你要當律師,千萬別辦刑事案件;如果你要辦刑事案件,千萬別取證;如果你要取證,千萬別取證人證言。如果這一切你都做不到,你就自己到看守所報到吧。這位老律師的話雖然偏激,但卻是實話。法庭之上,公訴人、辯護人是地位平等的,有罪無罪主要靠證據說話。但我們的制度設計卻讓公訴人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一方可以對另一方實施法律追究,這就讓律師無所適從。從邏輯上講律師取證已經毫無意義,因為如果律師所取得證據與公訴人一致,則對辯護沒有實際意義,如果不一致,則一定是偽證,因為判斷的標準是檢察官的證據,判斷的主體是檢察官,只要檢察官對證人採取措施,證人第一個推出的就是律師。 這樣的制度設計不是把律師推向火坑嗎?據說,北京的大多數律師已經罷辯,刑事辯護大幅度下降,理由就是對306條款心有餘悸,北京是首善之區,天子腳下法制健全,律師尚且縮首,我等生活在老少邊窮之地,縣委比憲法還大,律師搞刑辯替壞人說話,不是自投羅網嗎。
筆者有一位律師朋友,執業八年搞了100多起刑事辯護,十幾人無罪釋放,這麼高的成功率應該讓她聲名鵲起,但實際上她如今已經無法工作,沒有被告人家屬敢請她做律師,當地公檢法已將她列入了黑名單,有人說遲早有一天讓她進看守所。新千年開始的時候,這位才華橫溢熱愛刑辯事業的女律師不得不離開自己居住了十幾年的城市,離開了自己的丈夫和孩子到了一個陌生的城市干律師,臨行之際,丈夫要離婚,孩子要媽媽,朋友勸她別干了,她說,我不會放棄刑事辯護,如果我不替別人辯護,將來也不會有人替我辯護。今天我不做律師,遲早有一天中國會沒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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