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永忠“認罪”書

羅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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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7日訊】劉路律師按:本文原是羅永忠先生在獄中自擬的「上訴狀」,因上訴狀的正式文本已有東海一梟先生代擬呈交吉林省高院,11月2日會見羅先生時,羅將此文交由本律師,現根據羅先生意願略作改予以發表。

尊敬的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們:

本人因為在互聯網上發表不同政見的文章,被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獲罪以來,百思不解,寢食難安。面對鐵窗高牆,想到我本為爭取自由而為文,卻又因為文而失去自由。每念及此,心扉痛徹,淚飛如雨,慾辯忘言。

我是在共和國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精神的感召下,大膽思索,深入探討才觸犯當局的『法律』的,獲罪以前我對「反動文章」這一概念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處於甚麼位置一無所知,甚至不知道當今中國還有憑「反動文章」給人定罪的司法判例。雖然我現在對「反動文章」這一概念有了觸及靈魂的深刻認識,但當初為文時滿腦子全是「獨立之思想、自由之人格」的意識形態,現在因言承「罪」,實屬「過失」,全無「故意」呀。

長期以來,社會上很少有純粹以言論治罪的案例可引起警示,而且很多文革前的文字獄也都得到了平反,這使我錯誤地認為我們這個依法治國的國家不會再有因言治罪的事情發生,況且,政府也沒有相關的法律解釋給出「反動文章」的標準,這讓我撰寫文章失去了參照的依據,如今被認定為「反動文章」,定罪下獄,實屬不教而誅啊。

自古至今,理性政權的治國政策從來都是從善如流,海納百川,對異己言論,大都能寬容相待。孟夫子倡言「君視民若草芥,則民視君若寇仇。」,言詞峻急,指斥王權,他老人家也並不因此被視為「顛覆」而降罪,司馬遷將漢高祖劉邦寫成無賴小人,揭露當朝天子漢武帝「好大喜功,殘民以呈」,也並不被視為「誹謗」而身陷囹圄。何以身處依法治國時代的草民羅某在網上撰寫幾篇不入流的批評文章,瀏覽者不過區區數十人,竟獲三年實刑,外加剝奪兩年公權?

羅某出身草萊,命運多舛,父母早亡,肌體病殘,孤身一人靠經營一處不足十平米的食雜店為生,日營業額不到三十元。基層政府連本應支付我的殘疾金都從沒有付過,更不應說甚麼社保、醫保。即使這樣,我從沒因此對政府產生任何怨望、腹誹,但我不能容忍的是普遍存在於我們社會的腐敗、專制和謊話連篇、自吹自擂,我不能認同中共代表了包括我在內的「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說法,我也沒有發現中國的「先進文化」和「先進生產力」所在何處,我見到的只是腐敗公行、娼妓遍地,一方面貪官污吏聲色犬馬、燈紅酒綠,動輒貪污上千萬,另一方面貧困農民為子女上大學的學費而賣血、自盡!有司橫暴,黎民遭殃,「民怨沸騰,冤案遍地」(朱鎔基語)。這樣的社會現實讓我無法唱出「小康」、「盛世」的頌歌,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權利和做人的真誠品格和基本良知讓我拿起批判的筆。就因為這個,長春市中院竟判我三年刑期!

高院法官,我本為自由而生,為自由而活,追求自由卻喪失了三年自由,如今身陷囹圄,親人分離,高牆阻隔,團聚難期。人生能有幾個三年?病殘之軀,哪堪承受千日刑期?懇請法官秉承正義和法治,仁愛和良知,複審此案,給我公正的裁判!

羅永忠於獄中

200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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