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師談法律(六十六)

「電話通勤」者(Interstate telecommuter)的失業救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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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2日訊】時代的變遷,也給法庭提出新的問題,今天介紹的案例就是一例。
  當今在家裏通過電腦與公司聯線而不必親赴公司上班的情形,隨處可見。員工可通過電腦在不同的地方與公司聯線上班,那麼當一個在外州通過電腦與紐約州的公司聯線上班,是否在失業後,也可領取紐約州的失業救濟金呢﹖紐約最高的上訴法庭否決了該外州的員工失業救濟金申請。
  申請者Allen曾受僱於路透社美國分社,一家專門提供財經消息的新聞社。從1996年12月21日至1999年3月16日,Allen是該社的技術開發專家。在受僱時,她住宿和工作都在紐約。1997年7月份,Allen因私搬去Florida,她的公司也同意通過電腦與公司聯線上班。
  Allen通過其家裏的電腦與公司主機聯線,每天在家上班,為公司的電腦系統尋找毛病,提出修改的意見。工作的內容與其在公司裡上班幾乎無異,Allen也要每週五天(星期一~星期五)在8﹕00a.m.至5﹕00p.m.,一直在家裏隨叫隨到。也要提交上班時間工作記錄,休假也要得到公司批准,生病與「遲到」或「早退」也要打電話或e-mail給公司主管。Allen還得寫出每週工作進度報告。她還要每兩週從佛州趕來公司一次。
  在1999年3月,Allen的公司想終止他們之間的由電話線上班的方式,並要求Allen來紐約公司上班,Allen拒絕了該要求,也就終止繼續為路透社上班。
  1999年5月,佛州勞工局卻告知Allen,她可能在紐約州可領取$365一週失業救濟金。於是Allen向紐約州提出了越州(Interstate)的申請表,Allen在表中填寫她的僱主紐約地址。
  1999年10月7日,紐約州勞工局的初步決定是Allen不能領取失業救濟金,因為她自1998年4月6日起就不在紐約工作。紐約州的勞工局引用勞工法(Labor Law)第511條並得出結論﹕Allen的受僱地點應是佛州。因為Allen在佛州上班工作,Allen還要為在表上填寫錯誤的資料而被要求退回已領取的失業救濟金$8,395。Allen就上訴。
  2000年2月29日,一位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在一項電話聽證會後推翻了紐約州勞工局的初步決定。該法官的意見是Allen完成的工作的職責同時在佛州和紐約州,第511條仍適用她,因為她的工作是受紐約州公司的控制和指揮,該行政法官就推翻了罰款。勞工局和僱主都上訴至失業救濟金上訴處(Unemployment Insurance Appeal Board)。
  2000年8月,失業救濟金上訴處又推翻了行政法官的決定,並維持州勞工局初步決定。該上訴處認為,Allen是在佛州上班和擁有辦公室,所以Allen不受益於勞工法第511條。但上訴局只要Allen退回在1999年5月提出越州申請領取的救濟金。
  Allen繼續上訴至紐約州中級上訴法庭,該法庭維持原判,Allen最終上訴至紐約州最高上訴法院。
  上訴法院的意見書寫道﹕失業救濟金是一種臨時性的收入,旨在幫助不是因為過錯而遭解僱的僱員生活一段時間,只要那些僱員還是願意並且有能力和準備好隨時上班。
  勞工法第511條的相關部份,定義「受僱」employment 可享受失業救濟金如下﹕工作必須是在州內或州外的,但州外的工作必須是與州內工作有關的,譬如說是臨時或正在轉移或僅僅是零星的交易。
  而且一部份的工作必須在本州操作,並且受僱人的基本操作應在本州,如果在其他州沒有基本操作,那麼服務應由本州的基地指導或控制。如果基本操作的指導或控制不在任何一州,那麼受僱人則需住在本州。
  本法庭認為第511條定出四條連續檢驗的標準﹕(1)地方化(localization);(2)操作基地位置(location of base of operation);(3)指揮或控制的來源(source of direction of control)﹔及(4)員工住址(employee’s residence)來確定僱員的整個服務是否在州內或在州外。而勞工法第511條的宗旨是要把那些既在紐約又在其他州工作的人,但其大部份的工作接觸又在紐約的僱員得到第511條的保護。
  所以最初的分析應是僱員的僱主的整個服務是否以紐約州為根據地。本案的申請者爭辯她的整個服務是在其僱主紐約州的電腦主機上實現,因此滿足地方化及操作基地位置,而她在佛州家裏只不過是敲打電腦鍵盤罷了。而失業救濟金發放處則認為申請者是在佛州為她的僱主效勞,所以她的整個服務應被定位在佛州。
  本法庭裁決第511條應被解釋為人在哪裏決定地方化(localization)。由於申請人在正常情形下是在佛州為她的僱主效勞,所以她是在佛州工作。由於本案申請人連第一個標準都沒有達到,其他的標準也就不必考慮,申請人不夠資格在紐約州申請失業救濟金。
  第511條是從統一的紐約州及其他州的「受僱」(employment)定義中推導出來。它的主要涵意有兩點﹕(1)所有個人受僱應被確定在某一州而不是被分成在幾個州,而那個人服務在被僱傭的那個州將全部承擔那個僱員的福利﹔(2)那個僱傭的州應該是那個人最有可能會失業及尋找新工作的人。失業對失業者的居處的社區的經濟衝擊最大,失業救濟金的福利多少,是由該區的生活水準而定。雖然當時立統一法的立法者,不能預測當今世界州間的「電話通勤」現象,但是把失業救濟金的發放與失業者的居住地區相連的精神仍然不變。
  至今還沒有其他州或聯邦的法庭已經把統一法應用到州間的「電話通勤」,而統一法規就是想把不同州的失業救濟法規範一下,我們認為以「居住地區」為準是最實際地把在虛約(virtual)工作環境中的州際「電話通勤」者(Interstate telecommuter)地區化。
  最後失業救濟金上訴處的要求退回由於填不實申請表而領取部份失業救濟金的決定也是正確的。上訴法庭維持原判。
  原案請見﹕In the Matter of Maxine Allen 紐約州最高上訴法庭意見書7/2/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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