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劉曉波﹕致羅永忠——健全心智對殘疾制度

劉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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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1日訊】2003年10月14日,就在中共法庭審判良心犯何德普的同一天,殘疾青年羅永忠也受到同樣不公正的審判。我熟悉何德普,卻昧于羅永忠,直到友人寄來相關資料,才大概了解其人其事。盡管,我對中共統治的邪惡早有意識,但讀了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羅永忠案刑事判決書”(2003長刑初字第252號),還是讓我再次惊詫于中共法院的愚昧。如果說,自由憲政的善待人性的政府行為,很難超出人的想象力的話,那么,獨裁制度的政府行為的邪惡程度,特別是基于內在恐懼的每一次權力痙攣,都會超出人的想象力。在此前,誰能想到:鄧小平會下令屠殺手無寸鐵的學生和市民!江澤民會用暴力專政鎮壓法輪功,用“邪教”指控為信仰定罪!

雖然中共已經廢除了臭名昭著的“反革命罪”,代之以危害國家安全的煽動罪和顛覆罪,將意識形態標准改變為國家利益標准,然而,名詞的改變僅止于名詞,實質性的定罪標准仍然是一党獨裁權力的意識形態,是厲行了數千年的文字獄傳統的登峰造極,并將這一愚昧傳統延伸至互聯网言論的新領域。

在羅永忠一案中,只有二千字的官方判決書,“反動文章”一詞出現頻率最高,居然用了21次,再加上性質相同的“反党”一詞,極端露骨的意識形態詞匯共出現22次。這就是現政權自我標榜的“依法治國”,居然連表面的言辭修飾和“惡法”形式都棄之不顧,非但沒有絲毫法律气息,反而更像是階級斗爭時期的革命大批判,恍如回到了文革時期對遇羅克等人的判決。正如羅永忠已經指出的那樣:反動文章并不是嚴謹的法律術語,判決是文革做法的因襲,根本背离了罪行法定的原則。

令我欣慰的是,羅永忠的自我辯護与中共法院的判決書形成鮮明的對比,沒有仇恨誣陷、強詞奪理,而是据實而論、据理而爭,既閃爍著個人良知的光輝,又凸現出一位普通國民的現代文明的素養——懂法用法且理性平和。而這,正是中國民間的權利意識和法治意識的覺醒的標志。比如,羅永忠的上訴書的如下段落:

——這些觀點意見是否正确有待歷史檢驗,但不論觀點正确与否,標題有無不妥,都沒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內容,原審判決也沒有一個字分析論證這些文章是如何危害國家安全如何顛覆國家政權的,卻武斷的認為上訴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沒有論證,只有結論。這是典型的上綱上線、以言治罪。

——執政党中國共產党并不是國家机關,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打倒中國共產党”的說法雖然不妥,但根本不同于顛覆國家政權,原審判決据此治罪,完全沿襲了“文革”的做法,根本背离了罪行法定的原則。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在主觀上必須有顛覆國家政權的目的,客觀上必須實施煽動的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但本案中,上訴人發表上述文章,其目的是要推動國家的民主法制進程,其行為是履行憲法賦有的言論自由權利和對國家机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并沒有違法,更构不成犯罪。如果可以以此定罪,那么,凡批評政府抨擊時弊痛斥制度性腐敗、主張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改良主義的言論,例如絕大多數网絡BBS言論,也都難逃誹謗和煽動之嫌。

——“三個代表”是一种可以探討的理論,本身還不是法律,對三個代表的討論甚至批判不應成為定罪的理由。

——上訴人撰寫的文章皆屬憲法中明文規定的言論自由范疇。言論自由當然也有其限度,當言論自由對其他利益造成了真實而非臆測的、實質而非邊緣的損害,且又沒有其他手段以避免或消除這种損害時,是可以對言論自由進行最小的必要程度的限制的,但絕不可僅因言論而被判刑。言論對治言論原則已成為世界普遍公認的原則,意謂因言論自由造成的弊端和負作用,應通過言論的自由流動以及在此過程中所迸發出的人們理性与智慧來消除。思想問題思想解決,言論問題言論解決,不允許以行動、司法對治言論。

毫無疑問,這睿智而正義的辯護,不僅是為自己,也是為言論自由和法律公正!

不必我再多費口舌,只要讀了官方的判決書和羅永忠的上訴書,相信讀者自有公論:身為殘疾的羅永忠,卻具有做人良知和健全心智;而自稱偉光正的中共政權,既無為政之德又無為政之智,施政的主要手段皆為野蠻而弱智時代的殘存物——暴力、謊言和利誘。由此,像中共的無數次文字獄審判一樣,這又是一場健全心智對制度殘疾的見證。

僅以此文,向身殘心全的羅永忠致敬,并抗議中共對羅永忠的審判。

2003年10月21日于北京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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