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0月20日訊】每年九月是中國各高校畢業生求職的金色季節,也是各種中外企業用人單位尋求理想的千裡馬的良機。對於歷經了十幾年寒窗苦讀莘莘學子而言,即將畢業,終於掌握了一技之長,馬上就要踏上一個完全嶄新的人生歷程,內心得激動和躍躍欲試是可想而知的。而對一個月收入在1000元到2000元(人民幣)的中國普通家庭來講,這將意味著從此結束了每年需支撐或借貸五千到一萬高額學費的生活,父母在心情輕之余,為自己實現了望子成龍的願而由衷的高興。對用人企業來講,又有一批新鮮血液注入人才市場。真是一件皆大歡喜的好事。
然而從北京人才市場報2003年10月6日的一篇的報導看,似乎並不讓人感到樂觀。
*被坑找工作卻當了替罪羊
北京某高校畢業生王麗(化名)按報紙上登的一則招聘廣告去某公司應聘,該公司要求她留下身份証復印件及照片後回家等通知。幾個月過去了,王麗仍沒有接到任何消息,她以為自己落選了。可沒料到,現已工作的她竟莫名其妙地成了一公司投資100萬元的“股東”,而且還被人告上法庭,並被法院一審判決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未出校門卻先摔了“跟鬥”。
北京理工大學一畢業生告訴記者:“我找工作被騙的事情太多了。去了一家單位首先要交50元報名費,卻是什麼推銷、發傳單之類的體力活。給他們賣體力還不說,工資也沒正常發。有的同學做了幾天就以不明理由被辭退了,真是沒辦法。”
專家建議:學生在打工前應先了解應聘公司的背景,事先確認用工單位是否有法人資格。在簽訂合同前應先核實公司身份:是否有工商、稅務頒發的營業執照;是否合法;是否有固定的營業場所;招工單位是否有招工權等,以免使自己處於弱勢。另外,應多學一些法律知識。這樣,在遇到困難時就不會感嘆“書到用處方恨少”了。
*被蒙合同成了“賣身契”
畢業於中央民族大學的張金嶺到北京某企業應聘, 企業以張滿意的工資,留住應聘他,然而卻有意隱瞞了關於用人單位須為職工購買社會保險條款。受雇一段時日後,張從朋友那兒打聽到社會保險事宜,便向企業負責人質疑並要求, 企業負責人解釋為,這是規定的合同,拒絕了他的請求,並稱無法更改。張被迫辭職。
專家建議:這也是違法的。合同中出現違法條款,雖該條款無效,但是容易導致與企業間的糾紛。勞動合同分為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有7種條款: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一些企業提供的合同上規定勞動報酬“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這實際上等於沒做任何規定。此外,崗位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在崗位約定方面畢業生應注意避免有“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隨時變更勞動合同的條款”。
應該注意的是,協議雖然不是勞動合同,但也牽涉違約金的問題,所以在簽訂協議之前也要三思而後行。
*被拐“三金”不能協商放棄
“三金”是指失業保險, 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前不久,在文案設計方面頗有名氣的小林被一家廣告公司高薪“挖走”。在進行工資數額協商時,公司老總說:“我們公司的員工都經協商一致不繳納‘三金’,因為大家都是高素質人才,在人才市場中十分搶手。如果他們離開公司,肯定能馬上找到工作。幾年來,公司沒有一名員工離開公司後失業,既然不會失業,繳失業保險費不是白繳嗎?而且,公司給員工的工資都很高,裡面就有買商業壽險和商業醫保的錢。所以,希望你也就此與公司達成一致。”
小林想想公司給出的工資數目自己相當滿意,而且也相信自己是這樣的人才,不會找不到工作。況且,公司的做法還為自己省了一筆,於是就同意了。
專家建議:參加社會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絕不是用人單位說不參加就可以不參加的,也不是勞動者同意就可以放棄的。
《勞動法》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第四條規定:單位有為在職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在職人員有為自身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在職人員由所在單位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退休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被騙沒完沒了的見習期
答應3個月的見習期,3個月後卻遭解聘。盡管現在找到了新的單位,但北京服裝學院的小李遇到單位吃白食這樣的求職經歷一直讓他鬱悶。
小李還沒畢業就與北京某服裝設計企業簽定了試用合同。3個月期間,他設計了很多文案,但是最終卻被單位以工作不合格為由解聘。與他同時進入的6個人都遇到了同樣的遭遇。
因為試用期人員底薪是正式人員的1/4。所以,第二天,公司又招聘了6個新人,當然同樣是試用3個月。勞保用品、物質獎勵、各種保險和其它福利等當然不能與正式職工享受同等待遇。就這樣,又一群學生被單位榨取勞動果實。見習期過長,以有問題為名予以辭退。這是大學生找工遇到的普遍現象。
專家建議: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考察、了解對方當事人而約定的期限。《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中規定,合同期在一年之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合同期在一年和兩年之間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如果試用期過長,則是侵犯學生權益的行為。值得一提的是,有些用人單位將試用期與大學畢業生的見習期時間為1年混淆,將見習期的有關規定生搬硬套到試用期上,導致對畢業生權益的侵害。在試用期中,用人單位要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支付試用期工資,還要為勞動者上保險。
據有關學者分析,出現上述現象的主要原因是與近年來全國高校招生人數劇增有關。
據可靠消息,中國大陸近年來在教育上的創收,已與房地產業,股市融資,國債發行,並列成為近年來增加政府財政收入的四大渠道之一。教育界增收的方法,就是簡單擴大招生,提高學費。據統計資料顯示,過去四年,全國高校招生人數由早先的100萬,突然猛增了兩倍,達300萬。每年300萬的高校畢業生,一下湧入人才(就業)市場,無形中給人才(就業)市場產生了巨大的壓力。
再加上中國大陸無法可依,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官商勾結,官官相護等現象相當普遍。 於是乎,用人單位常常出奇招,黑招,乘火打劫,而只會讀聖賢書的莘莘學子缺乏社會經驗,哪裡會知道,如今的外面世界(校門之外)不再是精彩的世界了,更確切的地說,有如野生動物圈般的險象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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