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0月14日訊】湖南湘潭縣一農民在當地看守所關押期間,被同室犯人毆打成重傷,猝死在醫院手術台上。案發後湘潭縣看守所申明他們沒指使犯人毆打死者,所以不負責任。然而死者家屬認為既使看守所沒指使打人,也負有不認真履行監管責任,於是死者家屬控告看守所瀆職行為,歷經兩年多,近日終有了初步結果:湘潭縣看守所補償死者家屬經濟損失8000元(人民幣)。
據湖南東方新報2003年10月13日報導,湖南省湘潭縣楊家橋鎮碧源村男性村民周國安,兩年前因非法制造槍支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周不服判決,上訴湘潭市中級法院,然而就在他上訴被關在湘潭縣看守所期間,被同監室犯人犯打成重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在手術台上。死者家屬以不認真履行監管職責,沒有打擊“牢頭獄霸”為由,控告看守所瀆職行為,並向法院申請國家行政經濟賠償。此案歷經兩年多,近日於有了初步結果:湘潭縣法院判處,湘潭縣看守所補償死者家屬經濟損失8000元,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羈押看守所遭毆打喪命
2001年4月24日,周國安被湘潭縣法院以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當天被收監羈押在湘潭縣看守所第四監室。一審宣判後,周不服判決,正在向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然而,5月中下旬的一天,收監中的周國安被同監室的犯人陳鐵根唆使犯人唐峰、楊富強、唐軍、劉宏偉,用拳打腳踢的方式,多次毆打周國安的胸、腹、背等部位。5月30日,唐峰等人再次用拳、腳毆打周國安的腹部。六天後,也就是6月5日,周國安將自己痰中帶血絲、胸口痛等症狀告訴了獄醫,隨後周才被送往湘潭縣第四人民醫院接受檢查治療。第二天(6月6日),周國安在治療中猝死在手術台上。
*家屬為告看守所 踏上兩年的上訴路
2001年6月15日,湘潭市檢察院對周國安的死作出了鑒定結論是「外傷性多發性脾破裂(遲發性),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環衰竭而死亡」。6月21日,主犯陳鐵根賠償周國安家屬5萬元(人民幣)。湘潭縣第四人民醫院也一次性補償了周家1萬2千元。
周家認為湘潭縣看守所不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其瀆職行為與周國安的死有必然因果關系,於是,死者家屬自2001年9月起,就踏上了兩年的上訪路。首先向湘潭縣法院提起訴訟,並要求行政賠償。湘潭縣法院先是不予立案,死者家屬便告到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並由該院裁定:湘潭縣法院駁需立案。然而立案後,湘潭縣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死者家屬再度告到湘潭中院,中院裁定湘潭縣法院重審。於是,今年8月22日再次開庭。自2001年9月起,
*漫長的上訴終有結果
該案審理在壓力下接受了審理。據法院公布的審書稱,周國安的死不是監管獄警唆使犯人所為,他們發現周被同監室犯人毆打時,及時進行了制止和處理,並對楊富強、唐峰等人實施了戴銬處理,將周轉至第六監室,同時對周進行問診治療並送往醫院,因而不屬於《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范圍。但法院同時認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同監室的人犯毆打致死,湘潭縣看守所應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應給予被害人家屬適當的經濟補償,因而作出了上述判決。
另據大紀元記者獲悉,接到湘潭縣法院判決書後,死者家屬不滿上述判決,他們也不同意判決書中關於湘潭縣看守所責任的敘述,他們稱,既然看守所象判決書中所描述得那麼負責公正地管理,為什麼還會有人被活活打死呢?若我們的要求“不屬於《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范圍”,那為什麼還給我們8000元呢?這本身不就茅盾。接著死者家屬又表示,兩年多的上訪使他們精疲力盡,8000元還不夠兩年了的醫藥營養品開銷,他們稱他們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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