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立人民讚同的法律

—訪哈佛法學院高級研究員郭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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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8日訊】大紀元記者林之昊波士頓報導/12月17日星期二﹐哈佛法學院高級研究員郭羅基就「香港23條立法」接受了記者專訪。郭羅基先生是中國著名思想解放運動家。他的名成書《共產党違法案紀實》,在國內外有廣泛的影響。

什麼是「顛覆」﹖
郭先生說﹐「顛覆」應該是針對國家的。「國家」和「政府」不是一個概念﹐政府的改變並不等於國家的滅亡。這條罪名要符合幾個條件才能構成。

第一﹐這種犯罪行為是針對國家的﹐是危害到國家的主權和領土的完整。而針對政府的行為並不構成「顛覆」﹐特別是反對政府的言論﹐這是公民的權力。政府是人民授權的﹐人民有權表達反對意見。在內地﹐批評政府就是反對政府﹐反對政府就成了「顛覆國家」。這完全是混亂概念。

第二﹐「顛覆」是一種暴力的行為。國家本身是個暴力機關﹐它有軍隊﹑警察和監獄﹐如果你不使用暴力手段就無從所謂「顛覆國家」。既然這樣﹐一切的和平請願﹐和平示威﹐無論提出什麼口號﹐表達什麼願望﹐都是顛覆不了國家的﹐也就構不成「顛覆罪」。

第三﹐這種行為又不是個人行為。說一個人能顛覆國家﹐這豈不是笑話﹖所以說﹐顛覆國家是一個暴力集團的行為。只有符合這三個條件才叫「顛覆」。

什麼是「煽動」﹖
「煽動」不是言論而是行動﹐不能把這條法律規定變成了懲罰言論的規定。它也要符合幾個條件才構成“煽動叛亂罪”。

第一﹐煽動者有犯罪的意圖。如果此人沒有犯罪意圖﹐不管他的言論內容怎麼錯﹐不能構成「煽動」。

第二﹐煽動者進行「煽動」的時候當然要講話﹑寫文章﹐煽動的言論不是要表達看法﹐而是要講到做法﹐推動人們去採取行動。如果只是發表看法而沒有提出行為﹐那只是思想信息的提出﹐是言論自由的表現。如果一個人只是表達看法﹐不論他的看法有多錯﹐有多不為政府所接受﹐都不能構成「煽動」。

第三﹐煽動者必須要有具體的煽動對象。沒有被煽動者﹐也就不會有煽動者。如果一個人自言自語﹐不管發表什麼宣言﹐就不構成「煽動」。在文革是鬧了很多笑話﹐有人在廁所裡寫了一句什麼標語口號﹐就被定為「反革命煽動罪」。在廁所裡向誰煽動﹖這是不合乎邏輯的。

第四﹐「被煽動者」要採取行動才夠得上「煽動」。如果「被煽動者」沒有行動的話﹐只是「煽」而不「動」﹐這只能說是思想影響。但是不幸的是﹐現在中國的司法機關把人們在互聯網上發表的文章叫做「煽動」﹐他們即沒有具體煽動的對象﹐也沒有「被煽動者」的行動。沒有後果怎麼能定罪﹖這是荒唐的﹐沒有法律根據的。

第五﹐只有被煽動者採取的行動犯罪﹐才能說明煽動者有罪。假如總統侯選人在選舉中號召大家投他一票(這也是一種煽動﹐甚至這種煽動還帶有強烈的感情)﹐結果是「被煽動的人」去投票﹐這個行為是合法的﹐那煽動大家投他一票的人也是合法的。煽動罪要滿足這五個條件才構成罪行﹐不然就是歪曲法律。

中國共產黨首先違法
郭羅基先生說﹐在23條裡「顛覆中央人民政府」這條罪名中﹐把「政府」和「顛覆」聯在一起是沒有道理的。因為「政府」是可以改變的。像在美國﹐「共和黨」政府上臺﹐難道是把「民主黨」政府給顛覆了﹖所以這條罪名在法律上不成立。還有﹐23條裡的「禁止國外的政治組織在香港進行活動﹐禁止香港的政治團體和國外的政治團體有聯繫」﹐這條法律在中國內地是沒有的。如果有﹐那麼外國的政治團體就不能訪問中國。可實際上﹐外國的政黨經常訪問中國。如果是「禁止中國政治團體與國外政治團體有聯繫」﹐那麼中國共產黨首先違反法律。中國共產黨不僅和其他的共產主義政黨有聯繫﹐它和非共產主義政黨也有聯繫。連在內地都做不到的事情要想在香港實行﹐這完全是不合理的。香港政府立法意圖是很明顯的﹐就是秉承北京的旨意來限制香港人民。

接着﹐郭先生談了23條裡的這些罪名的法律概念。他說﹐像「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及竊取國家機密罪」等﹐這些罪名不具體﹐很容易在執行時遭到歪曲。特別是「煽動」﹐往往被用來限制言論自由。這些法律概念都要經過討論和鑒定。

反對「立惡法」
郭羅基先生說﹐現在反對立法成了一個政治性的表態﹐香港人民只有在「反對」和「贊成」二者選一。這很可能引起人民的對立情緒﹐造成分裂。而且這種簡單化處理把很多重要問題掩蓋了。郭羅基認為﹐我們不要反對立法﹐而是要反對「立惡法」﹐反對立違背人民意願的法律。要立就要立人民讚同的法律。香港政府企圖跳過「白紙文件」﹐跳過立法程序﹐這是不允許的。他也讓香港人民不要把希望寄託在共產黨的「五十年不變」的承諾上﹐最重要的是香港人民要能顯示自己的意志﹐讓香港朝着民主的方向去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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