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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30日訊】相對於無法無天的毛澤東時代,鄧小平、江澤民時代似乎非常重視”法制建設”,已經把”依法治國”寫進了黨章和憲法,中國也正在向”法治”社會邁進,官方更以法制來標榜自己的政績。然而,中國式法制的特點,不光是”有憲法而無憲政”,更是”有治而無法”。正是中國的憲法以及相關法律,肯定了一黨獨裁制度的合法性,使法律變成執政黨維持獨裁、打壓異見和踐踏人權的專政工具。這樣的法制,與其說是”依法治國”。不如說是”暴政治國”,恰恰在根本精神上違背了法治的真諦。
按照國際通行的法治標準,法的道義原則高於具體法律,乃為現代法治的母體。只有遵循”法之道義”制定的法律,才稱得上”法治”,否則就是”有治而無法”,即具體的立法和執法違背了人類道義。
所謂的人類道義,就是在現代文明的觀念和實踐之中得到普世公認的正義準則:”維護人的尊嚴和保障人權原則”、”公正公開原則”、”平等對待原則”。如果說,這些法治準則的最早文本還帶有地域性和民族國家的色彩的話,如英國的”權利法案”、美國的”獨立宣言”和法國的”人權宣言”,那麼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當這些準則被寫進《聯合國憲章》,孕育出《世界人權宣言》和兩個國際性人權公約之後,就已經成為普世正義和法治原則,也成為國際法律界的共識。如1959年在印度召開的”國際法學家會議”上,通過了各國法學家共同認可的《德里宣言》,此宣言的精髓部分是法治精神三原則 :
“1、根據’法治’原則,立法機關的職能就在於創設和維護得以使每個人保持’人類尊嚴’的各種條件。
2、法治原則不僅要對制止行政權的濫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能有效地維護法律秩序,借以保證人們具有充分的社會和經濟生活條件。
3、司法獨立和律師業自由是實施法治原則必不可少的條件。”
也就是說,”人權至上”道義原則必須在立法和執法之中得到落實,只有基於”維護人的尊嚴”和”保障人權”的普世道義制定的法律,才具有普遍性和權威性。只有依靠這樣的法治原則維系的社會秩序,才可以稱得上現代的文明社會。否則就是”惡法”和野蠻社會,就不具有法律的普遍性和權威性,公民就有權利也有義務抵制惡法和改造野蠻社會,這就是現代意義上的公民不服從運動的合法性之所在。
正如英國著名自由主義者洛克所言:”如果人們在完全處於暴政之下沒有逃避暴政的任何方法,他們就不能免遭暴政的迫害。因此他們不但享有擺脫暴政的權利,還有防止暴政的權利。”
以此標準來衡量中國特色的”依法治國”,無疑就是對”法治精神”的踐踏。這樣的”依法治國”,實際上是”惡法迫害”,無怪乎我的好友廖亦武在最近一次被成都公安局傳訊並抄家之後,在寫給著名西藏問題專家王力雄的信中,近於絕望地感嘆道:”惡法比無法更恐怖。活佛判死緩是’法律’,不鏽鋼老鼠突然失蹤也是’法律’,我被抄家還是’法律’,當年你在新疆被逮捕照樣依據法律,還有成千上萬冤死、打死的人,都是依法辦事……仔細想想這一樁樁,一件件,氣都透不過來。”還有,近一年時間內先後秘密逮捕了楊建利、王炳章、方覺、何德普等人。
這種公然踐踏人權的做法,依賴的正是一系列”惡法”及其執法機器:確立中共一黨獨裁體制的”憲法序言 ﹔中共政法委凌駕於所有司法權力之上的制度 ﹔迫害諸多異議人士的《刑法》中的煽動罪和顛覆罪﹔已經壓在8億農民身上近半個世紀的戶籍法和收容遣送法,針對整個社會的勞教法規以及頻繁的嚴打,為了反腐敗而內部出台的”雙規”,還包括劉曉慶的私人房產在她還沒有定罪之前就被公開拍賣 ……
當具體法律的制定和實施違反了普世公認的法治原則之時,法律就不再是保護人權和維持秩序的社會公器,而必然墮落為獨裁政權牟取一黨利益的私具,”依法治國”就變成了”惡法治國”。
令人欣喜的是,近年來大陸民眾的人權意識普遍覺醒,對諸多起惡法迫害人權的事件都做出了程度不同的反應。互聯網的日益普及,又為公民不服從運動展開提供了便利的平台,2002年,在大陸的網絡上,為了聲援”天安門母親”,為了抗議制定《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為了諸多因言獲罪的無辜人士……出現了一系列網絡簽名活動。特別是去年年底,針對由於在網上發表異見而被捕的”不鏽鋼老鼠”劉狄和西藏高僧阿安扎西的被判死緩,大陸民間做出了強烈的反應,最初單獨的分散的抗議,逐漸凝聚成改名和簽名的群體抗議,這標誌著網絡上的”公民不服從運動”正在大陸興起﹔最近,媒體披露了赴山東打工的四川民工徐天龍因索要欠薪無果而悲憤自焚,一批詩人挺身而出,發起網絡簽名,呼籲為自焚的民工討還公道,在這六四後的中國還是第一次。
換言之,越來越多的年輕知識分子嚐試著擺脫內在恐懼,讓自由主義由書齋中的理念變成活在真實中的實際踐行。
而這,才是自由中國的真正希望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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