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修改基本法二十三條罪名定義及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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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8日訊】(中央社記者陳倖嫚香港二十八日電)香港當局順應民意,大幅度修改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諮詢文件中各項罪名定義及罰則。

特別行政區政府是於去年九月底就第二十三條立法事宜發表諮詢文件。在三個月的諮詢期內,文件引起各界激烈回響,不少民主派人士、宗教團體及律師組織提出反對立法意見,或就諮詢內容提出具體建議。

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今天下午正式公布諮詢詳情,並順應民意,大幅修改部分諮詢內容,這些修訂包括:

一、政府了解市民認為現行普通法中有關戰爭罪不清晰,因此建議將叛國罪中的戰爭定義為實際戰爭或武裝衝突,一般示威不屬這個範圍。此外,在香港,叛國罪的適用範圍只限於中國公民,不適用於外國人;至於海外,叛國罪也只適用於香港永久居民。

二、政府認為不必保存隱匿叛國罪,因此決定廢除普通法中的隱匿叛國罪。至於分裂國家及顛覆罪,政府原先認為分裂國家有兩個元素,其中一個是使用武力分裂,或抗拒中央行使主權,但由於外界對後者表達了憂慮,擔心這會影響言論自由,因此,政府決定把分裂國家的定義訂定為「使用暴力或武力把地方從國家分裂出去」,取消了「拒抗中央行使主權」的定義。

三、在廢除收藏煽動刊物罪方面,當局必須證明收藏類似刊物的人,確實有意圖煽惑他人干犯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罪的意圖,方可將其入罪。

四、更清晰界定未經授權下披露受保護資料有關「未經授權取得」的定義。所謂「未經授權取得」受保護資料的定義,只限於通過黑客、盜竊、搶劫、入屋犯法、賄賂等指定犯罪手法取得的資料,其餘不包括。

六、在叛亂團體方面,假如香港有組織被認為干犯了基本法二十三條法例,該組織必須是「從屬」於被北京明令取締的大陸從屬組織,才會予以禁制。此外,香港當局在作出任何的禁制決定時,也須符合適用於香港的國際人權公約標準。

七、為進一步保障新聞自由,政府決定制定更嚴謹的調查權力,當警方有需要進入新聞機構搜查時,需獲得法庭搜查令。

表示儘快草擬立法條文,然後提交立法會審議。但沒有正確日期。

此外,葉劉淑儀並未透過政府將會以藍紙或白紙方式公布草案。(//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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