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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1日訊】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上周在記者會上說,反對為二十三條立法的詞句偏激,「例如十二月十五日遊行,有些口號說二十三條立法『天地不容』,這不是極度誇張嗎?如何天地不容呀?…支持的人說維護國家安全『天經地義』,你可以說太簡化,但有什麼不妥?提醒市民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我覺得沒有什麼不妥。」
董建華兩次在立法會提及為二十三條立法,也用了「天經地義」這個成語,葉太自然不會說不妥了。
反對的口號說「天地不容」,支持的口號說「天經地義」,兩方面都訴諸「天地」。所謂「天地」者,即不是人類後天產生的「經」與「義」,而是「先天」的,是天道、天意,若舉頭三尺有神明的話,那就是不可違背的神明之意。
反對二十三條立法諮詢文件的人,提出來的訴求是有關立法違反人權;支持立法的人說立法是維護國權,是公民應盡的義務。究竟哪一種權是「天經地義」?損害哪一種權是「天地不容」的呢?究竟哪一種權才是「先天」的呢?
由人民、土地、主權而組織國家,肯定是「後天」的產物。國家的權力,與人民對國家的義務,都是組成國家之後才產生的。但人權,卻是「天賦」的,是與生俱來的,人一生下來那一刻,尚未有任何可以履行的義務,他就應該享有文明社會中旁人必須尊重的「天賦人權」,包括尊重生命的神聖與人的尊嚴。當非洲部落士兵把六歲小孩的手臂活生生切斷時,我們譴責這種暴虐損害了這個孩子的人權,我們毋須先問這孩子有沒有盡到對社會、對國家的義務。
聯合國人權宣言的最重要意義,就是意味容許一個更高的道德權力(即天賦人權)凌駕在國家對人民的主權之上。在沒有這個宣言之前,國家權力被認為是至高無上的權威,一個政府可以對它所統治的人民為所欲為,其他國家看不過眼也不可置喙,否則就是干涉內政。有了人權宣言之後,個別政府就不再有「關起門來打狗」的權力,它仍然可以這麼做,但道德上會受到更高的審判。
人權中的自由,包括言論自由,也是天賦的。美國開國前期,一個名叫Patrick Henry的人,在一七七五年說了一句話:「Give me liberty,or give me death」,原意是「給我自由,否則給我死亡。」中國二十年代啟蒙時期將這句話譯成「不自由,毋寧死」,更簡潔有力。它的意思是,人權中的自由,比生命更寶貴,它是先國家權力而產生的,是「天賦」的,因此正是「天經地義」的東西。立法損害人權、自由,確為「天地不容」。
至於國家權力,公民的權利義務,則絕非「天經地義」而肯定是後天的東西。世界人權宣言所標誌的觀念是:國家、政府在行使權力時必須盡量避免不必要地損害公民的天賦人權──即公民的自由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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