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4年09月20日訊】(英文大紀元記者Zachary Stieber報導/鐘心萍編譯)美國聯邦上訴法院維持了美國勞工部關於強制向收入低於一定金額的工人自動支付加班費的規定。
勞工部在2019年表示,每週收入低於684美元或年收入低於35,568美元的員工,如果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那麼必須被支付加班費。該規則將標準提高了50%,從每週455美元提高到684美元。該規則是根據《公平勞工標準法》(FLSA)頒布的。
某些員工,如經理、行政人員、專業人員和外部銷售人員,只要他們的工資超過勞動部門規定的工資水平,就不需要支付加班費。
德州的一位小企業主Robert Mayfield就這項規則起訴了勞工部。他表示,該部門無權根據薪資設定支付加班費的例外情況。
Mayfield表示,他根據績效而不是加班費向經理支付獎金,他不想改變他的系統。
美國第五巡迴上訴法院9月11日做出了Mayfield敗訴的裁決。
負責此案的三名法官之一、美國巡迴法官Jennifer Walker Elrod表示,《公平勞動標準法》明確授權勞工部進行規則制定。她說,該機構對加班薪資水準的設定是在這個權限範圍內的。
Elrod指出,自從國會通過《公平勞動標準法》後不久,勞工部就一直在調整例外情況的薪資水平。
「對於那些同意立法默許的人來說,國會已經多次修改了《公平勞動標準法》,但從沒有修改、取消或以其他方式質疑最低薪資規則,」她寫道。
Mayfield的律師認為這項裁決是對小企業的干涉。
太平洋法律基金會律師Frank Garrison在給《大紀元時報》的一封電子郵件中表示,「我們對法院維持豁免僱員最低薪資要求的決定感到失望,這項規定明顯違憲,超出了國會授予勞工部的權力。」「我們將繼續為我們的客戶以及小企業主以他們認為合適的方式運營公司的權利而奮鬥,不受政府干預。」
勞工部沒有回覆置評請求。
該機構最近發布了一項更新後的規則,要求年收入低於58,656美元的工人如果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則必須支付加班費。
該規則目前正面臨多起正在進行的訴訟挑戰。
第五巡迴法院的裁決維持了美國地區法官Robert Pitman在2023年的裁決,他也認為該規則屬於勞工部的職權範圍。
法官Elrod與美國巡迴法官Cory T. Wilson和Jacques L. Wiener Jr.一起參與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