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4年12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蔡溶紐約報導)被控為北京政府工作的前紐約州府副幕僚長孫雯(Linda Sun),其辯護律師於上週四(12月19日)再次提交文件,要求撤銷指控。辯護方聲稱,起訴書未能指控孫雯的行為違背國家或州外交政策,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孫雯受到中領館的具體指示。
早在11月,孫雯的辯護律師就提交了一份67頁的撤案動議,指責檢方因其華裔背景和財富過多而推定她犯罪。然而,檢方在12月初用39頁回應,表示起訴書已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孫雯為中共政府行事,涉嫌違反《外國代理人登記法》(FARA)。上週,孫雯律師再次反駁,認為起訴書的指控存在缺陷,未達法律標準。
該案尚未進入正式審理,法官定於明年1月在聯邦法院舉行現況會議(status conference)。以下是本案雙方爭論的主要觀點與關鍵問題分歧。
外國代理人無需具體指令或合同作證
根據起訴書,從2012年至2023年,孫雯在紐約州政府擔任多項高層職位期間,祕密為中共政府充當代理人,推動其政治利益,如阻止臺灣代表進入州長辦公室、改變州長關於中共議題的訊息;未經授權為中國官員提供官方邀請函等。作為回報,孫雯從中方獲得大量經濟和其它利益,包括促成其丈夫胡驍在中國的商業交易,總額高達數百萬美元。她未依法申報或登記為外國代理人,並涉嫌在聯邦調查中提供虛假信息以掩蓋與中方的關係。
孫雯的辯護律師認為,起訴書僅用籠統語言指控孫雯聽從中共的指令行事,未能提供具體事實,例如誰向她下達的指令、時間或方式、具體內容是什麼等,起訴書欠缺核心事實基礎,不能證明她是中共代理人,應予撤案。
檢方反駁說,依據外國代理人(FARA)相關的18 U.S.C. §951法律,只要行為符合代理人職能,即便在鬆散的指導或「請求」下運作,也可構成代理行為,無需具體指令或合同作證。檢方引用Rafiekian案與INAC案,強調代理關係可透過間接證據建立,包括行動結果、經濟利益以及溝通記錄。
在Rafiekian案中,第四巡迴法院指出,直接證據可能難以取得,因為精明的操作者會掩蓋行蹤,檢方可能需要依靠間接證據及合理推論建立代理關係。例如,證據可來自會議記錄及後續通信,而非具體指令或資金流向的直接記錄。同樣,INAC案也強調,間接證據和周圍情況可充分證明代理存在,顯示被請求者在某種程度上被授權代表外國主體行事。
履行公職還是外國代理活動 讓陪審團裁定
檢察官舉例孫雯的多項具體行為,包括(1)與中領館官員的多次溝通:孫雯協助減少臺灣官員與紐約州政府的接觸,並向中領館官員表功,中方官員表達感謝;(2)應中方官員要求,協助其祕密參與紐約州應對疫情的內部線上會議;(3)讓中領館提前看州長發言內容,並通過短信和電話與領事官員就此任務密切聯絡;(4)安排虛假邀請函:協助河南省代表團進入美國,使用未經授權的州政府信函;(5)接受中共官員的回饋與好處:接受活動門票、南京風味鹽水鴨、領館官員推廣其親密家庭朋友的業務、江蘇省官員為其表親安排工作等。
檢方認為,這些直接或間接證據支持指控,是否構成犯罪應由陪審團根據審判中的證據裁定,而非在動議階段對此抗辯。
辯方則堅持,孫雯的行為未構成對美國政策的壓力或干預,檢方對《外國代理人登記法》(FARA)的解讀過於擴張。他們認為,孫雯作為州政府官員履行職責的行為不應被視為外國代理活動,並提出公職人員應免於依據FARA遭受起訴。然而,檢方反駁稱,FARA的核心目的在於防止未公開的外國干預,無需證明權力或壓力行使。
檢方進一步指出,孫雯隱瞞經濟利益並提供虛假陳述,即使在FBI警告她有關FARA規定後,她仍繼續以外國代理人身分行動,例如干預臺灣官員與州政府高層會面和協助中共影響政治言論,部分行為發生在FBI訪談之後,充分證明其行為具有故意性。
起訴針對外國代理人 而非公職職責
孫雯還提出檢方對《外國代理人登記法》(FARA)的過度解讀會引發嚴重憲法問題,涉嫌違反三權分立原則,並將政治或政策決策刑事化,侵犯了州權。此外,她根據寬容原則請求撤案,稱未被告知其履行職責可能違法,她和「大量的州官員都不知道僅僅履行工作職責就可能使他們入獄。」
然而,檢方反駁稱,FARA指控屬司法部的憲法職責,起訴書並未指控她推進不當政策,而是指控她共謀作為未登記的外國代理人行事,並未對州政治或政策活動施加不當限制。至於她是以公職人員身分行事,還是以外國代理人身分,相關爭議應交由陪審團裁定。
對於孫雯質疑共謀罪沒有共謀者,檢方則強調陰謀罪不需識別所有共謀者,未識別的共謀者可通過間接證據推斷,並重申FARA的核心在於防止不公開的外國干預行為。領事官員如與其他不公開的代理人共謀,正是該法希望防範的行為。
此案的爭議不僅關乎孫雯的命運,也反映了《外國代理人登記法》(FARA)在當前政治環境中的適用範圍與解讀挑戰。隨著雙方在法庭上展開攻防,案件最終的審理結果可能對未來如何界定政壇的外國代理人行為樹立重要的法律先例。
責任編輯:鄭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