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4年12月01日訊】(大紀元記者秋生綜合報導)加拿大反壟斷監督機構週四(11月28日)宣布,由於谷歌(Google)的網絡廣告疑似存在反競爭行為,已向該公司提起訴訟。
據美聯社報導,加拿大競爭局(Competition Bureau)表示,該局要求谷歌出售其兩項廣告技術工具並支付罰款,並指出這是必要的,因為調查發現該公司「非法」與其技術工具捆綁在一起,以維持在市場上的主導地位。
現在已將該事項提交給競爭法庭(the Competition Tribunal),該機構負責審理競爭專員提出的有關違反《競爭法》(the Competition Act)的案件。
競爭局已訴請競爭法庭下令,要求谷歌出售其出版商廣告服務器DoubleClick for Publishers和廣告交易服務AdX。
據該局估計,谷歌在出版商廣告服務器(publisher ad servers)市場的占有率為90%,在廣告商網絡(advertiser networks)市場的占有率為70%,在「需求方平台」(demand-side platforms)市場的占有率為60%,在廣告交易(advertisement exchanges)市場的占有率為50%。
加拿大政府認為,谷歌的主導地位阻礙了競爭對手參與競爭,抑制了創新,抬高了廣告成本。
競爭局局長馬修‧博斯韋爾(Matthew Boswell)在一份聲明中說,「谷歌濫用其在加拿大網絡廣告領域的主導地位,從事鎖定市場參與者的行為,使其不得不使用自己的廣告技術工具,排除了競爭對手,扭曲了競爭程序。」
加拿大《競爭法》修正案於2023年12月15日生效,旨在促進加拿大競爭制度現代化、增強加拿大競爭局的執法能力,禁止任何「有阻礙、限制或削弱競爭效果」的協議,修訂內容包括市場研究、經營者集中審查、企業間合作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領域。
在《競爭法》修訂前,認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三要素是:市場支配地位、限制競爭目的和限制競爭效果。修正案簡化了上述認定標準,競爭法庭在發現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實施具有限制競爭目的或限制競爭效果的行為時,便可以對其發出禁止令;當三要素均滿足時,可以採取行政罰款等更加嚴厲的補救措施。
(本文參考了《國會山報》的報導)
責任編輯:林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