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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兩裁決 私有財產的勝利

文:李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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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3年06月05日訊】今天想和大家聊聊近期兩個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為什麼呢?因為這兩個案子牽涉到美國的私有財產的權利,影響算是非常廣泛,引起很多人的關注。對於生活在美國的朋友,可能這兩個訴訟的判決都會影響到你的房地產投資、你的財產所有權,所以大家務必要仔細的看一看這一集。

其中一個案子是因為有一位老年屋主積欠房屋稅,結果房屋被縣政府沒收、拍賣,屋主就一狀告上法庭要討回公道;另一個案子是,一對夫婦在湖邊買了一塊地,準備蓋房子,但是聯邦環保署卻以保護水源地為由阻止蓋房,所以地主夫婦也告了環保署,認為他們的土地並不在監管範圍之內。這兩個案子,在今年五月底,都在最高法院做出裁決,詳細內容如何呢?請看我往下分析。

忘交房屋稅:泰勒訴亨內平縣

第一個案子稱為泰勒訴亨內平縣(Tyler v. Hennepin County),是發生明尼蘇達州亨內平縣的訴訟,明尼亞波利斯就是亨內平縣的縣治所在地。在北明尼亞波利斯有一位名叫杰拉爾丁・泰勒(Geraldine Tyler)的老奶奶,這位泰勒老奶奶現年已經高齡94歲了,1999年的時候,她購買了一套公寓居住,結果在2010年,她與鄰居發生一場激烈的爭吵之後,老奶奶的家人為了她的安全,把她安置在一處老年社區,以防止發生什麼意外。

明尼蘇達州的明尼亞波利斯,是在亨內平縣(Hennepin County)的縣治。(Shutterstock)

但是,當泰勒搬到老人社區之後,就忘了交之前那套公寓的財產稅,直到2015年,財產稅已經積累了大約2300美元,以及13,000美元的利息和罰款,總計積欠當地政府大約15,000美元的金額。因此,財產稅千萬別遲繳,否則罰款非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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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根據明尼蘇達州的法律,在拖欠稅款之前,納稅人有一年的時間來支付。如果她來不及時支付,稅款會產生利息和罰款,縣政府會將有限的所有權轉讓給政府。然後,拖欠的納稅人有三年時間通過支付所有稅款和滯納金,來贖回財產,並重新獲得所有權。在此期間,納稅人仍然是房產的實際擁有人,可以繼續住在她的家裡。

但是,如果在三年結束時,仍未支付這筆費用,房屋所有權就會歸當地政府所有,當然稅收債務也將被清償。政府可以保留這個房子給公共使用,或把房子出售給私人。如果房屋被出售,假設出售金額超過稅收債務,那超出的這部分收益將由縣、鎮和學區得到分配,而且前任屋主沒有機會得到這筆盈餘。

由於泰勒一直都沒有處理這筆積欠的稅款、利息和罰款,在2015年,亨內平縣查封了泰勒的公寓,並以4萬美元的價格把公寓出售。總共清償了約1萬5千美元的費用,但是還剩餘大約2萬5千美元的錢,根據法律,這些錢都歸政府所有,泰勒沒有拿到一毛錢。

這起訴訟的背景大概就是這樣。大家要留意,不僅在明州有這樣的法律,在全美有十幾個州也有類似的法律,包括:阿拉巴馬州、亞利桑那州、科羅拉多州、伊利諾伊州、緬因州、麻薩諸塞州、內布拉斯加州、新澤西州、紐約州、俄勒岡州和南達科他州、哥倫比亞特區等。

根據「太平洋法律基金會」(Pacific Legal Foundation)的數據,2014年至2021年期間,至少有8,950套房屋因未繳稅而被出售,扣除欠稅之後,前屋主也沒有收到任何出售的餘款。大家也可以去想一想在欠稅的情況下,把納稅人的房屋強制沒收,用以清償稅款債務,而且如果有餘款也是歸政府所有,這樣的法律合不合理。

泰勒案被地方法院駁回

總之,泰勒覺得太不合理了,所以2019年,泰勒對亨內平縣和當地官員提起集體訴訟,指控其獲取的財產價值,遠遠超過稅款所需的價值,並把餘款收歸當地政府所有,這違反了第五修正案的徵收條款,還有第八修正案對超額罰款的定義,以及可能違反實質性的正當程序。

但是,泰勒的案件於2020年12月被地方法院駁回,表示沒收不是罰款,因為它旨在彌補國家的稅收損失,而且說泰勒的確是積欠稅款和罰款,所以當地法律有權徵收她的財產。在上訴中,美國第八巡迴上訴法院,維持了下級法院的判決。

泰勒案最高法院一致通過

不過,泰勒並沒有放棄,2022年8月19日,泰勒請求最高法院審理她的案件。法院於2023年1月13日批准調卷令。而且終於在5月25日有了結果,最高法院裁決「歷史和先例表明,雖然該縣有權出售泰勒的房屋,以收回未繳納的財產稅,但它不能使用稅收債務沒收超過到期的財產。」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一致認為,出售房產剩餘的錢,受第五修正案的徵用條款保護。

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在判決書中表示,政府不得向納稅人索取比欠債更多的原則,這個起源至少可以追溯到1215年在朗尼米德發生的事件,當時的英國約翰國王在大憲章中發誓,當他的治安官或法警前來收取欠他的任何債務時,他們可以從死者身上拿走財產,直到明確的債務全部付清為止;剩下的要留給遺囑執行人,去完成死者的遺囑。這確立了政府不得收取超過應得金額,來償還債務的共識,並指出該共識「在第十四修正案的通過期間一直有效」。

所以,泰勒可以得到她應得的2萬5千美元,因為這超出她所應該付出的稅款和罰款。而且,這對十幾個有類似法律的州都有指導作用,將來碰到這類案件,政府就不能完全沒收個人財產用來清償稅款或罰款。所以,大家都要謹記在心,如果這類事件發生在自己或周圍的朋友身上,記得保護自己的權利。

濕地管轄權之爭:薩克特訴環保署

第二個案件發生在一對愛達荷州的夫婦身上,案件名稱是薩克特訴環境保護署(Sackett v. EPA)。事件起源於薩克特夫婦於2004年,在愛達荷州的普里斯特湖(Priest Lake)附近購買了一塊0.63英畝的土地。在獲得當地政府的建築許可後,他們在2007年春天,開始建造他們的房子,並且開始用泥土回填這塊土地。這時候環保署出面制止了,通知薩克特夫婦,告知他們的土地包含了濕地,他們的回填違反了《清潔水法》簡稱CWA,該法禁止向「美國水域」排放污染物,並威脅他們如果不處理,每天罰款會超過4萬美元!

普里斯特湖(Priest Lake)。(Shutterstock)

其實,該如何判別一塊土地是否屬於「美國水域」,這非常得模糊,幾十年來也一直有爭論。在這個案件中,環保署將薩克特地塊上的濕地歸類為「美國水域」,因為它們靠近一條渠道,這個渠道匯入一條小溪,小溪又注入普里斯特湖,這個湖泊是一個可通航的州內湖泊。

而且,環保署還聲稱,由於普里斯特湖是一個可航行的水域,所以薩克特還需要得到美國陸軍工程兵團的許可才能夠蓋房子。

所以,薩克特夫婦控告環保署,聲稱他們的財產不屬於「美國水域」範圍。這個案件的判決影響也是茲事體大,因為由於《清潔水法》的緣故,很多所謂水域的範圍變得十分廣泛,除了明顯的湖泊、河流之外,還可能包含不明顯的濕地、小溪、溝渠、地下水源等等。早在1972年《清潔水法》成為法律之後,就引起無數的關於什麼是「美國水域」的爭論。

關於如何界定「美國水域」出現不同聲音。(Shutterstock)

在2006年時,最高法院的案件,瑞帕諾斯訴美國案(Rapanos v. United States)也提出了《清潔水法》或環保署的規範中,是否涵蓋隔離水域,或不與其它水域相鄰的濕地的界定問題。換句話說,如果在一些土地上有不明顯的水體,到底算不算《清潔水法》的監管範圍?

在這個瑞帕諾斯訴美國案中,大法官的裁決也陷入天人交戰,最後以4-1-4的比例分裂。其中有4位大法官認為,受保護的濕地應通過明線規則來確定,僅涵蓋「相對永久、靜止或持續流動的水體」的周邊濕地,或通過地表水與其它水域相連的濕地。簡單的說,就是受監管的範圍,侷限在肉眼可見的地表水域範圍,與其相連的濕地。另外有大法官認為,應該需要用更寬鬆的定義來界定水域範圍,或者是認為有可能威脅環境的模糊定義。

但是,在薩克特訴環保署一案中,今年5月25日的最高法院判決,薩克特一方得到5-4的勝利。大法官塞繆爾・阿利托(Samuel Alito)推翻了環保署方面的制定,並限制了《清潔水法》監管美國水域的權力範圍。最高法院認為,水域除非與影響州際貿易的主要湖泊和河流有「連續的表面連接」,否則不受《清潔水法》的保護。這意味著,某些不明顯的水域,包括被隔開的濕地、池塘、溪流,即使是地下水體,甚至是被人造屏障隔開的水域,不再受到《清潔水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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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案件中也有四位大法官持另外一種看法,他們認為僅用「連續的表面連接」來認定水域範圍,恐怕會擴大污染美國的水質或水域。依據薩克特夫婦的說法,他們的土地並沒有與任何溪流、湖泊或水體有連接,因此不應受到環保署的監管,也不需要獲得軍方的許可。

當然,對於環保組織來說,限制監管水域的範圍,可能有害環境。白宮的發言人也譴責這一裁決,認為這將危及飲用水,總統拜登會運用一切法律權力來確保用水的安全。反觀在前總統川普時代,將依法監管限制在,「與其它受管制水域有持續地表水聯繫」的濕地,與這次的裁決大致上保持一致。

所以,如果你想在某些有水域的土地上投資開發,以往被否決的土地,現在有可能可以開綠燈了,可使用的土地範圍將擴大許多。根據「能源與環境重要新聞」的數據,在川普時代的規則下,全美有51%的濕地不會受到監管和保護。對於想在水域周邊開發的投資人,這是一項利好消息!◇

責任編輯:李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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