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3年12月28日訊】(大紀元記者鍾元台灣報導)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指出,Dcard、PTT等社群媒體應即刻下架涉校園割頸案少年之記事、照片等資料,並籲請民眾勿再轉傳,以免觸法。衛福部表示,傳播者可開罰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今天(28日)發布新聞稿指出,關於新北市某國中生遭割頸死亡的新聞事件,再次聲明如下:
一、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它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的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的少年或該刑事案件的被告。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處分,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少年法庭受理旨揭案件,對於被害人家屬所受哀痛、國人對此不幸事件的不捨及憤慨,感同身受。然近日於Dcard、PTT等社群媒體,發現有不明人士肉搜並登載涉案少年的記事、照片等資料,顯已違反規定,上開社群媒體應即刻下架資料,並請民眾勿再轉傳,以免觸法,並籲請資通主管機關正視此一問題,以符法治。
新北地方法院27日表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移送新北市某國中生遭割頸死亡案,已經本院少年法庭分案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及精神調查中,目前尚未裁定移送地檢署,請各界勿對案情多加臆測,給予法官純淨辦案空間。
關於媒體所刊登新北市某國中生遭割頸死亡的新聞事件,說明如下:
一、司法警察官於執行職務時,知有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少年法院依調查的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始得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 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2. 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3. 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少年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而檢察官依偵查的結果,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認應起訴者,即應向少年法院提起公訴。此少年事件處理法定有明文。
二、該案件,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於12月25日移送本院少年法庭,經少年法庭分案調查後,裁定一名少年收容、一名責付予保護少年之人,是否移送檢察官偵查,猶待少年法庭法官本於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及精神加以調查。
據中央社報導,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司長張秀鴛表示,在行政法部分,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69條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它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它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違者可依同法103條,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張秀鴛說,至於Dcard、PTT等社群媒體,傳播報導涉案少年資訊者,仍可針對行為人開罰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提醒網友不要任意傳播相關訊息,以免觸法。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副局長許秀能表示,若發現相關違法資訊或接到檢舉,也會依照兒權法相關規定處理、處罰。
責任編輯: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