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州高院拒絕新委員會處分「流氓」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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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3年12月01日訊】(英文大紀元記者Katabella Roberts/呂尚明編譯) 喬治亞州最高法院 11 月 22 日拒絕批准新成立的委員會的規則,該委員會有權對任性的被形容為「流氓」的檢察官進行紀律處分和罷免。

這些規則主要來自於喬州參議院《第 92 號法案》,該法案於 5 月由喬治亞州州長布萊恩˙坎普 (Brian Kemp) 簽署成為法律。

該立法設立了「檢察官資格委員會」(Prosecuting Attorneys Qualifications Commission,簡稱PAQC),該委員會有權在特定情況下對當選的地區檢察官或副檢察長進行調查、紀律處分、罷免和令其「非自願退休」,例如如果他們始終未能履行職責他們的職責。

參議院第 92 號法案也明確了檢察官的職責,並規定他們必須審查每一個有可能起訴的案件。共和黨州長坎普在五月簽署該法案時表示,在共和黨人認為左派檢察官對犯罪採取軟弱態度的情況下,需要採取這項措施來確保喬州的公共安全。

「勤奮的執法人員經常冒著生命危險調查、對抗和逮捕刑事罪犯,當他們遇到流氓或無能的檢察官拒絕維護法律的抵抗時,我不會袖手旁觀。」坎普先生當時說。PAQC 隨後依法將委員會治理的行為標準和規則草案轉交給喬州最高法院。

然而,在11 月 22 日的裁決中,法官們表示,他們「嚴重懷疑採用這些標準和規則是否屬於我們的憲法權力範圍」。由於立法者沒有明確命令法官採取行動,他們指出他們拒絕就此事做出裁決,這意味著委員會無法開始運作。

「因此,因為我們嚴重懷疑我們是否有能力就標準和規則草案採取行動,而且法規沒有規定任何肯定性義務,要求我們最終決定這種義務是否符合憲法,所以我們拒絕就行為標準和規則草案採取任何行動,而不最終決定此類行動是否符合憲法,」大法官寫到。

「那麼,問題最終就變成了地區檢察官行使權力的性質之一。如果地區檢察官行使司法權,我們對該權力行使的監管很可能屬於我們作為司法部門負責人的固有權力範圍, 」大法官繼續說明,「但如果地方檢察官只行使行政權,我們對該權力行使的監管可能會超出我們司法權的範圍。」

根據參議院第92 號法案,該委員會將由八名成員組成,分佈在兩個小組中:一個由五名律師組成的調查小組和一個由三名律師組成的聽證小組,後者將監督地區檢察官和副檢察長。根據該法案,州長、副州長、眾議院議長和參議院指派委員會將有權任命委員會成員。

根據該措施,如果地區檢察官和副檢察長在對涉嫌不當行為進行調查後符合免職條件,該委員會有權將其免職。除此之外,這包括「故意不當行為」、「故意且持續不履行職責」、「被定罪涉及道德敗壞的犯罪」以及「有損司法行政」的行為。此外還包括「使辦公室聲譽受損的行為」以及精神或身體喪失行為能力。

喬州法律規定,檢察官必須考慮每一個有可能原因的案件,並且不能將某些類別的案件排除在起訴之外,例如持有大麻或與墮胎有關的犯罪。

然而,喬治亞州的民主黨議員認為,該法案將造成有利於起訴人員的偏見,並影響當地選民在地區檢察官選舉中的意願。轄區涵蓋亞特蘭大郊區底克埔縣的民主黨地方檢察官雪莉˙波士頓(Sherry Boston)與其他三名地方檢察官敦促法院否決這項措施,認為該措施違憲侵犯了他們的權力。

在喬治亞州最高法院拒絕批准新委員會的規則後,波士頓在11月22日發表的聲明中表示:「我們很高興法官採取行動,制止這種針對州檢察官的違憲攻擊。」另一方面,參議院第92 號法案的提案人、雅典共和黨眾議員休斯頓·蓋恩斯(Houston Gaines) 表示,他相信立法者最早可以在一月份取消法院批准這些規則的要求,從而允許該委員會開始運作。

眾議員蓋恩斯說:「這個委員會已經籌備了多年,現在它的任命人員以及規則和條例已經準備就緒。」 「一旦立法機關能夠解決法庭的最後問題,流氓檢察官就會被追究責任。」

責任編輯: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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