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專欄】美最高法院裁決的五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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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2年07月13日訊】(英文大紀元專欄作家Zack Smith、Alexander Phipps撰文/原泉編譯)美國最高法院剛剛結束了可能會作為歷史上最重要、最難忘的一年。(美最高法院的開庭期從每年10月的第一個週一到次年的6月底或7月初。)

最高法院除了裁決從墮胎到限制聯邦官僚機構權力的許多重大案件外,自由派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Stephen Breyer)正式退休,大法官凱坦吉‧傑克遜(Ketanji Brown Jackson)宣誓就職接替布雷耶;一份意見草案史無前例地被洩露;抗議者多次出現在大法官們的家附近,試圖恐嚇他們,一名持槍男子根據洩露的意見草案對一名法官的生命構成了嚴重威脅。

在這一庭審期內,宗教自由和《第二修正案》的權利取得了重大勝利,關於行政機構擁有的權力也有重要決定。

在這一庭審期最高法院做出了哪些裁決?每位大法官是如何裁決的?法院的裁決對美國有何影響?

信息太多,一篇文章說不完,以下是這一庭審期的五個主要案例的總結。

「多布斯訴傑克遜婦女健康組織案」推翻了「羅訴韋德案」

2018年密西西比州通過了《胎齡法案》,禁止在懷孕15週後進行任何墮胎手術,除非是醫療緊急情況或嚴重胎兒異常等情況。該州的墮胎診所傑克森婦女健康組織(Jackson Women ‘ s Health Organization)起訴該州,質疑該法案違憲。

密西西比州主張保護未出生的無辜嬰兒及其母親的生命的利益,但傑克遜婦女健康組織在該州通過這項法律後起訴了該州,聲稱該法律侵犯了密西西比州憲法規定的墮胎權。

聯邦地區法院和第五巡迴上訴法院都站在墮胎診所一邊,裁定該法律違反了最高法院在「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和「計劃生育聯合會訴凱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中確立的框架。

最高法院以6比3的投票結果推翻了羅案和凱西案的判決,支持密西西比州的法律,這對憲政原旨主義者和反墮胎倡導者來說都是歷史性的勝利。塞繆爾‧阿利托(Samuel Alito)大法官撰寫的最終意見書稱,由於墮胎權既未明確寫入憲法,也沒有深深紮根於這個國家的歷史和傳統中,我們認為憲法沒有賦予墮胎權。

因此,規範墮胎的權力必須歸還給人民和他們選出的代表。在1973年羅案判決之前,在我國歷史上,每個州都可以根據公民的意見來處理這個問題。

最高法院還發現,適當地應用「遵循先例」有助於推翻羅和凱西案。

首先,關於錯誤的性質,從法律角度來看,「羅訴韋德案」不僅是錯的,而且錯得離譜。

其次,羅案推理十分薄弱,因為它缺乏任何憲法文本、歷史和先例的基礎。羅案中,法院沒有說明法律是什麼,而是為懷孕制定了一套詳細的規則,看起來更像是制定法律,而不是司法意見書,這不是法院的職責。

第三,過去墮胎判決的先例可操作性不夠充分、不明確,在現實世界中難以適用和建立統一的執法。

第四,羅案和凱西案對其它法律領域造成破壞性影響,導致許多重要但不相關的法律原則被扭曲。

第五,也是最後一點,推翻羅案和凱西案不會顛覆依賴性利益。換句話說,與支持羅案和凱西案判決的人所主張的相反,法院發現,人們並不依賴於這些法庭案件來做出長期決定,以及規劃他們的事務。

因為規范墮胎並不違反憲法,而且密西西比州的立法機構有合法利益來支持其《胎齡法案》,因此最高法院支持該法案。

紐約州步槍和手槍協會訴布魯恩案:持槍自衛權

本案的起因是對紐約州頒發攜帶隱蔽槍枝許可證的嚴格標準的挑戰。該州只向能夠證明需要「正當理由」的申請人,發放隱蔽攜槍許可證,其中不包括廣義上的自衛。

兩名遵紀守法的紐約州成年居民,因未達到這一標准而被拒絕攜槍許可證,隨後他們起訴了紐約州。他們表示,需要廣義上的自我保護,並表示紐約州拒絕向他們發放許可證﹐侵犯了憲法第二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保護個人在戶外攜帶槍枝自衛的權利。

最高法院以6比3的結果裁定,紐約州要求公民提供「正當理由」申請隱藏槍枝許可證的規定,違反了憲法第二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由克拉倫斯‧托馬斯(Clarence Thomas)大法官撰寫的意見書,拒絕使用評估《第二修正案》主張的主流框架,而是說「政府必須證明其槍枝管制是劃定持有和攜帶武器權利界限的歷史傳統一部分。」

最高法院表示,憲法第二修正案保護個人在公共場所攜帶手槍自衛的權利,而沒有「在家或公共場所」的區別。除了19世紀後期的少數幾個特殊情況外,美國立法者並沒有廣泛禁止公眾常用的自衛槍枝,也沒有要求「與一般社區不同的自我保護的特殊需要」。

這意味著,對發放手槍許可證要求提供超越廣義上的自衛的「正當理由」的州和地方,這樣的要求在該裁決中是無效的。

肯尼迪訴布雷默頓學區:保護政府雇員在工作場所祈禱

這起案件源於華盛頓州布雷默頓學區解僱一名高中橄欖球教練,該教練在比賽結束後﹐跪在球場進行無聲的、私人禱告。自2008年以來,這位名叫喬‧肯尼迪的教練每場比賽後都跪下祈禱﹐有些球員在不同的時間也加入,但他從未要求或鼓勵他們這樣做。

學區解僱了肯尼迪,稱允許任何「在他作為學區花錢僱用的教練期間,以公開行為獲取觀眾對其祈禱的支持」,違反了第一修正案的政教分離條款(Establishment Clause)。

肯尼迪起訴布雷默頓學區,指控該學區侵犯了自己第一修正案中規定的自由行使和言論自由的權利。

最高法院站在肯尼迪一邊,認為自由行使和言論自由條款﹐保護從事個人宗教活動的個人免受政府的干預。此外,法院說,政教分離條款既不要求也不允許政府壓制這種宗教表達。

根據最高法院的裁決,當地學區違反了自由行使條款,因為其政策既不中立,也不普遍適用於所有人,而是因其宗教行為特別針對肯尼迪。這也違反了言論自由條款,因為肯尼迪的禱告是私人的發言,而不是政府的演講——法院稱,禱告與「他的公務無關」。

最高法院認為,校區解僱肯尼迪所使用的「政教分離條款」是錯誤的,因為這種平衡檢驗依賴於萊蒙訴庫茲曼案(Lemon v. Kurtzman),多數裁決意見認為,由於該案在實踐和歷史上的缺陷,「最高法院很久以前就棄用了」。

這一意見有效地推翻了萊蒙案,以及萊蒙案對政府是否違反憲法政教分離條款的認可測試,該測試要求政教分離條款「必須通過」參考歷史慣例和理解「來解讀」。

卡森訴馬金案:學校基金用於宗教教育

本案的起因是緬因州政府將教會學校排除在學費援助計劃之外。

兩個家庭對這一做法提出質疑,稱緬因州限制擇校自由,違反了自由行使、平等保護條款。

最高法院站在了挑戰者一邊,以6票贊成、3票反對的結果裁定,緬因州對普遍可獲得的學費援助金的「非宗教信仰」要求,違反了自由行使條款。

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John Roberts)在意見書中寫道,緬因州的要求無法通過嚴格審查。嚴格審查是最高法院在確定是否存在違憲行為時,採用的最嚴格審查級別。

緬因州為避免出現支持某一特定的宗教而這樣做,但不能因為社區成員的宗教活動而將其排除在普遍提供的公共福利之外。

最高法院還指出,美國第一巡迴上訴法院試圖區分宗教地位禁令(完全基於一所機構的宗教組織地位而禁止資助)和宗教用途禁令(因為資助會被用於宗教用途,例如教授宗教課程)沒有說服力。根據自由行使條款,禁止基於身分的歧視並不能證明基於使用的歧視是正當的。

西弗吉尼亞州訴環保署案:環保署對溫室氣體的過度管制

這起案件的起因是對美國環境保護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於2016年創建的氣體限額與交易項目的挑戰。就在國會未能通過《美國清潔能源與安全法案》之後,環保署推出了這一政策。

該政策旨在修訂《清潔空氣法》(Clean Air Act),為溫室氣體排放建立一個與未能在國會獲得通過的方案在功能上完全相同的「限額與交易」(cap-and-trade)計劃。環保署聲稱,由於《清潔空氣法》中已經有一項條款,它有權發布這項政策。

西弗吉尼亞州和其他幾個挑戰者起訴環保署,聲稱該機構無權頒布這樣的規定。

法院站在西弗吉尼亞州一邊,認為國會沒有授予環保署這一權力。在首席大法官以6票贊成、3票反對的結果撰寫的意見書中,最高法院認為,《清潔空氣法》沒有授權環保署強迫化石燃料能源部門轉向所謂的綠色或可再生能源。

奧巴馬和拜登政府辯稱,該法案的「減少污染的系統」一詞,實際上授權環保署從逐廠(通過使用更好的減少污染技術)控制污染,轉變為要求整個能源部門隨著時間的推移從化石燃料轉向所謂的綠色能源。

但最高法院判定,奧巴馬和拜登政府對該法案的解讀恰恰屬於主要問題原則下的判決類型。根據這一原則,國會有必要在法律中包括一項明確聲明,讓法院得出結論,國會打算授權「如此廣泛的權力來監管經濟的一個基本部門」。在這種情況下,國會沒有發表這樣的聲明。

強制私企雇員接種COVID-19疫苗:全國獨立企業聯合會訴勞工部、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 該判決應獲榮譽獎

雖然我們承諾提煉出法院本次庭審期五個最重要的案件,但我們還是忍不住再說幾句。

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OSHA)因為應對COVID-19大流行而發布的疫苗強制令,而面對數十項訴訟。

強制令要求員工超過100人的企業,讓員工接種新冠疫苗。企業將為每個不遵守規定的雇員每天支付一筆高昂的費用,超過8,400萬勞工受這項強制令的影響。

在一份6比3的(未簽名)意見書中,最高法院暫停(停止)疫苗強制令,多數大法官的結論是,政府不太可能在隨後的法庭辯論中獲勝,即OSHA擁有發布強制令的權力。

多數法官指出,OSHA和國會都從未提出過這樣的要求,「儘管國會已經頒布了應對COVID-19大流行的重要立法,但拒絕頒布任何類似於OSHA頒布的這項措施。」

「顧名思義」,法院解釋道,「OSHA的任務是確保職業安全」——也就是「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條件」。法規文本僅授權OSHA「制定工作場所安全標准,而不是廣泛的公共衛生措施」,而且「該法沒有任何條款涉及更廣泛的公共衛生,這不屬於OSHA的專業領域」。

法院的多數法官駁回了OSHA的論點,即在工作中感染COVID-19的風險授權OSHA發布疫苗接種強制令,理由是這種風險「不是職業危害」,而是「一種普遍風險」,「與所有人面臨的犯罪、空氣污染或任何數量的傳染性疾病的日常危險沒有區別。」

聯邦政府沒有進一步就此案展開辯論,暫緩令仍然有效。

最高法院在開庭期間裁決了許多重大案件﹐很可能會作為最高法院歷史上最令人難忘和最重要的庭審期之一被載入史冊。雖然最高法院並不是每一項裁決都是正確的,但這一屆的裁決清楚地表明,與過去相比,大多數法官致力於在更原始、更文本的基礎上裁決案件。

這對最高法院是件好事,對我們的國家也是件好事。

作者簡介:

扎克‧史密斯(Zack Smith)是美國智庫傳統基金會( Heritage Foundation)梅斯法律和司法研究中心的法律研究員。

亞歷山大‧菲普斯(Alexander Phipps)是傳統基金會憲法政府研究所的研究助理。

原文:刊登於英文《大紀元時報》。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並不一定反映《大紀元時報》立場。

責任編輯:高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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