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2年06月24日訊】(大紀元記者張曉慧香港採訪報導)法輪功學員董女士去年5月28日在香港東涌巴士總站講法輪功真相,並在手推車上豎立一個寫有「法輪大法好 真善忍好」的直幡及一塊標語牌,其後收到食環署告票稱她「未經准許展示海報」。董女士否認控罪並自行抗辯,6月22日在東區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溫紹明在宣布裁決時表示,被告人作供說,上次在巴士總站展示宣傳品是在2018年,與本案相隔數年。考慮控辯雙方的供詞,難以證明被告人的展品具有「習慣性」、「規律性」,按照終審法院判詞,不受《公共衛生及市政條例》104A條「禁止未經准許而展示海報」規管,因此裁定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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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向法庭申請充公董女士的手推車、直幡及展板等物品,董女士表示反對。裁判官指,展示物品本身並非犯法,既然沒有定罪,法庭沒有理由充公被告人的物品。他解釋說,《公共衛生及市政條例》104條的立法原意不是針對示威,主要是規管貼海報等行為,根據終審法院去年對該條文的解釋,如果展示品未達到「某程度上持久及有規律性」,就不構成犯罪。
控方法律代表在退庭後對董女士說,要等一個月後才能歸還她的物品,因為要先向律政司匯報。
董女士:我要出來申冤
案件於今年5月27日和3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審理,控方由大律師凌蔚璣代表,董女士沒有律師代表。控方傳召2名食環署職員作供。
董女士沒有傳召證人。她在庭上作供說,5月28日,她在11時許來到巴士站展示直幡,同時向過路人派發寫有「法輪大法好 真善忍好」的護身符卡片和小蓮花,祝願市民在疫情下平安健康。一個多小時後,她打算離開,由於要去其它地方見朋友,不方便攜帶展品,她打電話請另外一個朋友幫她帶走直幡、展板。正當她的朋友收拾物品時,食環署人員沒收了展品。
當被裁判官問到為何前往現場,董女士表示,她從1997年開始煉法輪功,中共江澤民集團1999年迫害法輪功,在中共非法鎮壓法輪功政策下,大陸還發生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的罪惡,迫害到現在都沒有停止。她的家人也受到迫害,父母因為煉功被捕,在迫害中離世,因此她要出來申冤、講真相,希望市民幫助制止迫害。
董女士說,法輪功是佛家氣功,祛病健身效果神奇。現在疫情嚴重,她告訴市民「法輪大法好 真善忍好」、派發吉祥護身符是希望市民得到神佛護佑,平安健康。
當被控方大律師問到是否沒有向食環署申請擺放展品時,董女士回答:「食環署沒指示讓我申請,也沒渠道給我申請。」她續說,幾年前她曾問過食環署職員如何申請准許,職員說要向地政總署申請。當她打電話詢問地政總署,對方回覆說只有議員才可以申請擺展品。
控方稱僅已申請的集會可豁免規管 法官反駁
控方在結案陳詞中引述終審法院去年5月在潘蓮花、洪瑞峰案件的判詞,提到《公共衛生及市政條例》104A條「禁止未經准許而展示海報」適用於示威時展示的物品,不一定是固定或附著在土地上,但僅限於「涉及某程度的持久性及習慣性」的展品,對於有時限的示威例如遊行集會並不適用。
終審法院沒有解釋什麼是「涉及某程度的持久性及習慣性」的展品。控方認為,除了有申請的遊行、集會時展示的展品,其餘展品均受到104A條規管。不過,裁判官隨即表示,示威行為是否有申請,不會令展示物品的性質改變,又質疑展示旗幟一兩個小時,相比將海報貼在牆上後離開,是否也算有某種時限性。
除了5月28日之外,控方案情也包括5月22日至24日在巴士總站附近拍攝到有關法輪功的橫額。控方認為有理由相信並非完全與被告人無關。董女士則在結案陳詞中表示,其他法輪功學員的展品與她的旗幟不同,她也不能為所有法輪功學員的行為負責。
董女士也在結案陳詞中強調,法律不外乎人情,她在巴士站展示一支小旗沒有阻礙任何人,質問食環署「為何花這麼大人力、財力追殺我?」她說,法輪功受到中共的殘酷迫害,因此學員要以街頭和平抗議的方式制止迫害,「殺人犯殺我們的兄弟姊妹,我不申冤、不出聲是不是不公平?」
董女士讚判決彰顯公正
對於法庭裁決「未經准許展示海報」罪名不成立,董女士在庭外表示,結果是意料之中,因為她本來無罪,認為法官判決彰顯公正。
法輪功又稱法輪大法,由創始人李洪志先生在1992年公開傳出。根據中共官方統計,至1999年修煉人數約有7千萬到1億。中共前黨魁江澤民發起迫害法輪功,編造「天安門自焚」偽案等謊言污衊法輪功,對法輪功學員騷擾、非法關押、強迫勞動、酷刑及活摘器官販賣,引起國際社會譴責。
加拿大前亞太國務卿大衛‧喬高(David Kilgour)與國際人權律師大衛‧麥塔斯(David Matas)在2006年7月就中共活摘器官發表調查報告,被聯合國及多國人權報告所引用。去年6月,聯合國12位獨立人權專家發表聯合聲明說,對中共針對法輪功學員等宗教信仰者及少數族裔摘取器官的可信指控感到極為震驚。
在中共迫害法輪功以來,香港法輪功學員就以各種方式和平抗議,並向民眾講述法輪功真相,在香港鬧市及景點經常看到法輪功學員的橫額、展板等。
2013年,前特首梁振英任內下令食環署沒收大批法輪功學員的橫額展板。兩名法輪功學員在同年申請司法覆核,2018年高等法院原訟庭裁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104A條「禁止未經准許而展示海報」給予食環署過大酌情權,不符限制公民自由必須「依法規定」的原則,判學員勝訴。但政府其後上訴勝訴,法輪功學員再申請終院上訴許可,但今年5月13日終院宣布拒絕受理。
終審法院判詞肯定高等法院上訴庭的裁決,裁定在示威時展示的展品同樣受到《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104A條規管,但僅限於「某程度上固定及有規律性」(some degree of permanence and habitual regularity)的展品。
去年5月27日及28日兩天,食環署、地政署及警察等部門聯合行動,在全港多地沒收法輪功學員的展品。據大紀元不完全統計,至少7名法輪功學員在該次行動後收到食環署告票,本案是首個開審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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