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燕益:受害人郭洪偉因公權瀆職侵權致死

——一案之報案舉報控告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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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2年04月09日訊】

呈送:吉林省監察委員會
並張忠主任:

吉林省四平市公民郭洪偉在服刑期間意外身亡,作為受害人的父母雙親郭蔭起、肖蘊苓,我們特向貴機關提出報案舉報控告,要求貴機關履行法定職責依法調查了解事實真相公正處理我們的訴求。我們有充分的證據、事實及理由認為,吉林省公主嶺監獄、長春市城郊檢察院、吉林省監獄局對郭洪偉的死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相關責任人已構成玩忽職守等犯罪行為,並且結合整個事件發生的前後背景、有關方面的處置態度以及舉證責任、法定職責關係上看,至今並無確切證據可以證明受害者未遭受非法侵害,尚不能合理排除郭洪偉被故意謀殺或被蓄意傷害致死這一可能性,真相有待於進一步追查。

事實與理由:

1、受害人基礎信息

受害人郭洪偉,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身分證號220303196405162010,漢族,吉林四平市人。2016年2月1日,吉林省四平市鐵東區法院一審以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2015)東刑公初字第51號刑事判決判處郭洪偉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與此同時其母肖蘊苓以相同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判決責令二者向吉林市公安局、四平市鐵東區政府退賠人民幣35.3萬元。受害人上訴後,吉林省四平市中級法院以(2016)吉03刑終58號裁定維持一審判決,2016年4月26日受害人被收監。嗣後,郭洪偉妹妹郭宏英於2019年4月30日被吉林省四平市鐵東區法院被以尋釁滋事罪、妨礙公務罪(2018)吉0303刑初2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受害人郭洪偉先後在吉林省鎮賚監獄、寧江監獄、公主嶺監獄服刑。在監獄服刑過程中,郭洪偉堅持認為自己的案件是冤假錯案一直申訴控告,同時對自己在監獄中遭受的非法對待不斷投訴控告。以上事實有相關司法判決、裁定、申訴控告材料、有關方面的登記、回執、批覆等文件為證。

2、死亡情況說明

家屬保存的部分送院搶救、住院醫療病例資料記錄顯示:在押人郭洪偉因「突發意識喪失約2小時伴頻繁噁心、嘔吐」於2021年4月4日晚21點左右被送院搶救,2021年4月9日10:59死亡,期間分別於2021年4月5日0時50分、4月5日19時50分實施兩次開顱手術。在郭洪偉搶救期間,家屬多次要求探視郭洪偉均被以種種理由拒絕,直至最後時刻獲准探視郭洪偉一次(其時人已完全喪失知覺)。以上事實有死亡通知書、病例資料以及受害人家屬陳述為證。

3、事情發生後有關方面的處置態度

受害人郭洪偉死亡後,家屬多次前往監獄方面要求調取查看包括監控視頻在內的相關證據信息均不予安排。家屬委託律師及法律專業人士前往監獄、監獄局、檢察機關依法要求查看、調取、保全封存相關證據亦不予配合,家屬及代理人於2021年4月14日向有關方面正式提出關於保全、查看、複製監控視頻、入獄醫療檔案及調查處理結果的書面申請,有關方面至今置若罔聞不予安排,有關方面明顯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監獄法》以及最高檢、民政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監獄罪犯死亡處理規定》。與此同時,家屬委託的兩位代理人先後遭到有關方面的干涉。以上事實有錄音、委託手續、《申請書》等為證。

4、受害人郭洪偉在訴訟及監獄期間的經歷

2015年4月9日,吉林省四平市鐵東區檢察院以涉嫌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對受害人郭洪偉批捕。據郭洪偉的申訴控告材料以及庭審筆錄等材料顯示:郭洪偉在看守所及監獄期間遭受特殊對待,頻繁遭到毆打、酷刑、迫害,在訴訟階段、法院審結案件以前,既有郭洪偉被送往新康監獄的經歷。更有甚者,2015年4月9日四平市鐵東區公安分局便衣到四平看守所對郭洪偉宣布逮捕決定時公然向其表示:「郭洪偉,現在吉林省高院給你三千萬元人民幣,你還告不告龍潭區法院判你挪用公款那個案子了。」郭回答:「我向高院依法索要再審判決書,跟錢沒關係!」便衣說:「就憑你現在這個態度,也不能讓你和你媽活著出去,領導說了,能活到開庭審理那天,判你13年……」郭洪偉面對檢察官、法官以及在申訴材料中多次提出要求調取2015年4月9日提訊視頻錄像,郭洪偉當庭以及在不同場合以不同方式多次表達,自己正遭到謀殺。在審理郭洪偉期間,其委託的多位辯護律師均遭到有關方面施壓不得不退出辯護。

受害人郭洪偉及其家屬因受害人身體原因先後不下十次以口頭及書面方式向監獄及其上級機關依法提出保外就醫、暫予監外執行的請求,有關方面均不予處理。

郭洪偉及家屬在其服刑期間就冤案及獄中遭遇一直未停止申訴、申冤、控告、反映。尤其需要指出的,在此期間,郭洪偉及其家屬至少與寧江監獄發生兩次重大糾紛,第一次郭及家屬稱,2019年獄警劉建國指使犯人毆打、迫害郭對其關禁閉等,郭及家屬向監獄及監獄局兩級反映,監獄及監獄局調查後在書面答覆中並未採納當事人提出的意見但嗣後調整了郭的監區及管教負責人並進行了告知。第二次郭及家屬向監獄投訴郭洪偉受到監區民警盧佳訊虐待,因遭遇剝奪會見權與民警盧佳訊產生糾紛,稱2020年5月22日晚9點至9:30分,值班民警盧佳訊將郭關禁閉在屋裡釋放過量過氧氯化劑把郭嗆得不行了才推出來放到「死人床」上。盧佳訊告訴犯人,找郭洪偉鬧矛盾收拾郭洪偉不收拾他們,且揚言說,整死你郭洪偉你也不知咋死的!家屬投訴盧佳訊故意謀殺郭洪偉,寧江監獄受理投訴後認定盧將郭關閉在大量過氧氯乙酸房間內不符合消毒管理規定,屬處置不當,對盧佳訊作出紀檢談話扣分扣獎並通報批評的處罰。當事人及家屬對處理結果不服繼續向吉林省監獄局複議投訴控告,此次糾紛省監獄局至今未給予答覆。與此同時,郭洪偉於2020年11月26日被轉至公主嶺監獄,轉至公主嶺監獄後封閉三個月,家屬對郭洪偉的情況一無所知。郭洪偉轉至公主嶺監獄的原因至今不得而知,假如調整監獄是接到家屬投訴控告或為了給郭洪偉醫療治病而採取的積極措施,那麼沒有理由不告知家屬。同時,根據曾與郭洪偉在公主嶺同監室的楊先生證言,在公主嶺監獄有病不給治還經常遭受毆打虐待就是為了收拾人的信息。儘管從官方公開宣傳信息可知,公主嶺監獄是吉林省績效優秀監獄、司法部先進單位、吉林省監獄典範,軟硬件設施條件優越,但另一方面眾所周知,公主嶺監獄也是最具封閉性管理最嚴格規範的監獄之一,郭被轉監4個多月即發生意外死亡事件不能不令人生疑。以上事實有申訴控告材料、庭審筆錄、保外就醫暫予監外執行申請、證人錄音、信訪登記表、信訪申請答覆、複查通知等為證。

5、初步法律責任認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百六十五條、監獄法第七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尊重和保障人權、罪犯的人格尊嚴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它未被剝奪或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禁止體罰、虐待、侮辱、毆打或者縱容他人毆打罪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等規定,結合前述事實和證據可知,郭洪偉在羈押期間意外死亡事件有關方面已構成玩忽職守等嚴重失職瀆職違法行為,相關責任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涉嫌犯罪。其行為無論是肆意剝奪他人生命健康還是放任傷害後果的發生均需承擔被羈押人意外死亡之法律後果。受害人的死亡到底是由於在監禁期間遭受監管人員或其指使者的刑訊、虐待、酷刑,還是發生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的情形需要進一步依法調查得出結論。但是由於監獄、檢察以及監獄上級主管部門明知郭洪偉身患重疾具有法定保外就醫的情形,在受害人及其家屬多次申訴要求下仍然持續危害狀態的發生足以構成玩忽職守責任。意外事件發生後,有關部門本應按照舉證責任倒置、保障當事人知情權依法披露相關信息等法定程序妥善處理善後事宜,卻對家屬及委託代理人的合法訴求無故推諉、阻撓、掩蓋,對事件真相調查家屬的合理訴求置若罔聞,凡此種種反常表現正可窺見相關責任人知法犯法、有恃無恐的主觀心態。綜上,由於有關方面的失職瀆職造成被羈押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對家屬造成嚴重傷害,對社會產生了惡劣影響、構成極大危害、情節十分嚴重,不依法嚴懲不足以維護憲法、法律權威;不足以挽回國家獄政機關、法律監督機關的政治聲譽、執法形象;不足以保障基本人權、人道底線捍衛生命尊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等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對下列人員提出舉報控告: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馮剛 職務 吉林省監獄局局長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葉鴻利 職務 吉林省公主嶺監獄長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王永江 職務 長春市城郊地區檢察院檢察長

鑒於,馮剛作為受害人公權瀆職侵權致死一案羈押單位的上級負責人,明知或者應知郭洪偉的身體明顯不適之情況不依法採取措施保障其生命健康放任對其傷害狀態的持續發生,對其及家屬多次提出的保外就醫暫予監外執行申請置若罔聞,造成受害人郭洪偉人身亡故的嚴重後果社會影響極其惡劣,馮剛作為羈押單位上級負責人明知或者應知違法情形的發生不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對郭洪偉的生命安危置若罔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已構成玩忽職守罪並具有明顯包庇袒護違法犯罪行為的情節。

鑒於,葉鴻利作為羈押單位的負責人,在郭洪偉被羈押期間,不管其是否參與實施了任何對郭洪偉的人身傷害行為,僅就其在明知郭洪偉身體明顯不適宜羈押的情形下繼續放任郭洪偉生命健康傷害事件持續發生,導致其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其對此至少負有直接的領導責任社會影響極其惡劣,葉鴻利作為單位負責人明知違法情形的發生仍參與或縱容放任危害後果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已構成玩忽職守罪並具有明顯包庇袒護違法犯罪行為的情節。

鑒於,王永江作為監獄法律監督檢察機關負責人明知或應知公主嶺監獄發生郭洪偉羈押期間意外死亡事件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在接到家屬及律師報案後不予披露相關信息不依法立案調查處理該案對當事人推諉拖延,王永江作為單位負責人明知違法情形的發生卻置若罔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已構成玩忽職守罪並具有明顯包庇袒護違法犯罪行為的情節。

上述被控告人如明知上級違法命令但出於對個人地位、利益的考量,不能堅持原則,公然配合違法,依據檢察官法、警察法、公務員法之規定則具有明顯的徇私枉法情節。

本案是否另有同案犯,請受訴機關查清事實一併懲處。

控告人懇請貴機關履行法定職責依法調查了解案件事實真相,對相關責任人依法懲處,並將處理結果通知報案舉報控告人。

報案舉報控告人:郭蔭起、肖蘊苓

委託代理人:謝燕益

2022年4月9日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一條 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二)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 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中處罰。

第三百一十一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務,幫助其逃匿或者做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抄送:黑龍江省檢察院、黑龍江省紀委監察委、黑龍江省委、黑龍江省政法委、公安部、最高檢、中紀委監察委、中央政法委、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責任編輯:高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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