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2年02月17日訊】豐縣「八孩媽」被栓狗鏈事件震驚世人。此類事件之所以出現,一般至少有兩個原因之一,一個制度是惡,一個是人惡。大陸著名經濟學家盛洪日前在其發布的《盲山式犯罪:喬裝「買賣」的重罪》一文中指出,這起事件之所以如此邪惡到極致,是制度和人皆惡。不過,兩相比較,制度惡更為基本和致命。人性惡的部分,在好的制度約束和彈壓下,暫時不會發作,或會消退趨向消弭;而在惡的制度下,則會在可選擇的空間中走向惡的極端。
對於盛洪先生的這個觀點,很可能會有人提出質疑:「我們社會中相關的制度,是打擊拐賣婦女的法律制度。這個制度是惡的嗎?大陸《刑法》不是早已有「拐賣婦女兒童罪」了嗎?各地公安系統不是對拐賣婦女兒童進行了多年的打擊了嗎?《刑法》不是已將「收買」被拐婦女的行為入罪了嗎?」
沒錯,中國是有打擊拐賣婦女的法律制度,但盛洪認為,這個制度有一個致命的缺陷,那就是它仍用「買賣」來形容這種犯罪行為,使得對拐賣婦女的打擊一直未見實效,以致還有如豐縣「八孩母」被栓狗鏈這樣的惡性事件出現,以及還有眾多被掩蓋的駭人聽聞的殘害婦女事件。
例如在《刑法》中,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將付錢給人販子以受讓控制被拐婦女的行為說成是「收買」,而在《公安部關於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適用法律和政策有關問題的意見》中,又稱「收買」被拐婦女的人是「買主」。從法律的角度講,這樣的說法顯然是不正確的。純粹的「買賣」定義,是指某人用屬於自己的物品,去交換別人的物品或錢幣;交換的比率(價格)以雙方都同意的為準;而買方確信該物品是屬於賣方的,一旦他付出對方滿意的交換物,他就擁有占有、使用或處置該物品的權利。值得注意的是,這樣的買賣沒有任何暴力因素,完全是和平的。
而拐賣婦女的人,首先不是賣屬於自己的物品,婦女不是物品,是人,是不能買賣的;再者被拐賣婦女也不是屬於拐賣者的,她們是被用暴力、暴力威脅、欺騙等非法手段脅持而來。而所謂「買主」一定事先已知道,這些婦女是不屬於拐賣者的;而且所謂「買賣」這種形式也必定是在婦女本身不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的,因為如果她們是自由的,權利得到保護,就不會出現被別人買賣她們自身的情況。一旦有人有「購買」女人的意圖,就意味著將會有人使用暴力或類暴力(如欺騙、藥迷)去劫持婦女。正是這種意圖才構成對非法手段劫持婦女行為的需求,更為接近的描述,就是出錢唆使人進行劫持婦女的行為。這種需求無論是「事先訂貨」還是「送貨上門」,都是「出錢唆使人進行劫持婦女的行為」。因為在後者,這種行為的大量存在,形成了一個人所共知的「人口市場」,在其中各方都事先默認是進行這種付錢轉手婦女的行為,沒有人是「善意第三方」,是不知道這些婦女是被非法劫持的無辜者。
一旦他們「買」了一個女人,就輪到他們繼續暴力強迫了,否則他們的所謂「購買」的「物品」(女人)一分鐘也不能由他們占有和「消費」。所以拐賣轉手的行為如果不依賴暴力,就根本就無法實現。當對婦女的非法控制從人販子到所謂「買主」手裡以後,仍然要依賴暴力才能實現他與被拐婦女發生性關係的目的,經常是一家幾人將婦女按住,實施強姦;在此之後長期占有該婦女,每天進行例行性強姦。這對被拐婦女來說,是比偶然遭到一次強姦更為嚴重的侵害。
被拐婦女要逃脫這種被反覆殘害的境地,所謂「買主」就用暴力阻止他「買的媳婦」逃跑。為了嚇阻被拐婦女逃跑,他們採用各種暴力手段。在這時實行這種暴力行為的不僅是該「買主」,而是整個村子,如此被拐婦女才沒有任何機會逃跑。這實際上是一種比單人犯罪嚴重得多的有組織犯罪。而對於被拐婦女來說,就是陷入了天羅地網。據光明日報記者武勤英披露,在鄆城縣公安局的報告中,有九名婦女不堪污辱而自殺,她們認為生不如死;有一男青年對不屈服的被拐婦女連砍七刀(2007)。因而,被說成是「收買」或「買主」的行為,實際上是用暴力摧殘生命的極端嚴重的犯罪。
「所以,當法律條款用『收買』描述有人付錢從人販子手中獲得對婦女的控制,將這些人稱為『買主』時,是進行了一個極大的法律概念上的扭曲和混淆。這就是將這種犯罪行為視為與買賣類似的行為。這是對『買賣』一詞的褻瀆,也是對這種用暴力侵犯婦女權利行為的粉飾。一旦說有人『收買』了婦女,就會使人在觀念上有了某種『合法性』,既然是『買主』,就應該有買主的『權利』。他對『被買物品』就可以占有、支配、消費、處置和再轉手。例如,一個男人一旦向人販子付了錢以後,他就認為這個婦女歸他所有了,他自己,他的家人,或村裡其他人都認為他『買了個媳婦』。一旦是『媳婦』,他就有丈夫的權利,可以對該婦女實行性行為。」盛洪說。
「由於中國法律混淆了拐賣婦女與買賣的根本區別,等於上了人販子和強姦犯的當,致使人們在無意中將劫持婦女並轉讓控制的重罪參照「真正的買賣」去理解,不時地生出一絲『諒解』或『同情』,不僅導致了過輕量刑,而且在執法過程中,也把這一重罪看成是『買賣婚姻』而手下留情,但卻造成了成千上萬被拐婦女的人間悲劇。」
那麼如何才能解決並消除拐賣婦女犯罪呢?盛洪認為關鍵的一環就是在社會觀念上和法律上澄清這一犯罪與「買賣」之間的區別,去除這一罪行上面的「買賣」偽裝。所以他建議取消對拐賣婦女罪行的所有有關「買賣」的說法,用「劫持並轉讓控制婦女罪」替代「拐賣婦女罪」,用「受讓控制婦女罪」替代「收買被拐賣婦女罪」。「一旦我們發現『劫持並轉讓控制婦女』犯罪是比所謂『買賣』嚴重得多的重罪,而在原來的法律中,因為誤用『收買』、『買主』概念而對這一罪行量刑過輕,合乎邏輯的結論就是提高量刑。」他說。
盛洪最後強調:「無論如何,當把本不存在的『買賣』假象去掉以後,人們就不會將這種重罪與『買賣婚姻』混為一談,也不會對『拐賣』與『收買』的量刑不同而費心思,這兩者的性質和程度一目了然:甲乙兩人合謀綁架婦女,只不過做了分工,甲去綁架,乙付他錢,這錢不是被拐婦女的價值,而是甲的『辛苦費』,甲綁架了婦女以後,用暴力脅持到乙處,將對該婦女的暴力控制轉交給乙,乙隨後對該婦女進行了『情節特別惡劣的』強姦。這焉能不是令人髮指的嚴重犯罪呢?」
責任編輯:高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