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就哈佛及北卡招生案辯論5小時

辯方亞裔律師:種族多樣性是力量來源 保守派黑人大法官托馬斯:我不太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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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2年11月01日訊】(大紀元記者蔡溶紐約報導)昨天(10月31日),美國最高法院分別聽取哈佛大學和北卡州大學(UNC)招生歧視案的口頭辯論,9名大法官就高校招生使用種族「偏好」是否違憲展開發問,5小時的庭辯中間僅休息10分鐘。

庭審第一部分由北卡州大學的代表律師帕克(Ryan Park)等人回答大法官們的發問。帕克是亞裔律師,現為北卡州的副檢察長(Solicitor General),此前曾做過左派大法官金斯伯格的法律助理。近3個小時的庭審中,6名保守派大法官糾問式集中炮火連連發問,這表明他們對招生使用種族「偏好」的平權政策論點持懷疑態度。

關於膚色多樣性的論點

針對帕克在陳述辯論意見中聲稱「多樣性是重建我國的最大力量來源」,保守派大法官托馬斯(Clarence Thomas)第一個發問,「多樣性意味著什麼?我總聽到多樣性這個詞,它似乎意味著一切,你能給我一個多樣性的具體定義嗎?對教育到底帶來什麼好處?」

帕克回答說,有研究發現,種族多樣化的人群在做股票交易決策時表現出更高的水平,因為它減少了集體思考(group thinking),無需更長時間和更持久的分歧討論,這導致了更高的效率。

大法官托馬斯的反駁也相當精采,他用股票一詞回應說,「我想我不太相信這一點(didn’t put much stock),因為我也聽到過類似的論點,用來支持隔離政策。」

托馬斯問,當父母送孩子上學時,不是去那裡玩樂或為了孩子感覺良好,而是去那裡學習物理、化學等,「所以告訴我,種族多樣化對教育的好處是什麼?」

大法官阿里托(Samuel Alito)用一個阿富汗學生為例提問說,這名阿富汗學生移民到了北卡州的一個偏遠地區,表現良好,但僅僅因為學校有「足夠的亞裔學生,有很多中國學生」,就沒有錄取她,「有什麼理由把阿富汗家庭的學生與來自中國的學生混為一談。他們有什麼共同點?難道不需要她為學校觀點的多元性做出貢獻?」

「有限地」使用種族因素

擔任哈佛大學董事會成員的自由派大法官傑克森(Ketanji Brown Jackson)對哈佛案「避嫌」,只參加了北卡大學案的審理。她圍繞高校招生被指控使用種族因素,盤問原告律師斯特勞布里奇(Patrick Strawbridge),「關於種族是否被單獨用於錄取,這裡有什麼事實?」

她不斷質疑,種族是否是北卡州大學招生的「決定性因素」。因為北卡州大學就援引「格魯特訴布林格案」(Grutter v. Bollinge),聲稱他們只是「有限地」使用種族因素,「種族只是眾多因素中的一個」。

關於何時終結平權政策的爭論

幾位大法官談到了需要多長時間結束平權政策的問題。在2003年的「格魯特訴布林格案」中,美國最高法院曾以5比4的表決結果站在密歇根大學的一邊,允許學校將學生的種族在某些特定情況中視作「加分因素」,認為大學在入學時增加黑色多樣性具有「不可抗拒的國家利益」。當時大法官奧康納(Sandra O’Connor)在裁決書中寫「這只是暫時的」,「25年後應該不需要照顧某一族裔了」。

保守派大法官卡瓦諾(Brett Kavanaugh)問帕克怎麼看25年時間表,帕克說:「我認為這是一個撥號刻度盤(dial),而不是一個開關」,且北卡州大學已經「調低了」(dial down)。

保守派女法官巴雷特(Amy Coney Barrett)插話說,2003年大法官奧康納的裁決措辭已經「非常清楚地表明這(照顧某一族裔)太危險了,裁決沒有說這很棒,它必須有一個終點」。她問帕克,「什麼時候日落?你什麼時候知道日落時刻?」

帕克說,教育的多樣性是「最高階必須保護的利益」(compelling interest of the highest order)。

大法官阿里托(Samuel Anthony Alito)反問帕克,觀點的多樣性是否就要靠種族膚色,「你必須實現多樣性。這是目標。那麼,你該怎麼做呢?」

就平權行動政策是否應該繼續下去,保守派大法官托馬斯說,「我想不出另一個領域還有什麼別的案件,會讓法院聽從被指控的歧視者,把其重要性上升到不可抗拒的利益高度。」

被告方律師David Hinojosa表示,「以整體方式有限地考慮種族」「本身不是歧視」。托馬斯表示不相信,認為法院不會接受高校的如此主張,他問道:「如果……這個案件涉及1960年弗吉尼亞州一個據稱具有歧視性的學區,該法院還會聽從其斷言,即如果種族隔離,他們會做得更好嗎?」

Hinojosa說:「不是這樣。這個案例是關於有限的(種族)分類,涉及必須保護的利益。」

托馬斯回應:「這不是我要說的。我說的是法院的順從問題(deference)。我在問你為什麼會有區別?」

Hinojosa說,北卡州大學為了證明將種族作為錄取因素是合理的,面臨著「沉重的負擔」,他爭辯說北卡州大學是「達標」的。

哈佛招生是否傷害亞裔

庭審第二部分由哈佛大學的代表律師韋克斯曼(Seth Waxman)回答大法官們的發問2小時,哈佛案更側重於哈佛的政策如何傷害亞裔申請人。

哈佛律師韋克斯曼律師斷言,高等教育的多樣性「對我們的國家有好處」。確保大學的多樣性很重要,大學是通往社會關鍵領導職位的管道。

大法官阿里托反覆詢問,為什麼亞裔學生在哈佛大學錄取過程中獲得「最低的個人分數」。韋克斯曼律師引用下級法院的調查結果說,「沒有證據表明錄取結果存在歧視」。

他解釋說,個人評級由招生官「作為分診(triage)問題」分配給申請檔案,分數在錄取決定過程的後期「背景淡入或淡出」(faded into the background)。

韋克斯曼律師用了個非常複雜的、迷霧一般的句子,來說明亞裔的課外和學術分數在統計學上得分更高,強調評級在這個過程中發揮的作用有限。他說:「亞裔的平均個人評級分數略低這一事實,並不比他們獲得的評分略高於學術和課外活動的任何數據所顯示的事實更能證明對他們的歧視。」「這並不意味著他們更聰明,或者人們認為他們更聰明。」

當天,曼哈頓研究所也邀請紐約同源會創會會長陳慧華等人參加論壇,就該案將帶來的影響,進行討論。其中他們說到,美國第十四修正案和1964年《民權法》的平等保護條款,禁止接受聯邦資金的公立和私立大學基於種族、膚色和民族血統進行歧視,意味著他們不能因為種族因素歧視亞裔,這個文本其實已經寫得非常清楚。◇

哈佛大學和北卡州大學招生歧視案的口頭辯論轉播://www.thetvsmo.com/supreme-court-hears-arguments-on-race-in-college-admissions_4829820.html

責任編輯:李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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