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1年08月06日訊】(大紀元記者朗星香港報導)歌手黃耀明被指涉於2018年立法會香港島補選期間,參與區諾軒的造勢晚會並獻唱兩首歌,為其造勢,兩人被控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娛樂的舞弊行為罪。案件昨日在東區法院提堂,控方認為案情輕微,同意讓黃耀明獲准簽保守行為,法庭批准黃耀明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18個月了事。
事隔3年,黃於本月2日被捕,與正在服刑的區諾軒一同被控。控方昨日在庭上稱,考慮案情、被告背景及其態度後,決定不提證供起訴黃耀明,改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撤銷其控罪。主任裁判官羅德泉下令,黃自簽2,000港元守行為18個月,期間黃須保持公眾安寧,行為良好,不得再干犯與選舉舞弊相關的罪行。區諾軒亦准以同樣條件簽保守行為。羅官表示,由於兩人情況相同,故下令區諾軒自簽2,000元守行為18個月,其它條件與黃耀明一樣,並撤回其控罪。但區諾軒因2019年8.18流水式集會案被判囚,須繼續服刑。
黃耀明的多名好友亦有到庭支持,包括藝人葉德嫻、歌手何韻詩、填詞人周耀輝及學者何式凝等。
案情指,被告區諾軒(34歲,學生)及黃耀明(59歲,歌手),被控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娛樂的舞弊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1)(a)條及第6(1)條,指兩人於2018年3月3日在香港,在2018年立法會補選中作出舞弊行為,即為另一人提供娛樂,以誘使該另一人在該選舉中投票予該區諾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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