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移民局在2019年8月12日宣布了移民申請相關的公共負擔有關最終規定,對公眾負擔的定義進行了修改和擴大並規定哪些現在或將來有可能成為公共負擔的外國人將不符合綠卡條件。移民局原計畫最終規定於2019年10月15日正式生效並在生效同時啟用一系列更新的移民有關申請表格。然而在移民局發布移民申請相關的公共負擔有關最終規定之後官司不斷而一直無法得以實施,直至2020年底至2021年初短暫要求在I-485申請時同時遞交I-944自給自足聲明表格(Declaration of Self-Sufficiency)並在其它申請表格中(如I-129和I-539表格)中要求提供申請人不會成為公共負擔的資訊。最近移民局在2021年3月9日再次發布消息,宣布停止使用移民申請相關的公共負擔有關最終規定及有關表格。下面是移民局3月9日有關停止使用移民申請相關的公共負擔有關最終規定的最新消息。
根據移民局資訊,從2021年3月9日起移民局將立即停止將移民申請相關的公共負擔有關最終規定應用於本應受該規則約束的所有待批移民有關申請並將在移民身分調整申請的審核中採用《1999年臨時實地指南》(1999 Interim Field Guidance)的標準進行審核。此外,移民局將不再將公共福利情況(public benefits condition)應用於非移民身分延期或轉換申請的審核中。
從2021年3月9日起,申請人不再需要提供僅僅是由於公共負擔不得移民有關最終規定而要求的資訊。這意味著,身分調整申請人不應隨其I-485表格一起提供I-944表格或該表格所需的任何證據或檔。那些非移民身分延期或改變非移民身分的申請人和請願人將不再需要在I-129表格(第6部分),I-129CW表格(第6部分),I-539表格(第5部分)中提供與獲取公共福利有關的資訊),也不需要提供I-539A表格(第3部分)要求的資訊。
如果申請人或請願人已經提供了此類資訊,並且移民局在2021年3月9日或之後對申請或請願書進行了裁決,移民局將不考慮任何僅與移民申請相關的公共負擔有關最終規定有關的資訊,包括I-944表格上的資訊,與I-944表格一起提交的證據或檔,以及I-129表格(第6部分)、I-129CW表格(第6部分)、I-539表格(第6部分)上關於獲取公共福利方面的資訊,和I-539A表格(第3部分)的資訊。
如果申請人收到移民局頒發的補件要求(Request For Evidence, 簡稱RFE)或拒絕意向通知(Notice of Intent to Deny, 簡稱NOID)要求的資訊僅與移民申請相關的公共負擔有關最終規定有關,這些資訊包括但不限於I-944表格,並且申請人的回覆期限在2021年3月9日或之後,那麼申請人將不需要提供僅與移民申請相關的公共負擔有關最終規定有關的資訊。但是申請人仍然需要對移民局頒發的補件要求或拒絕意向通知所提出的其它有關申請資格方面的要求做出回應。如果移民局根據《1999年臨時實地指南》及有關規定要求申請人提供其它資訊或證據來決定申請人是否可能因為公共福利原因被拒,移民局將另行頒發補件要求或拒絕意向通知。
移民局將來會發布如何使用受影響表格的其它指導。而在發布此指導前移民局不會因為調整身分的申請沒有包含I-944表格而拒絕任何I-485申請。移民局也不會因為I-129表格(第6部分)、I-129CW表格(第6部分)、I-539表格(第5部分)和I-539A表格(第3部分)中提供的公眾福利資訊或此部分內容空白而拒絕這些表格。
以上是移民局在2021年3月9日發布的關於停止使用移民申請相關的公共負擔有關最終規定及有關表格的消息。我們將密切注視移民局關於移民申請相關的公共負擔有關最終規定及有關表格方面的最新進展並及時向大家進行介紹。
本文僅為有關法律知識及信息簡介,不為本所法律意見。如需個案法律諮詢,可與張雪梅律師聯繫。
電話:(770)457-5888
電子郵件:info@zylawyers.com
網址:www.zylawyers.com
地址:Zhang & Yan Law Offices
3301 Buckeye Road, Suite 100
Atlanta, GA 30341◇
責任編輯:郝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