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1年12月16日訊】從新聞中得知,北京地鐵應用人臉識別技術,對乘客實施分類安檢後,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勞東燕說她的第一反應是,「瘋了吧」!
進出大學校園要出示證件,郵寄東西要核查身分證,住個賓館要人臉識別,坐地鐵人物同檢尚嫌不夠,還要進一步運用所謂的新技術,來繼續提升安保級別。針對這種現狀,勞東燕在她最近發布的《對安保無節制投入,究竟在防誰?》一文中質問道:「我想問一句,還有完沒完?」
她憤憤的說,「接下去,是不是要在所有的馬路上,所有的公共場所,全面安裝人臉識別的機器,以便隨時將行人攔截下來盤問與搜身,將那些被認為危及安全的人進行拘押呢?
對安保的無節制投入,究竟是要防誰,要保護誰,我是越來越困惑了。我原本以為,自己應該是被保護的對象,但在這樣的連番舉措之下,我分明感到,自己就是被防控的對象。作為一名合法公民,自己平時遵紀守法,沒有違法犯罪的前科,工作比較敬業,也能與人和睦相處。不知道為什麼要這樣防著我?
生活在這個社會,我經常感覺自己不被信任。無論是科研費的報銷,還是不斷升級的安保,所能感知到的,就是無上限的提防。在前一場合,覺得自己被當作盜賊一樣防著;在後一場合,則是作為社會潛在的黑惡勢力被提防。這應該不是我個人特有的經歷與感受。」
在文章中,勞東燕具體闡述了她堅決反對北京地鐵推行人臉識別技術的四點理由:
首先,人臉識別涉及對個人重要的生物學數據的收集,相關組織或機構在收集之前,必須證明這種做法的合法性。
勞東燕認為,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普通的個人信息,包括住址、電話號碼、郵箱、帳戶以及行蹤軌跡等,因為具有可識別性,在收集時必須經過被收集人的事先同意。同時,如果收集方將相應信息不當地予以使用、出賣或是泄露,還可能引發包括刑事責任在內的法律責任。
生物學數據的個人指向性更為明確,而且對個人而言,也顯然比一般的個人信息更為重要,為什麼在收集時反而不需要徵得被收集人的同意?並且,對收集的主體、目的、方法、範圍與程序等問題,完全沒有做任何的限定,也沒有對違規收集或使用的行為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果政府是作為收集的主體,顯然需要法律明確予以授權;法無授權即不可為,政府無權以安全為名,來蒐集普通公民的生物識別數據。倘若是企業或其他機構所為,則其收集個人的生物學數據,起碼需要獲得被收集人的明示同意;不經同意而收集,屬於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
其次,地鐵實施人臉識別,涉及公眾重要的人身權益,不經聽證就要推行,也缺乏起碼的合理性。
勞東燕指出,幾年之前,北京地鐵票價調整,曾廣泛徵求公眾的意見,並經過嚴格的聽證程序。如果票價調整都需要廣泛徵求意見並經歷聽證程序,則推行人臉識別技術,明明涉及更為重要的人身權益,怎麼就可以在既不徵求意見也不進行聽證的情況下,直接決定予以推行?難道個人的生物學數據,在重要性上還不如幾元人民幣的價值?
不經任何論證,就準備輕率上馬大規模的人臉識別,人們有理由懷疑,這其中是否涉及違法的利益交易,或者是否是被相關利益集團遊說之後的結果。
再次,聲稱應用人臉識別技術是要實現分類安檢,但標準本身所牽涉的問題本身就沒有解決。
勞東燕說,一個交通管理部門,有什麼權力來對乘客進行分類?依據的又是什麼法律?不止如此,相關部門準備採取怎樣的標準來對乘客進行分類,採取的標準具體包含什麼內容,又是由哪些人以及如何確定的標準,標準是否應當公之於眾等,這些問題難道不應當在推行人臉識別之前先行解決嗎?垃圾的分類標準都要明示,更何況是對人的分類。
如果相關部門意欲採取內部標準,那麼請問,我們如何得知標準是否合法合理?如何得知是否存在為法律所禁止的歧視?如何得知是否存在隨意設定標準內容的問題?若是利害關係人對分類標準不服,或是認為不當的分類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他們又應當怎樣進行申訴,如何確保其權利得到有效的救濟?在這些問題沒有解決之前,怎可如此輕率地決定,要在地鐵這樣的場所,大規模地運用人臉識別進行分類安檢?
若是任意採取內部標準而將乘客分為三六九等,並據此採取不同的安檢舉措,我們有理由懷疑,這樣的做法違反憲法上的平等原則,也涉嫌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基本權利。《憲法》第37條明確規定,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最後,沒有足夠的證據表明,在地鐵運用人臉識別能夠提升通行效率;即便有證據予以證明,效率本身也不足以成為推行的充分依據。
勞東燕強調說,軌道交通指揮的官員聲稱,在地鐵推行人類識別技術是要提高大客流時段的通行效率。問題在於,聲稱不代表客觀事實。在沒有做紮實的實證調研之前,如何讓我們相信,在地鐵運用這項技術有助於提升通行效率?根據在機場與賓館的親身經歷,我很難相信這樣的結論。
即便有來自專家的一些支持,我們也有理由懷疑專家的判斷是否準確。因為這涉及對未知事態的預測與評估,專家的判斷完全有可能陷於錯誤。譬如,在放開二胎之前好多年裡,很多人口專家都言之鑿鑿,宣稱全面放開二胎會造成我國人口的急劇增長。自放開二胎之後,實際生育率情況如何呢?大家有目共睹。
退一步而言,即便運用人臉識別真地能夠提升通行效率,單是效率本身也不足以成為推行的充分依據。不要以效率為名糊弄公眾,好不好?要說效率的話,不對地鐵進行所謂的安檢,最能提升大客流時段的通行效率。
我不知道相關部門有沒有做過起碼的調研。現行的人物同檢,尤其是其中的人檢,無論在高峰時段還是一般時段,都形同虛設。除了浪費納稅人的稅款,實在是看不出這樣的人物同檢,究竟有什麼現實的作用與意義。
基於前述相應的理由,尤其是考慮到其中潛含的重大危險與負面作用,勞東燕在文章中還明確表示,她不僅反對在地鐵運用人臉識別技術,也反對在機場與賓館等場合,強制人們接受人臉識別的檢查。
在文章的最後,勞東燕憂心忡忡的說:「以安全為名,對於地鐵這樣日常有大規模人流出入的公共場所,先是施行物檢,之後進行人物同檢,現在又要推行人臉識別,再過幾年,是不是還要進一步實行基因或是指紋識別?按當下的趨勢推測,完全存在這樣的可能。不久的將來,或許乘坐地鐵這樣的公共交通,都將成為一種特權,只允許一部分社會成員享有。
這個社會,若是還沒有陷入被迫害妄想症的狀態,就該在安保問題上適可而止。歇斯底里地追求安全,帶給社會的,根本不是安全,而是全面的壓制,還有恐慌。
最後,我鄭重建議,對於北京地鐵將運用人臉識別進行分類安檢的舉措,有必要做基本的合法性審查;與此同時,應當考慮啟動相應的立法程序,對於隨意運用人臉識別技術的做法進行法律上的規制。」
責任編輯:高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