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普二次彈劾案 合憲性引起法律專家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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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1年01月29日訊】(英文大紀元記者Janita Kan報導/陳霆編譯)參議院即將審理對前總統川普(特朗普)的第二次彈劾案,這也讓川普成為美國史上唯一一位被眾議院兩次提案彈劾的總統。由於此事沒有先例,法律學者對其合憲性也表達了不同的意見。

參議員蘭德·保羅(Rand Paul)本週早先,在參議院會議上對川普彈劾審判發起挑戰,他指出,審判前總統將違反美國憲法。雖然最終投票結果為55比45,審判將繼續進行,但也顯示出近半數的參議員認為該程序違憲。

許多認為審判違憲的學者,是依據對《美國憲法》第二條第4款的解釋,該條款規定:「美國總統、副總統和所有文職官員,因叛國罪、賄賂罪或其它重罪和輕罪被彈劾並定罪後,應被免職。」

據他們對文本的解讀,這些學者表示,彈劾是針對現任官員的,由於川普已卸任,參議院舉行彈劾審判權力,在1月20日他任期結束時已到期。

身為卡托研究所(Cato Institute)董事會主席的羅伯特·萊維(Robert A. Levy)在一篇博客中闡述了這一項解釋。他說,如果川普還在任,根據第二條,他將受到彈劾。但由於他的任期已結束,即使他被彈劾,也不會受到定罪。

獨立研究所(Independence Institute)憲法法學高級研究員羅伯特·納特森(Robert Natelson)教授通過電郵告訴《大紀元時報》,在他的解讀中,憲法只是暗示,但沒有說明彈劾是針對現任官員的。

但他也補充說,一般來說,《憲法》對彈劾等這類「褫奪公私權法案」(bills of attainders),都進行狹義解釋。

這種對憲法的解讀得到了許多參議院共和黨人的認同,他們不同意進行審判。目前,審判定於2月8日這週進行開庭辯論。

另一個陣營中,法律學者和許多參議院民主黨人認為,前官員在離職後仍受彈劾權的制約,因為憲法允許在被免職後,給予取消資格的處罰。

這些學者依據的是第一條第3款,該條款規定:「對彈劾案的判決不得進一步擴大到免職,以及取消擔任和享受美國任何榮譽、信託或利益職務的資格。」

一批支持參議院審判的憲法學者,在一封公開信中寫道,第一條第3款的規定說明,憲法權力有兩個層面。

該團體認為:「第一是免職,在現任官員被定罪後自動發生。第二是取消今後的任職資格,這種情況發生在參院根據被彈劾者的行為,認為適合取消資格之時。」

但上述觀點,並非所有學者都同意。

「彈劾,正如這個國家的建國一代所設想的那樣,僅僅是作為將個人從公職中移除的程序,而不是為了取消他或她未來的任職資格。」凱斯西儲大學的法學教授朱塞利諾·科拉雷斯(Juscelino F. Colares)通過電郵向《大紀元時報》表示。

他繼續說:「任何裁決機構首先必須擁有管轄權,然後才能審理案件,這是個基本概念。」

科拉雷斯對憲法的解讀,得到了羅伯特·萊維的認同。

羅伯特·萊維說:「我們知道,川普曾被彈劾,但沒有被定罪。在我看來,他現在可能不會被憲法定罪或取消資格。」

歷史上的先例

支持審判的法律學者認為,他們認為對前官員進行彈劾審判是適當的,有歷史先例支持。

密蘇里大學法學教授弗蘭克·鮑曼(Frank Bowman)和密歇根州立大學法學教授布賴恩·C·卡爾特(Brian C. Kalt)在1月11日共同撰寫了一篇專欄文章,認為彈劾條款的「歷史、結構、理由和應用」都支持對前任總統進行審判。

他們說,美國歷史上曾有三次,前官員被彈劾後交由參議院審判。其一,是參議員威廉·布朗特(William Blount),參議院最終確定無法對他進行彈劾,因為他不是憲法規定的「官員」(officer)。另一位是聯邦法官喬治·英格利(George English),在眾議院認為繼續進行下去彈劾沒有意義後,他的審判被駁回。

第三位是尤利西斯·格蘭特(Ulysses S. Grant)總統的戰爭部長威廉·貝爾納普(William Belknap),他的彈劾審判在參議院引發了一場關於合憲性的辯論。參議員們最終投票通過,它對前政府官員有管轄權。最終貝爾納普以微弱差距,被定為無罪。

羅伯特·納特森此前曾教授憲法學,同時也是《原始憲法:它實際上所說的話和含義》(The Original Constitution: What It Actually Said and Meant)的作者與《大紀元時報》的撰稿人。他補充說,這個論點也得到了英國議會先例的支持,美國開國元勳們曾從英國議會得到啓發。

他說:「彈劾一詞的含義,是由撰寫《憲法》時的理解所定義的,英國議會和早期州議會都是在人們卸任後彈劾他們的。」

然而,朱塞利諾·科拉雷斯、羅伯特·萊維都認為,貝爾納普一案並未經過法庭檢驗,所以不能指定為法律先例。

「我們現在處於《憲法》的新領域。」科拉雷斯說。

另一個引起憲法學者關注的領域是,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John Roberts)決定不主持彈劾審判,改由參議院臨時議長萊希(Patrick Leahy)將代替他主持審判。

《憲法》第一條第3款第6項規定:「當美國總統受審時,由首席大法官主持。」

參議員蘭德‧保羅在本週早先的一篇專欄文章中認為,如果沒有首席大法官審理,彈劾審判是無效的。

最高法院沒有回應《大紀元時報》或其它新聞機構的置評請求。

科拉雷斯推測,羅伯茨的決定很可能是因為,這場審判的對象,已經不是現任總統。

民主黨控制的眾議院在1月13日,以232-197票通過川普的彈劾案,指控總統煽動「叛亂」,導致1月6日美國國會大廈被闖入。

彈劾案僅在7個小時的會議中就完成了,被共和黨人批評為缺乏正當程序。

雖然參議院多數黨領袖查克·舒默(Chuck Schumer)正在全力推動彈劾審判,但因為定罪需要三分之二的多數票通過,川普被定罪的可能性很低。

責任編輯:葉紫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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