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法庭判黎智英涉嫌恐嚇記者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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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0年09月03日訊】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今年2月被控在2017年的「六四」集會上恐嚇一名《東方日報》記者。9月3日,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宣布:黎智英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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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此案的法官鍾明新在判決時表示,不認為原告是可靠誠實證人,並且原告在提供證據時多次迴避提問。

法官在開庭審判期間播放了香港《東方日報》提供的事發片段,法官表示,並沒有聽到黎智英說的「我找人搞你」等威脅的字句,視頻顯示黎智英只是用手指指向對方,並且沒有任何武器。

黎智英的辯護律師在庭上質疑《東方日報》記者的職業道德操守,表示這次事件的發生是因為該報紙記者在一年時間裡多次尾隨跟蹤黎智英,並且影響其正常生活,存在侵犯隱私問題,致使黎智英一時衝動爆出粗口的。

對於原告記者所提出的因遭到黎智英的辱罵和威脅導致患有精神問題,法官表示該記者案發後確實患有適應障礙,但不確定該症狀是否是由本案直接引起或間接導致的。

法官裁定《東方日報》記者在案發時並沒有真正受到驚嚇。

裁判官鍾明新裁決指,控方必須證明兩項控罪元素,才可裁定黎智英罪名成立,包括黎確實作出威嚇會使事主身體受到傷害、以及黎有意圖使其受驚。裁判官對事主症狀是否由本案直接或間接引致的後果表示有所保留。

事發後該名男記者馬上繼續採訪拍攝黎,片段顯示距離相當接近,一個受到驚的人不會有如此表現。

裁判官宣布裁決時表示,相信黎只是在一時衝動下,失控地說出有關字句,故裁定黎罪名不成立。

法官宣布裁決後,穿著淺灰色西裝和綠色襯衫的黎智英微笑著與在場的支持者握手,並風趣地說,自己差點要坐監獄,但不是這起案子。

2017年6月4日,黎智英被指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參與「六四」集會時,威脅上述記者。他今年2月才被提出指控,4月18日才被拘捕。

除今起案件外,黎智英至少還有4宗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包括在去年8月18日、8月31日及10月1日的非法集結有關,3宗案件合計共被控兩項「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罪」及3項「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今年6月4日被指「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今年8月,港警還高調搜查壹傳媒總部,抓捕了多名高管。該事件令外界震驚。

分析認為,中共及相關當局企圖通過整肅和試圖搞垮《蘋果日報》,對內製造「白色恐怖」的肅殺效應,扼殺新聞自由。#

責任編輯:文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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