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港版國安法有哪些爭議性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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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0年07月01日訊】(大紀元記者林燕綜合報導)中共週二(6月30日)通過和公布、並於當日生效的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包含大量爭議性內容,並進一步加劇了外界對北京侵蝕香港自由的擔憂。

法案對四種罪行——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進行了寬泛的定義,但同時設置極其嚴苛的刑罰內容。

中共人大於週二通過的國家安全法,繞過了香港的立法會,改變了其允諾的50年香港高度自治治理模式,將香港向大陸城市的管理模式看齊。

法案具有爭議性的內容如下:

1. 國安法優先於現有香港法律。法案第六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

2. 定義的四宗罪(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大紀元專欄作家田雲稍早撰文「人大通過港版國安法,四個罪名太荒唐」詳細介紹了這四宗罪是中共常見的口袋罪。他表示,中共的罪名「可鬆可緊,可大可小,中共想把誰套進來,都不怕沒有『法律依據』」。

美國在線政治網站Axios點評說,港版國安法體現了中國共產黨的治理方式,即「法制」,而不是「法治」。

3. 中共在香港新增的國家安全公署及其在港工作人員的活動不受香港當地政府的管轄。法案第六十條規定,「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員依據本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

4. 中共當局將在所謂的「複雜」案件中直接行使管轄權,以應對涉外案件或所謂的構成它認為的國家安全「重大現實威脅」的案件。

法案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對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
(二)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
(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5. 違反港版國家安全法的駐港公司或團體將被處以罰款,並可能被暫停運營。根據法案第三十一條內容,「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對該組織判處罰金。」

6. 港版國安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可以對犯罪有關的財產予以凍結或沒收。

7. 第二十四條規定,破壞交通工具和設備也被視為恐怖活動罪。

8. 以法律的名義剝奪選舉資格。法案第三十五條規定,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都喪失參選資格、不得參加任何香港選舉。

9. 賦予當局監聽的權力。法案第四十三條規定,當局可以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人員進行截取通訊和祕密監察。

10. 法律將適用於香港永久性和非永久性居民。第三十八條規定,「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11. 將加強對在香港的外國非政府組織和新聞機構的管理。第五十四條規定,「加強對外國和國際組織駐香港特別行政區機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外國和境外非政府組織和新聞機構的管理和服務」。

12. 以國安法名義驅逐外籍人士出境。法案第三十四條規定,對非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觸犯國安法規定的人士,「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責任編輯:林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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